DB14∕T 2794-2023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山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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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 A 00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7942023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2023-06-21 发布2023-09-21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14/T 2794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工作方式.26工作基础.37工作实施.58考核管理.8附录 A(资料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附录 B(规范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流程图.100附录 C(资料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111附录 D(规范性)随机抽查检查表.122附录 E(资料性)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133参考
2、文献.144DB 14/T 2794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裴昀惠、高宇、李同钧、王强、高立新、尹继鹏、高源、蔚恒瑞、李德军、李璧、贾一英、桑飞。DB 14/T 279420231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3、监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实施抽查、考核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所涉及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对监管对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监管对象包括经营主体和非经营主体(包含项目、产品、行为等)。经营主体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非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以外,适用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督管理的各类组织及相关项目、产品、行为等。检查人员所
4、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基于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信息对其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其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并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经营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的一种新型监督管理制度。3.7单一部门抽查DB 14/T 279420232由单一部门发起并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8 部门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发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9
5、 定向抽查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的抽查方式。3.10 不定向抽查不设定条件,对全部监管对象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的抽查方式。3.11 跨区域抽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不隶属行政区域,组织开展联合抽查。4基本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除下列情形外,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代替日常监管和随意检查的方式规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本部门有专项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6、;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其他不适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情形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外,抽查检查结果应形成公示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编制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单一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坚持平台应用规
7、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原则。5工作方式组织方式组织方式监管组织方式可以采用单一部门抽查,也可以采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DB 14/T 279420233抽查方查方式5.2.1抽查检查一般采取本级抽取、本级检查的方式进行;5.2.2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采用上级部门随机抽查监管对象,下级监管部门随机匹配执法人员的方法组织实施,如“省抽市(县)查”、“市抽县查”等。5.2.3抽查检查可以采用“一业一查”、“综合一次查”等方式进行。5.2.4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抽查比例确定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要,由各相关
8、部门确定对某一行业领域监管对象的抽取比例。6工作基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单一部门6.1.1.1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2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抽查事项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6.1.1.3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格式可参考附录 A.1。6.1.1.4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监管事权层级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6.1.1.5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向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
9、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备案。6.1.2部门联合6.1.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2.2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项);发起部门;配合部门;抽查层级。6.1.2.3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格式可参考附录 A.2。6.1.2.4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监管事权层级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6.1.2.5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备案。DB 14/T 27
10、9420234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6.2.1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6.2.2各相关部门应对本部门监管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建立相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分库。6.2.3检查对象可以是经营主体或非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和非经营主体应分别建库。6.2.4经营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信用风险等级;登记机关;监管机关。6.2.5
11、各相关部门信用风险等级划分可以参考运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6.2.6建立非经营主体名录库,由各相关部门根据监管事权及需求建立。6.2.7对需要重点监管的监管对象,应单独建立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名录分库。6.2.8监管对象存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监管对象名录库要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6.2.9监管对象名录库在采取部门联合抽查时,应在同一名录库中抽取。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6.3.1各相关部门应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6.3.2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6.3.3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
12、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事项可建立专家库,可用“机构”“专家”等名称标记。6.3.4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下列信息:6.3.4.1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职务或职级;所属部门。6.3.4.2专业信息:业务类别(普通执法类、专业执法类);专业执法资格;非业务类别(领导岗位、综合部门)。6.3.4.3其他信息:DB 14/T 279420235性别;发证机关;手机号码。6.3.5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6.4.1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执法监管事项制定和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6.4.2
13、工作细则应包括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类型、抽查内容、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开、后续监管等内容。6.4.3工作指引应依据监管事项编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及时调整并修改补充。6.4.4对需要跨区域、跨层级的联合抽查事项,应制定合作备忘录、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具体操作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应用6.5.1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6.5.2各相关部门已建立并运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应当与省级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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