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006.1-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1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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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40 CCS A 12 DB 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06.1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 Security of labor employment Part 1:Rules for handing cases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2023-04-12 发布 2023-06-12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006.12023 I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办案保障.1 5
2、 受案范围与管辖.6 6 案件办理.6 附录 A(资料性)仲裁申请书.13 附录 B(资料性)要素调查表.14 附录 C(资料性)仲裁裁决书(样式).24 参考文献.29 DB42/T 2006.1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2/T 2006劳动用工保障的第1部分。DB42/T 200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宜昌市劳动人
3、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向军、王亚东、王峥嵘、侯江、刘星恒、郭园园、陈秀平、邓希妍、王鹏、熊唯、张瓅文、陈晨、刘玉玲、闫茜。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717-6056765,邮箱:。DB42/T 2006.12023 V 引言 202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包括“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
4、调解仲裁体制机制”“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等。2021年9月,人社部印发关于人社领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77号),要求“加快制修订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保障、社会保障卡管理等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保障体系,全方位提升劳动用工保障能力,探索劳动用工保障经验,加强经验总结推广,促进劳动用工保障提质增效,制定本文件。DB42/T 2006拟由四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5、工作。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流动仲裁庭办案工作。第 3 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服务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工作。DB42/T 2006.12023 1 劳动用工保障 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保障、受案范围与管辖、案件办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办案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
6、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055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5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准司法活动。来源:GB/T 40550-2021,3.4,有修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7、设立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相关活动的专门机构。来源:GB/T 40550-2021,4.1,有修改 当事人 party 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1)案件有着法律上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仲裁活动中,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的组织或自然人。来源:GB/T 40550-2021,7.4.1,有修改 要素式庭审 factor-oriented arbitral trial 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无争议要素进行确认,对有争议要素展开调查的庭审模式。4 办案保障 机构设置与要求 DB42/T 2006.12023 2 4.1.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按
8、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4.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4.1.3 应设置办公场所、立案服务接待场所、仲裁场所、调解场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等。4.1.4 机构与场所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清晰明显,同类型标志标识应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格。4.1.5 应在距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最近的主干道路口设置路口指示牌。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从道路指示标牌安放的有关规定,保证指示牌醒目便于远距离识别,并避开树木、交通标志、广告牌以及其他指
9、示标牌等。4.1.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门正面应悬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徽章,大门侧面应悬挂“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X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XX 市 XX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或“XX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字样的单位名称标牌。4.1.7 应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入口处设置平面引导标识。4.1.8 应设置门牌,位置高度合适,明显醒目。门牌设置应参考以下方式:张贴于门框上方,位置为左右居中,距上门框距离 5cm10cm;张贴于门框左侧或右侧的墙面上,距较近一侧门框的距离 5cm10cm,地面垂直距离应为门高上三分之一处。4.1.9 各办公桌、席位应摆放
10、对应工作座牌和席位牌。4.1.10 应配备办案车辆,满足送达、鉴定、调查取证、调卷等工作需要。立案服务接待区 4.2.1 设计要求 4.2.1.1 应设置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入口范围处,方便群众出入。4.2.1.2 宜采用“柜台式”等开放式窗口,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窗口:查询问询、收件登记、文书送达。4.2.1.3 宜在醒目位置设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形象墙。设置开放式窗口的,形象墙应设于开放式窗口后面的正墙面。4.2.1.4 窗口应配备符合满足服务需求的柜台和座椅。柜台台面高度宜为 75cm80cm、宽度宜为60cm80cm。台面外沿应凸出于基脚,方便群众就坐。4.2.1.5 窗口应显示工作内容
11、名称。根据具体场地,可采用吊牌、挂牌、座牌。吊牌、挂牌宜采用电子显示屏方式。4.2.1.6 根据实际功能需要,可在立案服务接待区专门设置法律援助窗口或者法律援助用房、当事人协商用房。4.2.1.7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律援助等职能资源,设立一站式劳动维权中心。4.2.2 设施设备要求 4.2.2.1 应分别配备连接互联网与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4.2.2.2 应提供纸笔、各种业务表格和填写样本,以及其他便民设施等。DB42/T 2006.12023 3 4.2.2.3 应在醒目位置公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楼层图、布局图、调解仲裁办案流程、受理范围、管辖范
12、围、仲裁须知、人员信息、行为规范、监督方式等相关服务信息。4.2.2.4 应配备取号叫号以及语音提示设备、自助服务设施设备(自助储物柜、自助服务一体机等)、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4.2.2.5 应放置窗口人员工作座牌,宜采用电子显示屏方式。工作座牌显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照;工作人员姓名、编号,中共党员应载明党员身份。仲裁场所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置专用的仲裁庭,具体建设要求依据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建设标准(鄂人社发201644号)。调解场所 4.4.1 职能要求 4.4.1.1 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
13、展多元化调解。采取人民调解组织类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司法局等部门可共同或单独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专兼职调解员,依法落实补助,并独立承办仲裁、法院、工会等部门委托或移交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4.4.1.2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至少配置 1 间调解室,年均案件处理量 200 件以上的可适当增加调解室。4.4.1.3 调解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能:承担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公平妥善解决劳动纠纷;主动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对接,提前发现和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托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纠纷调解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的案前调解工作;参与管辖范围内
14、集体和重大突发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馈劳动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及调处信息;指导行业性、区域性以及企业内设调解组织建设、案件调处。4.4.2 设计要求 4.4.2.1 内部配套设施以及色调应体现和谐柔和的氛围,便于当事人沟通。摆放布局体现平等、亲和、降低对抗的特点。4.4.2.2 应设置调解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等,不设旁听席。4.4.3 设施设备要求 4.4.3.1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徽章,张贴调解相关制度,包括调解原则、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宜张贴引导协商和解、温馨提示等反映和
