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101-2023 健康建筑设计标准(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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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21012023 健康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2023-04-06 发布 2023-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健康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DB11/21012023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 年 10 月 01 日 2
2、023 年 北 京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实施,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市监发2021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卫生防疫设计;4.室内空气质量;5.用水安全;6.物理环境;7.健身与全龄友好;8.心理健康保障。本标准中第 4.3.2 条为本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
3、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 15B;邮政编码:100013)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55595000,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首创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
4、份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爱情地产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城中国北方区域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曾 宇、裴智超、曾捷、奚悦、张 宁、张广群吕亦佳、肖 伟、高羚耀、赵建平、薛峰、夏国藩王凌云、曾若浪、贺进城、王晖、张 钦、闫国军 高雅春、高国恒、吴晓海、崔德鑫、束星北、师晓洁汪 洪、王巍翔、高建华、马晓临、赵 钿、钱嘉宏岳效龙、格智勇、胡 昕、曹真方、石婷、马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赵 锂、林波荣、唐 琼、黄献明、焦 舰、李建琳、王占友 目目 次次 1 总总 则则.1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符号.2 3 卫生防疫设计卫生防疫设计.4 3.
5、1 场地场地.4 3.2 建筑空间建筑空间.5 3.3 设备设施.8 4 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空气质量.13 4.1 污染源控制污染源控制.13 4.2 空气空气净化净化.14 4.3 监控系统设计监控系统设计.14 5 用水安全用水安全.16 5.1 水质与水质监测水质与水质监测.16 5.2 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17 6 物理环境物理环境.19 6.1 声环境声环境.19 6.2 光环境光环境.20 6.3 热湿环境热湿环境.23 6.4 电磁环境电磁环境.24 7 全龄友好与健身全龄友好与健身.26 7.1 全龄友好全龄友好.26 7.2 健身场地与设施健身场地与设施.28 8 心理健
6、康保障心理健康保障.30 8.1 交流和文化娱乐场地交流和文化娱乐场地.30 8.2 亲自然环境亲自然环境.30 附录附录 A 生理等效照度的计算生理等效照度的计算.32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34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35 条文说明.37 1 总则总则.39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41 3 卫生防疫设计卫生防疫设计.42 4 室内空气质量.62 5 用水安全用水安全.73 6 物理环境物理环境.79 7 全龄友好与健身全龄友好与健身.91 8 心心理健康保障理健康保障.100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北京市健康建筑设计,
7、提升建筑健康性能,营造健康的建筑环境,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设计。1.0.3 健康建筑设计应以北京市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为基础,遵循因地制宜、平疫结合、健康宜居、全龄友好的原则,用健康建筑理念指导设计,增强建筑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1.0.4 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的卫生防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的有关卫生防疫设计的规定。1.0.5 健康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 2.1 术语术语 2.1.1 健康建筑设
8、计 design for healthy building 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装修设计、专项设计等阶段中,采用适宜的场地布局、建筑形式、技术措施、色彩图案、建筑材料与设备设施等,促进建筑使用者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为建筑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的使用空间。2.1.2 卫生防疫设计 design for sanitary and anti-epidemic 通过建筑公共环境、建筑空间及设备设施的设计,改善建筑卫生环境,兼顾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求,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2.1.3 平疫转换 conversion between
9、normal and epidemic situation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建筑全部或局部空间由平时使用功能转入疫情防控防治功能的转换措施。2.1.4 平疫结合 combine normal with epidemic situation 建筑设计既满足常态化防疫时期正常使用需求,又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防控救治需求。2.1.5 生理等效照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于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2.1.6 全龄友好 age-friendly 针对老年、青壮年、少年、儿童等各个年龄段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人性化设计与
