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1775-2020 农村户厕改造技术规范(青海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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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 P 33 备案号: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7552020 农村户厕改造技术规范 2020 - 04 - 08 发布 2020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755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3 5 基本规定 . 3 6 厕所类型及模式选择 . 3 7 户厕设计要求 . 4 8 资源化利用 . 6 9 施工 . 7 10 验收 . 9 11 运行与维护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三格化粪池厕所形式. 11 附录
2、 B(规范性附录) 双翁漏斗式厕所形式. 1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粪尿分集式厕所形式. 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双坑交替式厕所形式. 2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阁楼堆肥式厕所形式. 3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完整上下水道水冲式厕所. 35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农村改厕及污水处理流程示意图. 36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青海省各市、县标准冻结深度. 37 参考文献 . 39 DB63/T 1755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赵建中、段彦敏、杨力军、刘海棠、林媛、李洪顺、吉秀亮、柏章荣、白重庆、丁恺、岳淑萍、安旭、龚贞慧、李曙婷、王斐、张凌浩。 本标准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 DB63/T 17552020 1 农村户厕改造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户厕改造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厕所类型及模式选择、户厕设计、资源化利用、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内容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含农牧区)户厕改造(包括新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4、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14J 914-2 住宅卫生间 (建质函2014210号) 05J909 工程做法 (建质函2005201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937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户厕 供家庭成员大小便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等组成。户厕分为附建式与独立式户厕,建在住宅内为附建式户厕,建在住宅等生活用房外为独立式户厕。 3.2 户厕改造 将户用附建式及独立式非卫生厕所改造为卫生厕所,使之具有方便、卫生和舒适的使用环境,且具有
5、一定的粪便无害化处理功能,包括户厕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3.3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 厕屋有墙、有顶、有门、有窗,无蝇蛆、无臭、贮粪不渗、不漏、密闭有盖,无粪便暴露,适时清掏出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DB63/T 17552020 2 3.4 无害化卫生厕所 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 包括三格化粪池厕所、 双瓮漏斗式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 3.5 黑水 通常指人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3.6 灰水 家庭厨房、洗衣、洗浴等废水和黑水经无害化储粪设施处理后的上清液统称为灰水。 3.7 单户分散收
6、集处理 针对村庄人口数量较少、不适合或不需要大范围铺设管网的情况,居住分散地区的农(牧)民,以单户为单位进行就地分散收集处理的方式。 3.8 多户集中收集处理 针对村庄人口数量较少、不适合或不需要大范围铺设管网的情况,居住集中地区的农(牧)民,以多户为单位进行就地集中收集及处理的方式。 3.9 化粪池 对粪便进行发酵处理并加以过滤沉淀,达到对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粪尿处理器。 3.10 资源化利用 指粪便、有机垃圾、剩余污泥、尿液和黑水等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农业、林业等土地利用。 3.11 堆肥 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对分类收集的有机垃圾、粪便、污泥等进行的生物分解过程,制作产生肥料。 3.12 环境敏
7、感区 DB63/T 17552020 3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渔场、封闭半封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3.13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一种将不同技术单元集成后处理生活污水的设备。 4 总则 4.1 户厕改造应做到安全合理、经济适用、卫生环保、环境改善、质量保证、和惠及民生。 4.2 户厕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青海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4.3 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宅基地审批等以及其他涉及新建、改建农户住宅时,农村户厕应当与住房建造同步规划、审批、建造和验收
8、。 5 基本规定 5.1 户厕改建应当坚持“卫生、经济、适用、环保”的原则,倡导厕所入院入室,采用“分散(集中)粪污收集处理+有机肥还田”模式和采用“分散(集中)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重复利用”模式。 5.2 推广粪肥资源化利用且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 因地制宜; 滚动实施; 整村推进; 尊重习俗。 5.3 户厕改建应结合农村区域气象、工程地质、村落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布局与形式。 5.4 户厕改建应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保证乡村的村容村貌。 5.5 户厕改建应根据当地农户的生活要求,各家各户实际情况进行选址。 5.6 户厕改建及新建应为无害化卫生厕所,依据当地情况合理地选择农村户
