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389.10-2021(代替SN∕T 2389.10-2012)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0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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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389.102021代替 SN/T 2389.102012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 10 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Rules for measurement survey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Part 10:Static measurement of liquid chemicals on ships tankICS 17.020CCS A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2021-06-18 发布2022-01-01 实施SN/T 2389.102021I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 SN/T 2389 的第 10 部分。SN/T 2389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2 部分:动植物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3 部分:奥里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4 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5 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6 部分: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7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压力罐(非冷冻)液位的
3、自动测量;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8 部分:奥里油船舱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9 部分:液货船舶管线液货量的估算;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0 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1 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2 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3 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4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的液位自动测量;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5 部分:液化天然气船舱静态计重;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6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通则;
4、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本文件代替 SN/T 2389.10 2012,与 SN/T 2389.10 201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作废标准及术语部分;修改了有关长度测量器具、数字温度计“示值稳定”、液位手工测量、计量数据精确度的表述;修改了空气浮力修正值所适用的液体密度范围;本文件中不再规定取样及密度的测定等内容。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梅雁黔、刘杰、彭俊、周秋红、邹志峰。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 238
5、9.10 2012。1SN/T 2389.102021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0 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压力为常压或接近常压的进出口液体化工品的船舱静态计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 手工法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6、 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21451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储罐中液位和温度自动测量法JJG 4 钢卷尺JJG 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JJG 874 温度指示控制仪SN/T 2389.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SN/T 2389.17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ISO 8697 原油和石油产品转运责任船上货量和余留在船上的原油的估算方法(Crude petroleum and petroleum products-Transfer accountability-Assessment of on board quantity(O
7、BQ)and quantity remaining on board(ROB)国际酒精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3 术语和定义 SN/T 238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4.1 工作条件4.1.1 船舱应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及校准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船舶液货舱的检定周期按管辖地法定计量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当发现液货舱变形、修建或计量特性改变后,应终止计量或改用其他计重方式。4.1.2 查阅船舱计重和岸罐计重比对历史记录(查船舶经验系数表)。对于船舱计重与岸罐计重结果有重大差异的船舶不宜用船舱计重结果出具相关证单。4.1.3 计量器具、装置的检定校正状况
