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731-2023 生猪无疫小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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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1.220 CCS B 41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27312023 生猪无疫小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iosafety management of swine disease free compartment 2023-08-10 发布 2023-09-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73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养殖单元.2 5 屠宰厂.10 6 饲料厂.13 7 车辆洗消中心.14 8 无害化处
2、理厂.14 9 兽医实验室.15 附录A (资料性)常用消毒剂的特性和适用范围.16 附录B (资料性)抽样方法及异常结果应对措施.17 参考文献.18 DB45/T 273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宣贯。本文件由广西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良圻原种猪场、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金光有限公司、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
3、团新兴有限公司、南宁扬翔农牧有限公司、贺州广东温氏畜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新利畜牧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开创、胡丽萍、韦海娜、莫胜兰、冯淑萍、屈素洁、肖有恩、覃燕灵、覃国喜、林昌华、韩定角、余腾、曹玉美、郭旋、陈萍、胡杰、米树运、周庆安、韩银华、龙凤、蓝惠华、甘雨、魏园园、黄胜斌、林立亮、李军。DB45/T 27312023 1 生猪无疫小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生猪无疫小区(以下简称“无疫小区”)生物安全管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养殖场、屠宰厂、饲料厂、车辆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猪无疫小区
4、生物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 18635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330.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1部分:通则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32149 规模猪场清
5、洁生产技术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568 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NY/T 1948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 NY/T 2077 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 NY/T 2968 种猪场建设标准 NY/T 3349 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NY/T 4136 车辆洗消中心生物安全技术 NY/T 5030 无公害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DB45/T 747 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DB45/T 2465 生猪
6、集中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和GB/T 2233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45/T 27312023 2 3.1 生猪无疫小区 swine disease free compartment 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生猪养殖单元和其他辅助单元、设施所构成的生猪养殖特定小型区域。3.2 生物安全 biosafety 为降低动物疫病传入和传播风险所采取的免疫、消毒、隔离、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预防和控制措施。3.3 养殖单元 breeding unit 与生猪无疫小区生物安全风险因素