10、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人群出行、健身、交流等方面的需求。2.1.7 噪声敏感房间 noise-sensitive room 以保障人员的睡眠、日常生活、阅读学习思考及正常讲话不被干扰为主要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2.2 符号符号 2.2.1 室内空气质量 3 VOCs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总挥发性有机物 2.2.2 声环境 DnT,w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Ctr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LnT,w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2.2.3 室内光环境 颜色透射指数;闪变指数;SVM频闪效应可视度;DGI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65DmelE生理等效照度;vE 垂直照度;65,Dm
11、el v生理等效天然光效能比;,()e辐射通量的光谱功率分布;()mels黑视素光谱效率;()V光谱光(视)效率。2.2.4 热湿环境 PMV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 PPD预计不满意者百分数 APMV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 2.2.5 防滑性能 COF静摩擦系数 BPN防滑值 4 3 卫生防疫卫生防疫设计设计 3.1 场地场地 3.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应保证防疫期间的人流、车流组织,并满足消防及防疫安全需求。3.1.2 场地出入口应根据平疫转换的需求设置集散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街坊场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进深不小于 6m 的集散场地,场地用地面积不小
12、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1且不少于 60;2 公共建筑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前预留集散场地。3.1.3 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无接触配送快递存取柜放置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占用地面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场地;2 不应影响小区干道车辆及行人通行;3 应结合主次入口,满足疫情时期居民及快递人员的分流需求;4 宜采用港湾式设计;5 快递柜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3.1.4 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场地内部道路应满足救护车辆到达建筑出入口的要求;2 住宅建筑用地内的道路应满足救护车辆到达每个建筑单元室外出入口的需求,且建筑的出入口处应满足救护车辆临时停放的需求。3.1.5 建筑的楼牌、
13、门牌、标识应统一位置,楼牌标识应置于建筑外墙易于识读的位置,门牌标识应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场地出入口应设置楼栋位置及编号示意图。3.1.6 建筑场地中的废弃物收集和再利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垃圾收集站、点应进行垃圾物流规划,合理设计垃圾清运路线,避开场地主要出入口、通道及主要人流;2 垃圾收集点附近宜设置给水、排水设施;3 应采用密闭垃圾容器,宜采用感应式等无接触垃圾容器;4 宜为设置智能垃圾收集系统预留条件。5 3.1.7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一层,且有独立出入口;2 应有应急抢救设备;3 应预留防疫物资存储空间;4 可与药房、
14、日间照料设施结合设置。3.1.8 应通过对室外场地及空间环境的优化设计避免积水、防止蚊虫滋生,宜种植防蚊虫植物。3.2 建筑空间建筑空间 通用要求 3.2.1 建筑室内空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功能等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宜分开设置,应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区;2 建筑的主要功能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建筑的平面设计、空间组织、门窗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3 在满足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的基础上,建筑空间布局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在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空间分隔。3.2.2 出入口、公共门厅、大堂(含地下出入口)宜采用智能化无
15、接触感应型门禁系统,并预留设置非接触体温检测、清洗消毒等设施的空间,面积不小于 2。3.2.3 楼梯、电梯、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宜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2 楼梯、电梯扶手应采用易清洁材料;3 宜采用无接触电梯呼梯操作方式或电梯口预留配置手消毒设备的位置。3.2.4 地下空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空间应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日常为人员使用的空间宜充分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如无法进行自然通风,应设置机械通 6 风措施;2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采取满足采光、通风、
16、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3.2.5 办公、学校、交通建筑、酒店、老年人照料设施、文体场所等公共建筑及居住街坊内应至少配置一台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应设置明显位置指示标识。住宅建筑 3.2.6 套内居住空间的防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型应具有空间改造的灵活性,宜采用大空间、轻质隔墙的方式进行空间划分;2 当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卧室时,宜设置带有卫生间的套房,疫情时用作临时隔离间,临时隔离间应自然通风。3.2.7 入口玄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玄关应设置更衣、换鞋、储藏的空间;2 玄关应设置手消毒空间、防疫垃圾存放或预留位置,可结合其他功能空间合并设置。3.2.8
17、 住宅套内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5;2 三居室及以上户型,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卫生间或采用干湿分离设计;3 当仅设置 1 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宜布置在私密空间与公共空间的交界区域,并宜采用干湿分离设计;4 宜选用免接触开启的智能马桶或预留水、电条件;5 洗面台下柜、便器等宜选用悬挂式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 200mm,避免出现清洁死角;6 室内装饰材料应选择防水、防霉、易于清洁的材料;7 卫生间应有排、补风设施,排风井应采用防止串风和防倒灌装置。7 3.2.9 套内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装饰材料