8、正常。2SN/T 2389.1020214.1.4 在装/卸液体商品、计重过程中不应有其他严重影响计重准确性的因素。4.2 技术条件4.2.1 船舶计量设备船舶计量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船舶液货计量舱技术条件要求见 SN/T 2389.172021 中 4.2.1。4.2.2 液位测量器具应选用长度合适的测深钢卷尺、便捷式电子计量装置如油水界面仪(UTI)或其他测量装置沿铅垂测量轴线测量液深(空距),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13236 和 JJG 4 的相关规定。自动液位仪应符合 GB/T 21451 的相关规定。液位测量器具的分度值应不大于 0
9、.001 m。4.2.3 温度测量器具测量液温的玻璃液体温度计,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JJG 130 的相关规定。便携式电子温度计(PET)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8927 和 JJG 874 的相关规定。温度测量器具的分度值应不大于 0.2。4.2.4 试油膏应均匀地涂在测量尺上浸入试油中,颜色变化清晰,完成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10 s,停留 20 s 的示值变化不超过 0.5 mm。4.2.5 试水膏应均匀地涂在测量尺上浸入试水中,颜色变化清晰,完成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5 s,停留 5 s 与停留20 s 的示值变化不超过 0.5 mm。4.3 安全条件4.3.1 遇恶劣天气,如六级或六级以上
10、强风、雷电、大雨、大雪、严重雾霾等应暂停实施测量等检验工作。4.3.2 根据拟计重化工品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特性,做好保障个人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如使用防护服、防护手套及佩戴防毒面具、防护眼罩等。4.3.3 登轮前应释放身体静电,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手机或接打电话;登轮时应遵守船方有关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滑、防撞等安全规定。4.3.4 计重器具应不与液体化工品产生化学反应,以免影响计重。测量时应位于计量口的上风方向,应选用无火花材质的测量器具,需静电接地的器具应先接地以消除静电影响。4.3.5 发现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应及时要求船方及相关方消除。4.4 数据修约各项测量、计算数据
11、按照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见表 1。表 1 各项数据测量计算修约间隔项目单位修约间隔液深、空距m0.001船舶水尺m0.013SN/T 2389.102021表 1(续)项目单位修约间隔温度0.1密度t/m3 或 g/cm30.000 1密度温度修正系数t/(m3)或 g/(cm3)0.000 01体积温度修正系数-10.000 01体积m30.001重量t0.0015 计重方法5.1 概述在船舶舱容表规定的计量基准位置,用液位测量器具和温度测量器具或者自动测量设备,分别测量船舱中液体化工品的液深(空距)以及液温,然后根据船舶舱容表计算求得液体化工品在测量温度下的总观测容积,经
12、各项修正并扣除明水和沉淀物总量后,计算出该船舱内液体化工品的净容积。依据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测定该液体化工品在标准温度时的密度,根据体积修正法或密度修正法计算出舱内液体化工品的重量。5.2 计算方法5.2.1 体积修正法实验室测得的标准密度经空气浮力修正后,乘以液体化工品的标准体积,计算出液体化工品在空气中的重量。按式(1)和式(2)计算:V20=Vt1-f(t-20)(1)式中:V20 液体化工品在标准温度 20 时的容积,也称标准体积,m3;Vt 液体化工品在实测温度 t 时的净容积,也称计量温度下的体积,m3;f 液体化工品的体积温度修正系数(参见表 A.1),-1;t 液体化工品的实测温度
13、,。W=V20(20-)(2)式中:W 液体化工品在空气中的重量,t;20 液体化工品在标准温度 20 时的密度,t/m3或 g/cm3;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见表 2),t/m3或 g/cm3。表 2 空气浮力修正值20(t/m3或 g/cm3)00.334 40.334 51.001 01.001 11.667 61.667 72.334 1(t/m3或 g/cm3)0.001 20.001 10.001 00.000 94SN/T 2389.1020215.2.2 密度修正法实验室测定的标准密度换算成实测温度下的密度,经空气浮力修正后,乘以实测温度下的液体化工品的净容积,计算出液体
14、化工品在空气中的重量。按式(3)和式(4)计算:t=20-(t-20)(3)式中:t 液体化工品在实测温度 t 时的密度,t/m3或 g/cm3;液体化工品的密度温度修正系数(见表 A.1),t/(m3)或 g/(cm3)。t 液体化工品的实测温度,。W=Vt (t-)(4)式中:W 液体化工品在空气中的重量,单位:t;Vt 液体化工品在实测温度 t时的密度,单位:t/m3 或 g/cm3;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见表 2,单位:t/m3 或 g/cm3。6 程序6.1 准备工作6.1.1 向船方索取配载图、装货港报告、船舶规范等资料。6.1.2 查阅合同、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以及有关的贸
15、易运输条款。6.1.3 查阅本航次拟计重货物积载舱位、数量以及装/卸货情况、管线内残留液体情况。6.1.4 查阅管线分布图查明测量管/孔位置。6.1.5 查阅污油舱舱位、残油及残留数量。6.1.6 核对船舱计重与装卸货港岸罐计重结果情况(不少于 5 个航次)。6.1.7 液深(空距)以及液温测量前,确认船方已停止加温、停止搅拌。6.1.8 在装卸、计重过程中,确认不存在严重影响船舱计重结果准确性的因素。6.1.9 多港分卸时,应测量同一种货物的所有液货舱内货物的液深(空距)以及液温。6.2 查看船舶纵倾和横倾在测量液深(空距)及液温前,查核船舶纵倾和横倾。6.3 液深(空距)的手工测量6.3.
