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509.4-2022 (代替 DB15∕ 509.4-2012)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4部分:医疗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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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CS C08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509.42022 代替DB15/509.4-201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 4 部分:医疗机构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ire for public placePart4:Medical institution 2022-03-25 发布 2022-04-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509.4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消防组织.2 5 消防安全职责.2 一般要求.2 消防安全
2、责任人职责.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3 志愿消防队员职责.3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4 6 火灾危险源管理.4 可燃物管理.4 用火、动火管理.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4 燃油、燃气管理.4 用电管理.5 7 重点部位及设施管理.5 一般要求.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6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7 消防控制室管理.7 8 防火巡查、检查.8 9 火灾隐患整改.9 10 消防宣传与培训.9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10 预案.10 组织机构与职责.10 预案实施程序.10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11 应急演练.11 12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1 13 消防档案.12
3、 一般要求.12 DB15/T 509.42022 II 消防安全制度内容.1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1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13 DB15/T 509.4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509.4-2012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与DB15/509.4-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对“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引用(见第 2 章);b)增加了“制氧设备、高压氧仓、大型精密医疗
4、设备、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实验室等特殊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负责人、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场所的灭火处置措施,具备应对火灾事故迅速响应的能力”(见 5.1.10,);c)删除了“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见 2012 年版的 4.4);d)更改“义务消防组织成员职责”为“志愿消防队员职责”(见 5.4,2012 年版的 4.5);e)删除了“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见 2012 年版的 4.7);f)更改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消防安全措施”为“重点部位及设施管理”(见第 7 章,2012 年版的第 9 章、第 10章、第 11 章、第
5、 12 章、第 15 章);g)增加了“消防档案”中“消防安全制度内容”(见 13.2);h)更改了“应”为“可以”,变更了“企业”“单位”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见 7.4.1、7.4.2,2012 年版的 11.1、11.2);i)更改了“高度超过 100 m 的多功能建筑,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为“培训应使承担任务的人员熟悉预案的内容、自身的职责,以及应急演练和灭火疏散行动中的注意事项”(见 11.4.2,2012 年版的 16.4.2);j)更改了“高度超过 100 m 的多功能建筑,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为“设置观察岗位,指定专
6、人负责记录演练参与人员的表现,演练结束讲评时做参考”(见 11.5.2.7,2012 年版的 16.5.2.7)。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宇波、詹莹莹、田宇、刘珠峰、白宏博、陶玉雯、樊小乐。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2 年首次发布为 DB15/509.4-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5/T 509.42022 1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 4 部分:医疗机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文件适用于
7、自治区境内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XF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key fire safety units 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或易造成大面积火灾,需要消防
8、用水量较大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DB15/T 509.42022 2 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立的群
9、防群治队伍。消防设施和器材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y 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救援等设施、器材的总称。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4 消防组织 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学校教职员工数量的 30%。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医
10、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 消防安全职责 一般要求 5.1.1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5.1.2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5.1.3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5.1.4 医疗机构租赁的建筑物应经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
11、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5.1.5 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5.1.6 医疗机构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DB15/T 509.42022 3 5.1.7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承包、租赁医疗机构建筑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5.1.8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5.1.9
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5.1.10 制氧设备、高压氧仓、大型精密医疗设备、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实验室等特殊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负责人、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场所的灭火处置措施,具备应对火灾事故迅速响应的能力。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2.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5.2.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2.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
13、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5.2.7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3.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3.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5.3.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5.3.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5.3.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
14、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5.3.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5.3.7 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5.3.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3.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志愿消防队员职责 5.4.1 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5.4.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DB15/T 509.42022 4 5.4.
15、3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5.4.4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5.1 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5.5.2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5.5.3 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通讯器材的通讯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或报告主管人员。5.5.4 及时
16、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5.5.5 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5.5.6 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操作有关消防设施,并依照火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做好情况记录。6 火灾危险源管理 可燃物管理 6.1.1 医疗机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50222 中的有关要求。6.1.2 高压氧舱内装饰板、地板、座椅、床、柜具及油漆等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6.1.3 医疗机构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应限制可燃物品的储存量,禁止存放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物品。用火、动火管理 6.2.1 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
17、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审批手续;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6.2.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6.2.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6.2.4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禁使用明火。6.2.5 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燃油、燃气管理 DB15
18、/T 509.42022 5 6.4.1 燃油、燃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应符合 GB 50494 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6.4.2 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6.4.3 燃油、燃气设备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6.4.4 医疗机构建筑内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方式供气,并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4.5 定期检查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6.4.6 使用燃油、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用电管理 6.5.1 增设的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
19、。6.5.2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6.5.3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6.5.4 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6.5.5 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 m 以上的间距。6.5.6 在室内使用高温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负责。7 重点部位及设施管理 一般要求 7.1.1 医疗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7.1.2 医疗机构
20、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 2 个及 2 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7.1.3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h 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7.1.4 洁净手术室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不燃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 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7.1.5 高压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但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7.1.6 供氧房应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
21、,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7.1.7 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 3 m、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但当其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DB15/T 509.42022 6 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在液氧储罐周围 5 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7.1.8 患者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7.1.9 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医疗机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h 的楼板和 2.0 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单独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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