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334-2021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上海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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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CCS A 01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13342021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residents7 economic status verification work2021-12-07 发布津,3理2022-03-01 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1/T 13342021目 次前言.m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4.1 依法合规.24.2 客观公正.24.3 委托授权.24.4 信息保密.25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25.1 工作职责.25.2 人员要求.26核对内容与核对途径.3
2、6.1 收入.36.2 财产.36.3 支出.37核对程序.47.1 基本要求.47.2 工作流程.47.3 接受委托.47.4 信息协查.47.5 身份信息验证.47.6 核算.47.7 核定.57.8 生成报告.57.9 抽查.57.10 出具报告.57.11 终止核对.57.12 归档.57.13 复核.68核定规则.68.1 收入.68.2 财产.68.3 支出.69信息安全.69.1 基本要求.6IDB31/T 133420219.2 系统.79.3 设备.79.4 信息管理.710研究分析.711 质量管理与改进.711.1 质量管理.711.2 质量改进.7附录A(规范性)核对工
3、作流程图.8附录B(规范性)核对文书要求.9附录C(资料性)信息协查方及可协查内容.11附录D(规范性)信息协查方式及渠道.12参考文献.13DB31/T 13342021前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o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海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上海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勇、吴江、娄国剑、刘荣华、谭
4、美倩、王玉青、徐平阳、刘晓燕、章莹、陈熹、蔡列胜、戴佳妮、李燕。mDB31/T 13342021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给出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了工作职责与人员、核对内容与核对途径、核对程序、核定规则、信息安全、研究分析以及质量管理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MZ/T 07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MZ/T 10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5、信息安全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民经济状况 residents7 economic status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情况。3.2核对 verification根据委托依法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活动。3.3核对机构 verification organization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机构。3.4核对对象 verification object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3.5委托方 authorized unit依法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定的居民个人或者家
6、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组织。3.6信息协查方 information assistance unit协助核对机构查询并提供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所需信息的组织。3.7核定 determination核对机构确定核对对象的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具体数值的行为。1DB31/T 133420214总体要求4.1 依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核对工作规程,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4.2 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开展核对工作。4.3 委托授权核对机构应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和核对需求,并在取得委托方明确委托后启动核对工作;对 确需核对对象授权的信息协查,应在取得其授权后开
7、展。4.4 信息保密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涉及核对对象隐私的信息保密,不应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 披露未经脱敏的信息。5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5.1 工作职责5.1.1 市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的规划和建设;b)建立和完善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等管理制度;c)建立和完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操作平台,开展信息协查工作,d)依规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e)督导和检查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工作,组织全市核对工作人员开展上岗考核及教育 培训;D 开展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政策研究和数据统计分析。5.1.2 区级核对机构在市级
8、核对机构指导下,负责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a)建立和完善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等管理制度,b)依规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c)依规配合市级核对机构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级核对机构;d)督导和检查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工作,组织本区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e)开展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政策研究和数据统计分析。5.1.3 街道(乡、镇)核对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检查确认委托方提交的核对所需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b)依规配合市级、区级核对机构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级核对机构;c)完成本街道
9、(乡、镇)核对数据统计,并上报区级、市级核对机构。5.2 人员要求5.2.1 核对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核对工作人员,街道(乡、镇)核对工作部门应至少配备2名核对工作 人员。5.2.2 核对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办公自动化操作,宜具备以下条件:2DB31/T 13342021a)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证书;b)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5.2.3 核对机构应定期对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核对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5.2.4 核对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通过市级核对机构组织的上岗考核获得岗位培训证书。5.2.5 核对工作人员应参加由市级核对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I,每年不少于1
10、2课时,培训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素养和通用管理。连续两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市级核对机构应注 销其岗位培训证书。5.2.6 岗位培训证书被注销的人员若需再次上岗从事核对工作的,应由区级核对机构进行岗前培训并 申请参加市级核对机构组织的考核,重新获得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核对工作。5.2.7 核对工作人员转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从事核对工作的,应接受区级核对机构不少于8课时 的核对业务培训。5.2.8 核对机构应记录核对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状态、相关培训情况并形成综合档案。6核对内容与核对途径6.1 收入6.1.1 工资性收入应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其他职业
11、、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劳动收 入,可通过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纳、纳税收入等信息获得。6.1.2 经营性收入应包括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市场 主体的收入、成本、利润等信息获得。6.1.3 财产性收入应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 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可通过查询银行利息、房屋租赁、股息红利等信息获得。6.1.4 转移性收入应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等,家庭间的赠 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可通过查询养老金、失业金、救助金、就业岗位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领取等 信息获得。6.