18、应选择防水、耐油污、易于清洁的材料,宜采用饰面一体化装配式装修,减少材料拼缝,保证墙面易清洁;2 厨房不应设地漏;3 橱柜应选用防水、防潮、防霉材料;4 台面与墙面交界处宜采用弧形倒角设计或采用金属封边条。3.2.10 套型内应设置晾晒空间,宜设置在有阳光直射的阳台。无直射阳光晾晒条件时,宜为配置有杀菌功能的衣物烘干设备预留条件。3.2.11 住宅建筑应合理设置清洁间,并设置给排水条件。3.2.12 住宅楼户内可开启外窗应设置纱窗;公共区域的可开启外窗宜设置纱窗。公共建筑 3.2.13 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满足疫情时人员出入口分设的需求;2 后勤出入口处应预留消毒、杀
19、菌、体温检测等防疫空间;3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置防尘垫或刮泥毯,进深不宜小于 3m。3.2.14 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或预留临时隔离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时隔离间宜靠近应急封闭管理状态下的建筑出口;2 临时隔离间应远离公共区域,隔离人员的进出流线应减少与普通人员流线交叉;3 临时隔离间应设置独立机械通风。3.2.15 公共餐厅及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装饰材料应选用防水性能好、耐油污、平整光洁、易清洁的饰面材料;2 餐厅应设置或预留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接触式水嘴,宜设非手触式出液器;3 售餐窗口内外之间,应安装局部隔断装置或预留安装条件,隔断高度不宜小于 1.3m;8 4 餐厅应设置防
20、止餐厅的空气流向厨房的完全隔断或预留隔断措施;5 厨房后勤人员出入口应预留消毒区域;6 橱柜宜选用表面易清洁的一体化集成产品,操作台、洗菜池宜选用陶瓷、钢化玻璃或不锈钢等光滑、易清洁的材质,水龙头宜选用表面易清洁的水龙头。3.2.16 公共建筑中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场、火车站、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公共卫生间宜采用无门形式的平面布局;2 公共卫生间宜设置专用前室和专用清洁间;3 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4 室内装饰材料应选用防水性能好、平整光洁、易冲洗清洁的饰面材料;5 宜选用表面材质光滑、易清洁的卫生洁具,宜配备非手触式水嘴、非手触式出
21、液器、干手用品(烘手机或纸巾)及带盖垃圾桶;6 公共卫生间隔间挡板高度不应低于 2.2m。3.2.17 公共建筑应分层或分区设置独立的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洗消设施存放空间和洗涤池;应每层设置独立垃圾收集间;垃圾间及清洁间宜设置独立排风设施或设置能自动关闭的门。3.2.18 防疫专项规划中需具备平疫转换能力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要求预留应急状态接口条件。3.3 设备设施 暖通空调 3.3.1 空调系统新风取风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取新风,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取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应远离排油烟、锅炉排烟、车库和卫生间排风等污染物排放口;2 取
22、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m,当设置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3 取风口与排风口不应短路,取风口宜低于排风口;住宅建筑进、排风口 9 间距不宜小于 1m;公共建筑进、排风口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 3m以上,相同高度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4 取风口应设置防虫网,宜设置粗效过滤器。3.3.2 集中空调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备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2 不同房间或区域宜分别设置送、回风口;3 不同房间或区域的送、回风支管上应设置可完全关闭的电动或手动风阀;4 应设置便于风管清洗、消毒的设施或条件。3.3.3 当设置新风系统时,住宅、学校、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
23、宜采用分散式新风系统。3.3.4 空调热回收机组送、排风机应可分别控制启停,热回收机组应设置旁通措施。3.3.5 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编制防疫运行工况说明。3.3.6 全空气系统设计时,应使系统实现全新风运行工况。3.3.7 集中空调系统宜采用下列净化消毒措施:1 新风系统应至少采用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商场、影院、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粗效、中效、高效三级过滤,可采用带净化杀菌功能的空调风口;2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不应地面散排;3 空调设备集水盘宜设置紫外线杀菌装置。3.3.8 开式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式冷却塔位置应远离人员活动区域、新风取风
24、口和可开启窗扇等自然通风口;2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宜设置杀菌消毒设施。3.3.9 电梯轿厢和电梯井道应采取通风措施,轿厢通风宜采取空气净化措施;无自然通风的人员经常停留的电梯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新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0 3 次/h。3.3.10 临时隔离间应保证隔离使用时不低于 10Pa 负压,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排风口不应位于室外人员活动的区域。给水排水 3.3.11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应采用非接触式水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缓闭式水嘴;2 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冲洗阀;3 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延时自闭冲
25、洗阀等;4 坐式大便器宜选用感应式冲洗阀,或其他非接触式冲洗设施。3.3.12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有可能接触含有害健康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3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3.3.13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排水管连接,应采用带水封地漏或设存水弯等水封装置。3.3.14 生活卫生器具及设施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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