9、用无水卫生厕所或农村户用有水卫生厕所。 5.7 户厕在模式选择、选址设计、技术路线等方面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和气候特点相适应,并达到 GB 19379 规定的要求。 5.8 户厕改建应对原有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已鉴定为危房或整体搬迁的农房不应进行改造。 5.9 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性地区敷设排水管道、排水构筑物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0 新建、改(扩)建农村户厕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应符合 GB 19379 的要求并适合我省的低温气候特点。 6 厕所类型及模式选择 6.1 一般规定 6.1.1 农村户厕改建粪污收集模式需因地制宜,可采用下
10、列方式: 纳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型。村庄人口密集、居民点集中、距市(县)城较近的地区,可通过管DB63/T 17552020 4 网收集方式,将生活污水集中排入市政管网; 单村集中污水处理型。村庄人口密集、居民点集中、管网收集较为方便时,可通过管网收集,集中建设化粪池或污水处理站; 多户集中收集型。 对于居住集中的农户, 可按多户为单位建设多户型三格式化粪池或单格贮粪池进行粪污集中收集; 单户收集型。 对于村庄人口数量少且布局分散的地区, 可采用每户独立建设单户型三格式化粪池或单格贮粪池进行粪污分散收集。 6.1.2 下列地区户厕改建不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宜采用户用无水卫生厕所等作为补充模式。 水
11、资源匮乏、无供水设施地区; 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 水域附近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开挖后水易倒灌的江河沿岸。 6.2 厕所类型选择 6.2.1 常见户厕建设类型: 三格化粪池厕所(见附录 A); 双瓮漏斗式厕所(见附录 B); 粪尿分集式厕所(见附录 C); 双坑交替式厕所(见附录 D); 阁楼堆肥式厕所(见附录 E); 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见附录 F)。 6.2.2 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地形地貌、农业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和民俗等,合理选择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及模式: 三格化粪池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适用于农村供水稳定且下游无集中管网收集地区; 粪尿
12、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阁楼堆肥式厕所。适用于农村缺水地区; 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 适用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到的村庄和城郊社区。 6.2.3 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无水卫生厕所,如粪尿分集式、双坑交替式、阁楼堆肥式厕所等,有条件的可推广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 6.2.4 对上水不稳定、防冻保暖措施不到位、群众不接受等条件及技术不成熟的地区,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改为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 6.3 污水处理流程 6.3.1 农村污水处理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经济
13、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排水区域,可采用单户、联户、单村、联村的排水范围,因地制宜地选择简单、经济、有效和环保的污水收集模式和处理技术措施。 6.3.2 对于居住分散且单村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宜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气候条件适宜的农村,宜采用集中自然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落,宜采用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改厕及污水处理流程(见附录 G)。 6.3.3 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设计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和相关要求确定。 7 户厕设计要求 DB63/T 17552020 5 7.1 一般规定 7.1.1 室外户厕在农村
14、庭院内的方位,应本着方便使用的原则,并根据常年主导风向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侧。 室内户厕应与住宅设计和建设统一安排。 新建厕所的建筑形式应与当地村庄建筑风格相协调。 7.1.2 在水源地等保护环境敏感区内进行的农村户厕改造,应将化粪池出水封闭引至环境敏感区外进行农业利用。 7.1.3 新建农房及旧房改造应设置室内卫生厕所。 7.1.4 农村户厕改造的排放管线及化粪池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化粪池的抽吸及清掏口应有冬季保温防冻措施。 7.1.5 化粪池的布设应与房屋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化粪池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距离大于 30 m,不满足安全间距条件应采用防护措施。 7.1.6 下游无集中收集管网时,
15、严禁便器以外的排水管线接入化粪池。 7.1.7 农村户厕改造后,粪渣粪液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应在农田承载力范围内进行农业利用,化粪池出水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水沟等地点。 7.1.8 建筑材料、预制型产品和厕具产品应当坚固、耐用、结构安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节能环保,经材质检测和卫生评价符合技术要求或冲水便器应选用节水型。 预制化粪池产品经有资质机构检测, 机械强度、材料性能和卫生学要求符合规定。 7.1.9 农村户厕应采取保温御寒措施,给水管道和户厕化粪池应建在冻土层以下,对厕屋、门窗、管道、化粪池等作保温防冻处理。 7.1.10 农村户厕改造应采用技术成熟、经济适用、质量可靠的材料、器具及设
16、备。 7.1.11 农村厕屋改造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7.1.12 农村户厕改造可采用下列方式: 对于新建或既有农房满足结构安全具备室内改造条件的, 可选择在室内建造附建式厕屋或一体式厕屋; 对于既有农房不具备室内改造条件和改造空间的,可选择在室外贴临建造独立式厕屋。 7.1.13 储粪设施的吸污口距离农户住宅建筑外墙大于 1.5 m,宜设置在靠近道路便于抽排的位置。 7.1.14 研发成熟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模式,在本规范的原则上,经技术论证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 7.2 室内厕屋设计 7.2.1 农村室内厕屋改造应按以下分级标准进行改造: 基本型。仅具备室内如厕功
17、能; 改善型。在基本型的基础上增加盥洗、淋浴等功能。 7.2.2 室内厕屋应符合下列要求: 厕屋位置应结合房屋平面布局及农户居住习惯,宜建造在房屋角落; 厕屋应单独设置并与生活区分隔,厕屋内应有照明、通风、防蚊蝇等设施; 厕屋面积。基本型的应满足基本的如厕要求;改善型的应满足盥洗、淋浴等要求,厕屋室内净高不宜小于 2.2m;户厕门洞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 0.90 m2.00 m(宽高,装修完成面的净尺寸)。 厕屋地面及墙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墙面及天棚应进行必要的装修; DB63/T 17552020 6 厕屋的建筑卫生要求应 GB 19379 的有关规定。 7.2.3 厕屋的平面布置及工程构造做法