12、1.5 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信息获得。6.2 财产6.2.1 货币财产应包括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数字货币、理财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 资金、商业保险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可通过查询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账 户、商业保险合同等信息获得。6.2.2 机动车辆可通过查询机动车辆登记、机动车辆保险、车辆购置税等信息获得。6.2.3 房屋、宅基地等不动产可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公有住房等信息获得。6.2.4 股权可通过查询企业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等信息获得。6.2.5 债权可通过查询有效的合同、协议规定等信息获得。6.2.6 其他价值较大的实物或虚拟财产
13、可通过查询相关信息获得。6.3 支出6.3.1 医疗费用支出可通过查询就诊记录、职工互助金、保险理赔等信息获得。6.3.2 教育费用支出可通过查询学费缴纳记录等信息获得。6.3.3 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及通讯费、房租、物业管理费支出可通过查询居民生活缴费等信息获得。6.3.4 其他需要核对的支出可通过查询相关信息获得。3DB31/T 133420217核对程序7.1 基本要求7.1.1 核对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接受委托、信息协查、身份信息验证、核算或核定、生成报告、抽查、出具 报告以及归档。7.1.2 市级核对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的核对内容、核定难度等业务特点,确定审核次数和各工作环节 执行主体。
14、其中,委托确认的主体应与出具核对报告的主体一致,核定与抽查由同一核对机构开展时不 应由同一人员操作。7.1.3 核对机构发现核对对象的申报信息与7.4所述的信息协查的反馈结果存在差异,需要补件或说 明时,应中止核对工作,待核对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件材料后继续核对。7.2 工作流程委托确认的核对机构应按7.3-7.12的工作流程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工作流程应符合附 录A的要求。7.3 接受委托7.3.1 申请材料采集通过电子证照库自动调取、核对对象线上自主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线下上传等多种方式采 集核对所需申请材料,如身份证件、符合附录B中B.1要求的核对委托书、符合B.2要求的核
15、对授权 书等。7.3.2 申请材料预检对采集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包括其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7.3.3 委托确认核对机构确认申请材料无误后,在核对系统中进行委托确认操作。7.4 信息协查7.4.1 核对机构按照约定的频次发送信息协查请求至各信息协查方(协查内容参见附录C)进行批量查 询,具体协查方式及渠道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7.4.2 对于按规定需要核定房屋、机动车辆等实物财产价值的,应开展价值评估,可采用以下任一 形式:a)由核对机构制作符合B.3要求的价值评估委托书,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b)由核对对象委托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7.5 身份信息验证核对机构对核对对象申报的
16、身份信息与信息协查反馈结果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有差异的,应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a)经确认申报的身份信息不正确,则核对机构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发起终止核对;b)经确认协查反馈的身份信息不正确,则核对机构视为无差异,对相关反馈信息不予采用。7.6 核算无需核定核对对象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的,核对机构对信息协查结果进行整理并计算。4DB31/T 133420217.7 核定7.7.1 核定条件需要核定核对对象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的,核对机构应按照7.7.27.7.5的要求开展核定。7.7.2 一次核定7.7.2.1 街道(乡、镇)核对工作部门应按照第8章规定对申请材料的金额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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