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XFSA 022-2022 黑果枸杞提取物 花色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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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08ICS 67.080 0.01.01 CCS CCS X X 8080 T/NXFSA 宁夏食品安全协会团体标准 T/NXFSA 0222022 黑果枸杞提取物 花色苷 2022-05-01 发布 2022-05-01 实施 宁夏食品安全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XFSA 022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科学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食品安全协会归
2、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科学研究所、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宁夏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宁夏中宁枸杞产业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灏瀚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新疆黑果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亚美、曹有龙、米佳、禄璐、罗青、安巍、何月红、张曦燕、石志刚、何军、李晓莺、何昕孺、金波、刘兰英、潘嘉钰、郭荣、曾乐、贾占魁、郝万亮、张锋锋、苟春林、余君伟、李想、陈晓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XFSA 0222022 1 黑果枸杞提取物 花色苷 1 范围
3、 本文件规定了黑果枸杞提取物 花色苷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黑果枸杞的干燥果实为原料, 经提取、 树脂精制后, 干燥而成的黑果枸杞提取物 花色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花色苷 the anthocyanins 以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提取、精制、干燥而成的花色苷产品。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要求 黑果枸杞成熟适度、干燥、无污染、无杂质,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4.2 产品
5、要求 4.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XFSA 0222022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紫黑色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 组织状态 均匀粉末,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花色苷,g/100g 13 总多酚(以没食子酸计),g/100g 25 水分,g/100g 5.0 铅(以Pb计),mg/kg 1.0 4.2.3 微生物指标要求 4.2.3.1 致病菌按照 GB 29921 饮料的规定执行。 4.2.3.2 其他微生物指标按照 GB 7101 固
6、体饮料的规定执行。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 7.2 花色苷 按附录 A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3 总多酚 按附录 B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水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XFSA 0222022 3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7.5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 7.6 致病菌 按
7、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 7.7 微生物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工艺、同一批投料生产,混合均匀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 8.2 出厂检验 8.2.1 产品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 a) 原料来源变动较大时; b) 正式投产后,如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停
8、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不合格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9.1 包装 包装材料应避光,封装严密,无泄露,并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9.2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 9.3 运输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XFSA 0222022 4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易污染物品混装载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日晒、雨淋,搬运时应轻装轻卸。 9.4 贮存 应贮存于避光、阴凉、干燥的仓库中,禁
9、止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距墙壁和地面各20 cm以上。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XFSA 0222022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花色苷含量测定方法 A.1 原理 花色苷的色调和色度随pH值的不同而发生改变,而干扰物质特征光谱不随pH的改变而改变。当pH为1.0时,花色苷以红色的2-苯基苯并吡喃的形式存在,当pH为4.5时,花色苷以无色的甲醇假碱的形式存在。结合朗伯-比尔定律可得出,在两个不同的pH值下,花色苷溶液的吸光度的差值与花色苷的含量成比例,用示差法可以计算出花色苷的总含量(以矢车菊素-3-O-葡萄糖苷计,分子量为449.2 g/mo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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