7、相关的种猪场、公猪站、商品猪场等。3.4 辅助单元 auxiliary unit 与生猪无疫小区生物安全风险因素相关的屠宰厂、饲料厂、车辆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厂、兽医实验室等。3.5 医疗废弃物 medical waste 生猪无疫小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防疫废弃物,包括过期的兽药、疫苗,使用过的兽药瓶、疫苗瓶、输精管、针管、针头及防疫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4 养殖单元 4.1 总则 参照 GB/T 17824.1、GB/T 17824.3、GB/T 27622、GB/T 32149,NY/T 682、NY/T 1568、NY/T 2077、NY/T 2968、DB45/T 747 等相关要
8、求。4.2 选址和布局 除符合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8号令规定的选址、布局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不重叠,不交叉,人员、猪只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养猪场周围 10 km 猪只的数量、5 km 范围内猪只的密度、最近规模猪场的距离和规模、猪场与最近道路的距离和每日拉猪车经过的数量。并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沿养猪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 3 km 的缓冲区。4.3 基础设施条件 4.3.1 围墙 具备防人、防犬猫、防鼠、防野兽等功能。4.3.2 门岗 4.3.2.1 宜采用密闭式大门,大门与地面的缝隙不超过 1 cm,并设置“
9、防疫重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等明显标识。4.3.2.2 设置入场淋浴室。分设缓冲区更衣间、淋浴间和清洁区更衣间,各区之间的污水排放无交叉,各区地面无积水。DB45/T 27312023 3 4.3.2.3 设置物资消毒间。4.3.2.4 设置车辆消毒棚及雨水排水沟,配备全车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4.3.3 料塔 4.3.3.1 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设置在猪场内部靠近围墙边,满足散装料车在场外卸料。4.3.3.2 设置在场内饲料中转料塔,配置场内中转饲料车。4.3.4 猪舍 猪舍全封闭,雨污分流。栋舍间采用密闭连廊,避免鸟、鼠、蚊、蝇及其他昆虫等媒介生物进入。猪舍外围铺设80
10、cm 100 cm宽的碎石子或50 cm宽的水泥硬化道等隔离带。4.3.5 隔离舍 设独立的进猪通道、人员通道、物资通道,独立的人员生活区,猪场内部其他人员和猪群没有交叉。4.3.6 出猪台 顶上做挡雨蓬,有防鼠措施;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应设有生猪单向走动通道和粪污单向排放管道。4.3.7 运猪车 4.3.7.1 车厢壁及底部应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4.3.7.2 具有防止生猪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4.3.7.3 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4.3.7.4 运载种猪、继续饲养仔猪的车辆,应采用配备温控、通风系统的封闭式车辆运输,且驾驶室和车厢
11、内安装有能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连接的视频监控。4.3.7.5 具有其他保障生猪防疫的设施设备。4.4 生产管理 4.4.1 种源管理 4.4.1.1 引种评估 4.4.1.1.1 资质评估 外购精液或种猪应来源于相应病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4.4.1.1.2 健康评估 引种前应评估供种场猪群健康状态。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无规定动物疫病的病种,内容包含猪群临床表现、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结果、死淘记录、生产成绩等。4.4.1.2 隔离舍准备 4.4.1.2.1 完成隔离舍的清洗、消毒、干燥及空栏,对栏舍进行环境采样,检测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等重要疫病病原。4.
12、4.1.2.2 完成药物、器械、饲料、用具等物资的消毒及储备。4.4.1.2.3 安排专人负责隔离期间的饲养管理、免疫、发情鉴定及记录等工作,直至隔离期结束。DB45/T 27312023 4 4.4.1.3 引种路线规划 对路线距离、道路类型、天气、沿途城市、村庄、猪场、屠宰厂、加油站及收费站等调查分析,确定行驶路线和备选路线。4.4.1.4 隔离观察 密切观察隔离猪只的临床表现。发现异常猪只及时采样送实验室检测。4.4.1.5 入场前评估 隔离结束后对引进猪只进行健康评估,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等病原检测,以及非洲猪瘟、口蹄疫型和A型、猪瘟、猪伪狂犬病
