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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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Battery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04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9 7 其他.10 HJ 1
2、204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
3、释。HJ 12042021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
4、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5、 3 术语和定义 GB 30484、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等排污单位。HJ 12042021 2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6、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5.1.1.1 所有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1.2 排放汞、银、铅、镉、镍、钴、砷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1.2.1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
7、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铅 自动监测(日a)总镉b 年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悬浮物 月 季度 总磷、总氮 季度(日c)半年(日c)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月 雨水排放口 pH 值、总铅 月(季度d)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铅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前,总铅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适用
8、于使用含镉原料的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d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1.2.2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HJ 12042021 3 表 2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汞a、总银b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季度 半年 总磷、总氮 半年(月c)年
9、(月c)总锌、总锰d 季度 半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总汞a、总银b、总锌、总锰d 月(季度e)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使用添汞原料的排污单位。b适用于锌银电池行业排污单位。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d适用于锌锰电池行业排污单位。e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1.2.3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0、 3 执行。表 3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流量a 自动监测 总镉a 自动监测(日b)总镍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季度 半年 总磷、总氮 半年(月c)年(月c)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总镉a、总镍 月(季度d)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镉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b镉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前
11、,总镉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d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1.2.4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表 4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钴a、总镍b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季度 半年 总磷、总氮 半年(月c)年(月c)总锰d、总铝e、总
12、铜f 季度 半年 HJ 12042021 4 续表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总钴a、总镍b、总锰d、总铝e、总铜f 月(季度g)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使用含钴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b适用于使用含镍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d适用于锂锰电池和使用含锰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e适用于使用含铝原料的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
13、f适用于使用含铜原料的锂亚硫酰氯电池行业排污单位。g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1.2.5 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表 5 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银a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季度 半年 总磷、总氮 半年(月b)年(月b)氟化物(以 F 计)季度 半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14、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总银a 月(季度c)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采用黑硅制绒工艺的多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b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c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1.2.6 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 执行。表 6 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镉a、
15、总砷b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季度 半年 总磷、总氮 半年(月c)年(月c)氟化物(以 F 计)季度 半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总镉a、总砷b 月(季度d)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铜铟镓硒太阳电池、碲化镉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b适用于砷化镓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d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
16、测。HJ 12042021 5 5.1.2.7 燃料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7 执行。表 7 燃料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
17、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5.2.1.2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8 执行。表 8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污环节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板栅制造 熔铅锅、浇铸机排气筒(重力浇铸板栅制造工艺)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熔铅锅排气筒(连续板栅制造工艺)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制粉 熔铅造粒机、球磨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和膏 和膏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18、 月 颗粒物 半年 灌粉(管式电极)灌粉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分片、刷片 分片机、刷片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称片 称片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包片 包片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配组 配组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焊接 烧焊机、铸焊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铅零件铸造 铅零件铸造机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月 颗粒物 半年 化成 化成槽排气筒(外化成)硫酸雾 季度 充电化成架排气筒(内化成)硫酸雾 季度 注 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 2:单独设置车间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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