16、1 液深(空距)测量应先于液温测量,并应会同船方人员共同实施。6.3.2 液深(空距)应在船舶舱容表规定的计量基准位置测量。6.3.3 测量时应做到下尺稳、触底轻、读数准。测量液深时,当尺锤触及舱底瞬间即可提尺。测量空距时,当尺锤触及液面或达到设定深度时即可提尺。读数时,尺带不平放或倒放,以防液面上升,视线应垂直于尺带,先读毫米,再读厘米、分米和米。检尺应连续测量 3 次,如果差值均在 20 mm以内,则有 2 次相同值的,取该相同值;否则取 3 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并修约至 1 mm。6.3.4 测量易挥发化工产品的液深(空距)时,如尺带上液痕不清晰,应涂试油膏检尺。6.3.5 在测量难溶于水
17、的化工产品的液深(空距)时,应测量底水高度。测量应在相应的计量口进行,如底水分布不均匀,应设法在几个计量口测量,取其各测量点数值加以算数平均。测量底水应在尺锤、尺带或尺棒上均匀涂以试水膏后进行测量,也可将底部样品倒入透明的玻璃量筒或玻璃瓶中观察,如有底水,再用试水膏测量其深度。5SN/T 2389.1020216.3.6 测量液深(空距)时应根据实测总高和参照高度之间差异的具体情况,确定差异是否因底部液体凝固引起。如果确定舱底存在凝固现象,应告知船方设法使凝固货物融化后再进行测量。6.4 液温的手工测量6.4.1 液温测量应在液深(空距)测量结束后立即进行。6.4.2 应逐舱测量液体温度。液温
18、测量应在甲板相应计量口进行,测温点布置如下:液深在3 m以下,测液深中部一点;液深在 3 m5 m,在顶部液面下 1 m、底部液面上 1 m 各测一点,取其算术平均值;液深在 5 m 以上,在顶部液面下 1m、液深中部和底部液面上 1 m 各测一点,如其中有一点的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大于 1,则应在上部和中部测温点之间及中部和下部测温点之间各增加一个测温点,以五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舱的液温。6.4.3 用水银温度计测量经过加温的液体化工品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液体化工品中至少停留 15 min;测量不加温液体化工品时,温度计在液体化工品中至少停留 10 min。6.4.4 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测量液
19、体温度的,在使用前应按照 GB/T 8927 的相关规定进行校准。测量液温时,在预定测量位置上下大约 0.3 m 的高度范围内,上下缓慢提拉传感元件,直到指示温度在30 s 内的变化不超过 0.1时,读取记录温度计的读数,作为该点的测量温度。6.5 自动测量6.5.1 对于船方配备的自动液位测量装置(如油水界面仪、液位仪等)和自动测温装置的,应按照GB/T 21451 操作。6.5.2 对于浮子式液位计测得的液深(空距),应按照随附的密度修正值表作修正。6.5.3 如有异议,应以手工测量结果为准。6.6 空舱或卸载舱鉴定6.6.1 卸毕后应作空舱或卸载舱鉴定。6.6.2 空舱或卸载舱鉴定的液货
20、舱应包括本港卸载的和没有卸载的液货舱及污油舱。6.6.3 发现卸载舱有无法卸出的货物,应从总重量中扣除。7 计算7.1 根据测量所得的液深(空距)、液温和观测所得的船舶纵、横倾,按照船舶舱容表上标明的使用方法查算,得出被测液体货物的总观测体积。液体化工品在 20 时的标准体积(V20)按式(1)计算。7.2 液体化工品重量应采用体积修正法计算,不具备条件的,则采用密度修正法。装货计重时,液体化工品重量以装后重量扣除装前舱内残留量;卸货计重时,如有部分卸货或卸毕后舱内残余液体化工品时,应从卸前重量中扣除卸后舱内底货或余货。7.3 船舱底货、余货的测算,按照 ISO 8697 执行。6SN/T 2
21、389.102021附 录 A(资料性)液体化工品系数表表 A.1 液体化工品系数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密度温度系数体积温度系数密度(15)ACETALDEHYDE乙醛0.001 320.001 680.784 6ACETIC ACID乙酸0.001 120.001 071.054 9ACETIC ANHYDRIDE乙(酸)酐0.001 200.001 111.087 1ETHYL ACETATE乙酸乙酯0.001 200.001 320.906 6ACETONE丙酮0.001 110.001 390.796 0ACETONITRILE乙腈0.001 070.001 360.787 5ACETYL
22、BENZENE苯甲酮0.000 860.000 831.032 41,1,2,2-TETRACHLOROETHANE 1,1,2,2-四氯乙烷0.001 590.000 991.602 6ACRYLONITRILE丙烯腈0.001 110.001 360.811 5N-OCTYL ALCOHOLN-辛醇0.000 670.000 810.832 0ALKANE链烷0.000 700.000 700.860 0 0.872 0ALLYL ALCOHOL丙烯醇0.000 870.001 020.855 1ALLYL AMINE3-氨基丙烯0.001 000.001 300.767 1ALLYL C
23、HLORIDE3-氯丙烯0.001 310.001 380.944 2ALLYL CYANIDE丁烯腈0.000 970.001 160.838 2ANILINE苯胺0.000 860.000 841.026 1MONOETHANOL AMINE2-氨基乙醇0.000 790.000 781.019 6M-AMINOTOLUENE间氨基甲苯0.000 810.000 810.993 0O-AMINOTOLUENE邻氨基甲苯0.000 830.000 831.002 8N-AMYL ALCOHOL正戊醇0.000 710.000 870.818 4SEC-AMYL ALCOHOL2-戊醇0.00
24、0 780.000 960.813 2TERT-AMYL ALCOHOL2-甲基丁醇-20.000 910.001 120.813 5N-AMYL BENZENE正戊苯0.000 770.000 890.862 6N-AMYL CAPRYLATE正辛酸戊酯0.000 790.000 910.865 2N-AMYL CAPROATE正乙酸戊酯0.000 820.000 950.867 61-HEXANOL正己醇0.000 690.000 850.822 4DI-N-AMYL ETHERDI-N-戊醚0.000 790.001 010.787 0N-AMYL OENANTHATE正庚酸戊酯0.00
25、0 810.000 930.866 3ANISOLE苯甲醚0.000 930.000 930.998 67SN/T 2389.102021表 A.1(续)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密度温度系数体积温度系数密度(15)ANONE环己酮0.000 890.000 940.951 0ALPHA METHYL STYRENE-甲基苯乙稀0.000 860.000 940.914 1BENZONITRILE苯氰0.000 880.000 871.009 5BENZYL ALCOHOL苯甲醇0.000 780.000 741.049 3BENZENE苯0.001 050.001 190.884 2BENZYL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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