13、gE、猪布鲁氏菌病等抗体检测。4.4.2 猪群管理 4.4.2.1 全进全出 4.4.2.1.1 隔离舍、后备猪培育舍、分娩舍、保育舍及育肥舍执行批次全进全出。4.4.2.1.2 转群时不同猪舍的人员、工具、物品等不应交叉。4.4.2.1.3 转群前后对猪群经过的道路进行清洗、消毒,对原栏舍及相关工具、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及空栏。4.4.2.2 猪只转群 4.4.2.2.1 各区域人员应分开作业,不交叉。4.4.2.2.2 到达出猪台或中转站的猪只应全部转运离开,不应返回场内。4.4.2.3 生猪调出 4.4.2.3.1 就近选择场内出猪台。4.4.2.3.2 待售间为相对清洁区,地磅和
14、升降机/坡道间为污染区。工作人员宜穿戴能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不同颜色的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靴。各区域人员应分开作业,不应交叉。4.4.2.3.3 待售间或生产区人员不应与出猪台人员接触。出猪台人员不应与场外车辆或场外拉猪人员接触。4.4.2.3.4 出猪后,待售间用高压冲洗机清洗、消毒、高温干燥处理。4.4.2.3.5 出猪台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高温干燥处理。4.4.2.3.6 猪只转运应使用无疫小区专用车辆。4.5 疫病防控 4.5.1 制定计划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结合无疫小区和周边区域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小区的疫病控制和净化计划。4.5.2 划分生物安全风险等级 应实行严格的分区管
15、控。依据生物安全风险等级,可划分为红、橙、黄、绿四个等级,各区域间应有实墙或隔板分隔,各区域之间不相互交叉。等级划分如下:红区:猪场外围墙或物理屏障以外不可控区域(缓冲区);DB45/T 27312023 5 橙区:猪场内围墙或物理屏障至外部可控区域,包括环保处理区(粪污池和污水处理系统)、无害化处理区;黄区:猪场围墙或物理屏障内部至猪舍外部区域,包括生活区、隔离区;绿区:猪舍及猪舍连廊内部等生产区,包括配种舍、后备隔离舍、培育舍、诱情舍、产房、待转舍、猪只转移连廊、操作间、清洗房等绿区内立体空间全部实物(墙体、地沟、设备、管线等)。4.5.3 免疫 4.5.3.1 通过免疫接种,提高猪群健康
16、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4.5.3.2 制定合理的猪群免疫计划、免疫操作程序。4.5.3.3 疫苗选择应符合 NY/T 5030 的规定。免疫操作后及时收集和消毒免疫器械(针头、注射器、包装盒等)和残余疫苗。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4.5.3.4 及时评价免疫效果。免疫失败的及时补打疫苗,或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免疫效果。4.5.4 临床观察和监测 4.5.4.1 兽医人员定期巡查。当周边养殖小区或周边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应提高巡查频率,发现异常和疑似病猪应及时采取限制移动措施,并采样送实验室检测。4.5.4.2 养殖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备识别猪只行为异常和常见猪病临床症状的能力,发现异常和疑似病猪时
17、及时报告本场兽医或主管领导。4.5.4.3 制定和实施疫病监测计划,建立完整的监测档案。4.5.4.4 根据临床观察和监测结果,定期分析疫情流行状态,评估疫病控制和净化效果,修改和完善疫病控制和净化计划。4.5.5 疫情处置 4.5.5.1 应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4.5.5.2 当无疫小区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按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4.5.5.3 无疫小区缓冲区或毗邻地区发生相关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强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传入本小区。4.6 风险动物控制 4.6.1 应做好风险动物
18、管控措施,阻拦牛、羊、犬、猫、野猪、鼠、鸟、蜱及蚊蝇等动物进入猪场内。4.6.2 猪舍大门保持关闭状态,猪场围墙不应种植攀墙植物。4.6.3 猪舍外墙完整,除通风口、排污口外不应有其他漏洞,定期巡视,发现漏洞及时修补。4.6.4 通风口及排污口安装阻挡设施防止鸟、鼠等动物进入,也可委托专业团队定期灭鼠。4.6.5 及时清扫猪舍、仓库及料塔等散落的饲料,做好猪舍、仓库及药房等卫生管理,杜绝卫生死角。4.6.6 生产区围墙两侧 1 m 宽的范围内所有植物宜全部清除,地面宜铺黑膜、石渣。4.7 人员管理 4.7.1 场内工作人员 4.7.1.1 入场前 72 h 内不应接触非本小区来源的猪只、生猪肉
19、及其他偶蹄动物(牛、羊)等。入场前,不应在猪场外围,如出猪台、污水处理场所、病死猪处理场所等地停留。DB45/T 27312023 6 4.7.1.2 入场前应在场外隔离场地沐浴并更换所有随身衣服、鞋子后,采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4.7.1.3 场外隔离 24 h,且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入场。4.7.1.4 入场应更换入场专用衣服,乘坐专用车辆进入猪场生活区沐浴更衣并隔离至少 24 h 后方可入场。4.7.1.5 人员随身物品应消毒后方可携带入场。4.7.1.6 出入生产区应沐浴更衣,按指定路线行走路线单向行走。4.7.2 来访人员 4.7.2.1 进入场区外围 进入猪场
