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5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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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CNAS-RL05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Biosafet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5:2016 第 1 页 共 14 页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目目 录录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申请认可条件 . 3 5 认可流程 . 3 5.1 初次认可初次认可 . 3 5.1.1
2、 意向申请. 3 5.1.2 正式申请. 4 5.1.3 受理 . 4 5.1.4 评审准备. 4 5.1.5 现场评审. 4 5.1.6 评定 . 5 5.1.7 批准发证. 5 5.2 监督评审监督评审 . 5 5.2.1 定期监督评审 . 5 5.2.2 不定期监督评审 . 5 5.3 复评审复评审 . 6 6 变更 . 6 6.1 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的变更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的变更 . 6 6.1.1 变更通知. 6 6.1.2 变更的处理 . 6 6.2 认可要求的变更认可要求的变更 . 7 7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 7 7.1 暂停认可暂停认可 . 7 7.2 恢复认可恢复认可
3、 . 7 7.3 撤销认可撤销认可 . 7 7.4 注销认可注销认可 . 7 8 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 8 8.1 权利权利 . 8 8.2 义务义务 . 8 9 附则 . 8 资料性附录:认可规范文件(CNAS-RL05:2015 与 CNAS- RL05:2008)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 9 CNAS-RL05:2016 第 2 页 共 14 页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前前 言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
4、可机构;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根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CNAS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统一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 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采用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适用的明确规定;CNAS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范围仅限于CNAS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的要求。 CNAS 应对通过认可的实
5、验室颁发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的认可证书。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还应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实验室活动的资格。 本规则是CNAS认可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已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等。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代替CNAS-RL05:2008。 CNAS-RL05:2016 第 3 页 共 14 页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1 1 范围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CNAS
6、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2.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4 GB19489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2.5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6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7 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8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上述文件(见2)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3
7、.2 实验室: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3.3 实验活动: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3.4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 申请认可条件申请认可条件 4.1 实验室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4.2 实验室的设立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3 通过自我评价,符合CNAS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的要求。 4.4 遵守认可规则、认可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意履行相关义务。 5 认可流程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
8、、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CNAS秘书处应向申请人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有关文件。 CNAS-RL05:2016 第 4 页 共 14 页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5.1.2 正式申请 5.1.2.1 申请人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申请资料提交CNAS-A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申请书,并根据其要求提交相关附件。 5.1.2.3 申请资料提交的文件份数按照CNAS-A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申请书规定,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5.1.2.4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5.1.3
9、受理受理 5.1.3.1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3.2 CNAS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审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秘书处予以正式受理;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秘书处应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应文件,符合要求后,秘书处予以正式受理。 5.1.4 评审准备 5.1.4.1 CNAS秘书处应在受理后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和相应的技术专家组成,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 5.1.4.2 CNAS秘书处指定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有异议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可给予
10、调整。 5.1.4.3 评审组应对申请资料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认可准则的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 5.1.4.4 应申请人的申请或根据评审组长对申请资料审查的情况, 经评审组长建议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CNAS 秘书处可安排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预访,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解释认可要求,以便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有关人员进行预访时,不得做咨询。 5.1.4.5 文件通过审查后, 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5.1.4.6 需要时,CNAS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11、 5.1.5.1 现场评审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5.1.5.2 文件审核是指由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认可准则的符合性进行的进一步的审查与核实过程, 必要时,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5.1.5.3 现场审核指由评审组对申请人实验室的布局、结构、设施设备等硬件系统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依据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与验证,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例如,压力场、定向流,报警系统、应急系统等)的过程,必要时,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CNAS-RL05:2016 第 5 页 共 14 页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12、01 日 实施 5.1.5.4 综合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现场评审结论包括“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三种,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适用时,应同时提供不符合项或观察项报告。 5.1.5.5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报告复印件提交给实验室。 5.1.5.6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通常应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5.1.5.7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 5.1.6 评定 5.1.6.1
1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及其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决定。 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a)同意认可; b)补充资料,再行评定; c)不同意认可。 5.1.6.2 经评定后,由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5.1.7 批准发证 5.1.7.1 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 年。 5.1.7.2 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得认可实验室的有关认可信息。 5.2 监督评审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要求, 并保证在相关规则和要求修订后,及时将有关要求纳入
14、其安全管理体系。监督评审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所有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均须接受监督评审。 5.2.1 定期监督评审 5.2.1.1获准认可的二级、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第12个月前、第30个月前、 第48个月前接受定期监督评审。 四级实验室监督评审应每12个月一次。 三级、四级实验室监督评审应在实验室终末消毒后进行。 5.2.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申请。监督评审(包括监督+变更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 5.2.1.3 评审的方式包括现场审核、查阅与实验活动相关的档案和记录等,评审要求同初次认可评审。 5.2.2 不定期监督
15、评审 5.2.2.1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CNAS-RL05:2016 第 6 页 共 14 页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a)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6章所述变化; b) 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d)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2.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2.2.3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被评审实验室在明
16、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3 复评审复评审 5.3.1 实验室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评审申请,并按初次认可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此外,还应提交前一认可有效期内的实验室使用报告、实验室变化状况报告(如平面布局变化、结构变化、设施设备变化、关键岗位人员变化、所操作的生物因子变化、重要操作程序变化等)和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等。 5.3.2 复评审程序同初次认可程序。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 6 变更变更 6.1 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的变更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的变更 6.1.1 变更通知 在证书
17、有效期内,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 秘书处: a) 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实验室的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c) 实验室在同一危害程度分类(根据国家卫生和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的生物因子或实验活动发生变化; d) 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生物安全防护能力时; e)其他可能影响实验室活动和运行安全的变化。 6.1.2 变更的处理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对 6.1.1 中的 a)、b)、c)变更情况,实验室应向 CNAS 提交书面报告; b)
18、 对 6.1.1 中的 d)、e)变更情况,实验室应向 CNAS 提交变更申请,CNAS 应进行评审。 6.1.3 当实验室发生6.1.1 的变更,且未按要求通知CNAS,CNAS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撤销认可。 6.1.4 当实验室的变更(如平面布局和位置变化等)导致实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实验室除按6.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通过现场评审方式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防护级别内的实验活动。 CNAS-RL05:2016 第 7 页 共 14 页 2016 年 02 月 01 日 发布 2016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6.2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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