15、谐文化的提示语。4.4.3.2 应配备调解桌、座椅、饮水器具等设备。4.4.3.3 应配备连接互联网和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笔录显示器、录音设备、电子监控等设备。4.4.3.4 可配备法律工具书、纸笔等工具。DB42/T 2006.12023 4 4.4.3.5 应具备互联互通、网络调解、线上监控、在线委派委托调解、在线诉调对接以及音视频刻录等功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 4.5.1 场所设置 4.5.1.1 近三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年均受案量超过 200 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16、工作站、工作联络点、工作窗口等。4.5.1.2 新设立工作站,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机构”)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立。4.5.1.3 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站”。4.5.1.4 暂不具备设立工作站条件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解仲裁机构公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上办事通道、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申请材料、工作流程等信息。4.5.2 工作要求 4.5.2.1 工作站应悬挂标牌及指引标识,公示办事条件和流程,配齐必需的服务设施,如查询服务等,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4.5.2.2 人
17、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设立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便民设施等,安排专门人员在工作站处理日常事务,为值班人员提供工作便利。4.5.2.3 司法部门应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安排值班人员采取现场值守、网络视频、电话热线等多种方式进驻值班,对值班人员进行监督管理。4.5.2.4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负责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相关法律援助等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根据指派提供代理服务;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4.5.2.5 值班人员应做好来访接待、提供法律咨询,配合调解仲裁机构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等工作。人员配置 4.6.1 人员类型 4.6.1.
18、1 仲裁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4.6.1.2 仲裁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开展仲裁办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登记人员、记录人员、其他办案辅助人员等。4.6.2 人员数量 4.6.2.1 设区的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配备不少于 10 名专职仲裁员。4.6.2.2 县(市、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配备不少于 6 名专职仲裁员。4.6.2.3 年受理争议案件数量 500 起以上的争议高发、多发地区,专职仲裁员与争议案件数量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50。4.6.2.4 年受理争议案件数量 500 起以上的争议高发、多发地区,记录人员与争议案件数量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100。D
19、B42/T 2006.12023 5 4.6.2.5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比例一般不超过 1:3。4.6.2.6 记录人员与专职仲裁员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3。4.6.3 人员着装 依据 关于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统一配置冬装和更新春秋装的通知(鄂人社办发 201474号)的规定。4.6.4 仲裁员 4.6.4.1 来源 4.6.4.1.1 专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中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4.6.4.1.2 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相关机构的人员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4.6.4.2 任职条件 4.6.4
20、.2.1 仲裁员应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律师执业满三年。4.6.4.2.2 兼职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政治合格、作风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好的调解和沟通能力;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4.6.4.2.3 所有仲裁员都必须经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核发仲裁员资格证。4.6.4.3 职责要求 仲裁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参加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4.6.5 仲裁辅助
21、人员 4.6.5.1 来源 仲裁辅助人员来源可包括: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社会招聘;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其他方式。DB42/T 2006.12023 6 4.6.5.2 职责要求 4.6.5.2.1 立案登记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接收仲裁申请材料;指导仲裁申请书(参见附录 A)和要素调查表(参见附录 B)的规范填写;对简易案件(速裁案件)可即时受理。4.6.5.2.2 记录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准备庭前事务性工作;检查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记录争议案件庭审等情况;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其他应履行的职责。4.6.5.2.3 其他办案辅助人员具体职责如
22、下:专兼职档案员,负责调解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统计人员,负责调解仲裁工作的统计、分析、报送;送达人员,负责仲裁文书的送达;安保人员,负责维护庭审秩序、传带证人、安全检查等办案辅助工作。5 受案范围与管辖 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简称办案规则)第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第一条。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办案规则第八条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4号)第一条。6 案件办理 标准式
23、办理流程 6.1.1 窗口接待 6.1.1.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申请接待窗口,明确至少 1 名工作人员担任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咨询和仲裁立案申请,做好申请接待记录。6.1.1.2 窗口接待应做好以下工作:咨询接待,当事人咨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性问题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接待登记答复工作,当事人咨询实体性问题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分类引导等工作;立案接待,申请人申请立案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接待工作;接待记录,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接待记录,及时将收件立案信息录入调解仲裁办案系统。DB42/T 2006.12023 7 6.1.2 立案审查 6.1.2.1 调解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
24、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并作出决定。6.1.2.2 立案受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接到仲裁申请的调解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6.1.2.3 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调解仲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6.1.3 分案组庭 6.1.3.1 调解仲裁机构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组庭审理案件。6.1.3.2 调解仲裁机构根据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制定分案规则,分案方式包括:人工分案: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分案规则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智能分案
25、:通过软件系统根据分案参考指标自动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6.1.3.3 组庭形式包括:合议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1 人;独任庭:由 1 名仲裁员独任。6.1.3.4 仲裁员应回避或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调解仲裁机构应另行指派仲裁员,变更组庭。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案件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案件所涉非上市公司当事人股份或股权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或者从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处获取利益等情形;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仲裁代理人,推荐他人为本案仲裁代理人的;与案件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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