20、外围查看的来访人员,入场前72 h内不应接触非本小区来源的猪只、生猪肉及其他偶蹄动物(牛、羊)等。4.7.2.2 进入场区 进入猪场生产区的来访人员,入场要求按4.7.1执行。4.8 车辆管理 4.8.1 总则 所有进入猪场车辆应经过洗消中心清洗消毒,并对车辆进行采样,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方可入场。4.8.2 外部运猪车 4.8.2.1 应配备专用外部运猪车,专车专人专用,并有本无疫小区明显标识。4.8.2.2 运猪车清洗、消毒及干燥后,方可接触猪场出猪台。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及干燥。4.8.2.3 司机出车前 72 h 内不应接触除本小区以外的猪只。出车时应穿干净且经消毒的工作服,不应进
21、入中转站或出猪台的清洁区一侧。4.8.3 内部运猪车 4.8.3.1 选择场内空间相对独立的地点进行车辆洗消和停放。洗消地点应配置高压冲洗机、清洁剂、消毒剂等设施设备。运猪车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及干燥。4.8.3.2 司机及装卸员应穿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靴,不应接触出猪台和中转站。4.8.3.3 内部运猪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应驶离场区。4.8.4 散装料车 4.8.4.1 应配备专用的散装料车,专车专人专用,并有本无疫小区明显标识。4.8.4.2 散装料车每次应经过清洗、消毒及干燥,且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使用。4.8.4.3 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经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点)、屠宰厂等高
22、风险场所。4.8.4.4 外部料车应在生产区外完成卸料,不应进入生产区。4.8.4.5 内部料车不应出场,外部料车不应进场。DB45/T 27312023 7 4.8.5 病死猪运输车 4.8.5.1 病死猪运输车应选择符合 GB 19217 要求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4.8.5.2 病死猪运输车应有明显标识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4.8.5.3 交接病死猪时,避免与外部车辆接触。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及干燥。4.8.5.4 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4.8.6 猪粪运输车 场内猪粪运输车应密闭运输,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及干燥
23、;车辆所经道路及时清洗消毒。场外猪粪运输车不应入场。4.8.7 其他车辆 4.8.7.1 通勤车只能运送员工出入场。司机不应中途下车。出车后对车厢内部进行擦拭或熏蒸消毒。4.8.7.2 猪精运输车、配餐车和物资车司机下车时,需更换专用工作靴或穿戴鞋套。4.8.7.3 社会车辆不应进入场区。4.9 物资管理 4.9.1 食材 宜设置中央厨房,人员工作餐通过密封车辆统一配送至猪场。4.9.2 兽药疫苗 按猪场要求定期配送。到场后逐层去除外包装后消毒入场,操作应符合兽药和疫苗运输要求,保存入场记录。4.9.3 饲料 通过散装料车或专用管道输送至猪场料塔。4.9.4 生活物资 生活物资集中批量采购,经
24、浸泡、臭氧或熏蒸等消毒处理后入场。4.9.5 设备 风机、钢筋等可以浸润或喷洒的设备,经消毒剂浸润表面、干燥后入场。水帘、空气过滤网等不宜水湿的设备,经臭氧或熏蒸消毒后入场。4.9.6 其他物资 五金、防护用品及耗材等其他物资,拆掉外包装后,根据不同材质进行消毒剂浸润、臭氧或熏蒸消毒,转入库房。体积庞大的设备设施不能进行熏蒸或烘干处理的,应采用对外包装消毒、静置后去除外包装入场。4.10 卫生与消毒管理 4.10.1 猪场外围及主道路 DB45/T 27312023 8 4.10.1.1 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可提高消毒频率。可使用消毒剂或 20石灰乳与 2氢氧化钠溶液制成碱石灰混悬液进行喷洒消
25、毒。4.10.1.2 猪只或运猪车经过的道路应及时清洗、消毒。4.10.2 猪场门口 4.10.2.1 外围墙、墙根无孔、缝、洞、杂草、可攀爬的树枝、灌木等。4.10.2.2 消毒池消毒液每周至少更换 1 次。4.10.2.3 大门口区域、道路每周至少清洗消毒 1 次,关键区域配备摄像头,监控人员、车辆、物品的进出。4.10.2.4 大门消毒间宜分进场人员小物品消毒间、进场物资消毒间和食堂物资消毒间。消毒间设立两个门,分别对接外围和场区,不可同时打开。4.10.2.5 做好入场人员、车辆和物品的消毒记录。4.10.3 熏蒸棚 4.10.3.1 负责熏蒸的消毒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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