18、详细参见 14J914-2。 7.2.4 墙无门洞,改厕需在洞口上部增设过梁。 7.2.5 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间歇供水地区厕屋内应设置高位储水箱。基本型的水箱有效容积的不宜小于 0.2 m3、改善型的水箱有效容积的不宜小于 0.4 m3; 坐便器高度以 350 mm 为宜,蹲便器长度不宜小于 500 mm。 7.3 室外厕屋设计 7.3.1 室外厕屋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改(扩)建农村室外户厕时,宜设置在原有住房的侧面或较隐蔽处; 厕屋内应有照明、通风、防蚊蝇等设施; 厕屋面积。基本型的面积应满足使用功能,厕屋室内净高不宜小于 2.2 m;厕门洞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 0.90 m2.0
19、0 m(宽高,装修完成面的净尺寸)。 三格化粪池厕所、 双瓮漏斗式厕所及水冲式厕所冬季应具备采暖条件, 建筑外墙应有保温节能措施,室内温度不宜低于 5 。 7.3.2 户厕内的地坪应高于庭院地坪 100 mm,以防止雨水淹没。 7.4 便器及排污管 7.4.1 在满足化粪池渣液不小于 60 d 滞留周期的前提下,便器的冲水量必须符合使用要求,单次冲水量见各附录要求。 7.4.2 排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管材。 7.4.3 排水连接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卫生间冲厕排水管管径应不小于 100 mm,保证与便器的排污孔连接紧密; 采用节水型便器,管道的敷设坡度应不小于 0.2; 排水管道连接应符合 GB
20、 50015 的规定。 7.4.4 便器下口与化粪池进粪管上端相接固定,应无平面弯头,水平管道长度不宜超过 6 m,坡度应不小于 0.2。 7.4.5 排气管采用直径不小于 DN100 的塑料管,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当地的最大积雪厚度。 8 资源化利用 8.1 一般规定 8.1.1 粪污可与堆肥生活垃圾、秸秆等综合处理,因地制宜,实现无害化、资源化。 8.1.2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应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与资源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势,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同时要与新农村的建设和景观的构造相结合。 8.1.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可堆肥
21、垃圾,与破碎后秸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进行静态堆肥处理,或与粪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混合堆肥。 8.1.4 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或养殖专业村,应对粪便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或处理。 DB63/T 17552020 7 8.2 资源化利用方式 8.2.1 粪尿清运处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粪尿的清运可以是农户自行实施,也可以是集体或第三方实施。要综合考虑村庄区位、农户数量、聚居程度等因素,结合经济条件和管理能力,选择适宜的清运处理方式; 采用的粪污处理技术,应遵循卫生安全、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粪尿在经过腐熟等无害化处理后方可使用; 户用卫生厕所要使用节水型便器,粪和尿进入贮粪池,生活杂排水不能进入贮
22、粪池; 清运工具视收集产品形态而定, 液体可采用吸粪车等, 通过真空泵将粪污吸入密封的容器罐转运至粪污处理机构; 在粪污处理机构对粪污进行集中处理后施肥, 不用粪肥的可选用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工艺进行处理。 8.2.2 粪污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农村户厕产生的粪污鼓励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方式主要采取单户利用、联户利用、市场化集中利用以及与畜禽粪污一体利用等方式,通过高温堆肥或生产有机肥等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对农户厕所产生的粪便、尿和污水集中收集,粪污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施肥季节进行农田利用。清掏出的粪污不得随意倾倒; 固体粪便高温堆肥利用。 人畜固体粪便
23、经好氧堆肥无害化处理后, 就地农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 污水肥料化利用。 农村户厕所产生的污水厌氧发酵或氧化塘处理储存后, 将无害化处理的污水与灌溉用水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进行水肥一体化施用。 8.2.3 庭院式堆肥处理可在庭院内(外)或农田中进行,用木条等材料围成堆体空间堆放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堆肥时间不宜少于 3 个月, 冬季不宜少于 6 个月。 庭院里进行家庭堆肥处理宜用土等覆盖。 8.2.4 集中式简易堆肥宜采用条形堆肥方式,宜建设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场,堆肥场地宜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荒地。 9 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安装前,应明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事农村户厕改造人员
24、应经过施工技术培训,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9.1.2 应按照合同文件、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的要求,并结合农村住户家庭具体情况开展施工工作,完善施工记录,保障工程质量。 9.1.3 管材、构件、便器、化粪池等进入现场后应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确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9.1.4 所有的管材、构件、便器、化粪池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等物品混合,室外堆放不应长期露天暴晒。 9.1.5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应做好设备、材料、隐蔽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对于隐
25、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1.6 应严格控制管材、构件、卫生洁具、化粪池等各部位的密封性,密封性可通过闭水法进行检测。 9.2 厕屋 DB63/T 17552020 8 9.2.1 厕屋围护结构应保证安全、实用,优先选用装配式,可选用砖混、轻钢等结构形式。 9.2.2 应保留原有房屋主体结构,不应破坏房屋原有基础。 9.2.3 厕屋地面处理、内墙饰面应符合 05J909 相关要求。 9.2.4 便器排污孔直径应大于等于 100 mm,按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的距离应依据便器型号合理确定,距边墙不小于 400 m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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