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 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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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20A 01备案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MZ/T 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Verification service for the family economy informationGeneral2016-12-6 发布2016-12-6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发布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宝力高、谭巍、孙雁伟、王冠。MZ/T 0722016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机构设置、信息安全以及核对流程。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family economy status居民家庭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3.2核对verification对居民家庭指定时期内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3
3、.3核对对象verification object接受核对的居民家庭。3.4核对机构verification unit办理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3.5委托单位authorized unit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的相关单位。3.62信息共享单位information-sharing unit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单位。4 核对机构设置4.1 核对机构主要业务核对机构开展的主要业务包括:a) 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b) 与信息共享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c) 分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为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d) 研究和推进跨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建设;e)
4、培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业人才。4.2 核对机构岗位设置核对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岗位,各个核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设置和调整。基本岗位包括:a) 受理岗:负责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材料并进行审核;b) 信息交换岗:负责向信息共享单位发出查询请求,接收检查查询结果;c) 核证岗: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处理异常情况;d) 核对报告岗:负责出具核对报告,发送核对报告与回执接收管理;e) 机要岗:负责核对机构与委托单位、信息共享单位、其他核对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之间传输及递送工作,管理相关档案。4.3 核对机构培训4.3.1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包括:a) 系统管理人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进行系统
5、维护,诊断并排除一般故障;b) 业务经办人员:基本业务操作、熟练掌握操作流程。4.3.2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素养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a) 核对业务专业素养培训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核对机构职责和岗位职责;核对机构信息安全规定;核对机构文书管理。b) 核对业务专业技能培训MZ/T 07220163核对业务流程;核对信息系统使用;核对业务档案管理。c) 核对业务职业道德核对质量与核对效率管理;秉公核对与依法核对要求;实事求是与客观核对要求。4.3.4 培训要求培训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核对机构应每年对本单位及下一级核对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进
6、行至少一次培训;b) 核对机构应及时对新员工进行培训;c) 核对机构应及时对最新发布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进行培训;d) 核对机构应在核对系统升级后及时组织培训;e) 培训结束前对学员进行考核,并记录考核成绩;f) 新员工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g) 培训后应妥善保存培训课件、培训录音或者视频。5 核对信息安全5.1 核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核对机构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包括:a) 物理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以及处理涉密信息的系统中心机房的有效防范措施;b) 运行安全:制定相关备份与恢复、病毒的检测与消除、电磁兼容等规定;c) 信息安全: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7、d) 安全保密管理: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核对业务文件收发规范;核对档案材料的管理规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5.2 核对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规范核对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遵守如下规范:a) 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接受信息安全培训;b) 工作人员不应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核对对象具体经济状况;c) 不应查询非核对对象经济信息;d) 不应伪造、篡改核对对象经济信息和核对报告;e) 不应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核对业务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核对业务文件管理;f) 不应将核对报告用于其他用途。46 核对流程6.1 接受核对申请核对机构接受核对申请流程见图
8、1。图1 接受核对申请流程接受核对申请应包括:a) 接收核对申请: 接收委托单位送交的核对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核对授权书、核对委托书、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内容见规范性附录A;b) 审核: 对核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次数宜为两次且审核人不为同一人;c) 退回核对申请: 将审核不合格的核对申请材料退回给委托单位, 并告知不予接受的原因;d) 接受核对申请:接受审核合格的核对申请材料,正式受理核对申请。注:可直接接受来自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核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由发起核对的机构负责。6.2 信息获取信息获取流程见图2。MZ/T 07220165
9、图2 信息获取流程信息获取流程应包括:a)发送信息查询请求:依据核对申请,向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发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请求;b)接收查询结果:接收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的查询结果;c)查询结果是否正确、无遗漏:接收的查询结果正确无误则进行核对;查询结果错误或者有遗漏时,与结果提供单位联系并重新查询。注:在处理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时,可直接反馈查询结果。6.3 信息核对信息核对流程见图3。6图3 信息核对流程信息核对流程应包括:a) 核对: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b) 是否符合中止情形:审核核对结果;c) 按照委托单位要求处理:核对结果符合中止情形的,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进
10、行处理;d) 生成核对报告:不符合中止情形的,直接生成核对报告。注:当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出现信息遗漏时,信息共享单位无法准确返回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可以选择中止。中止情形宜由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协商确定。6.4 出具核对报告出具核对报告流程,见图4。MZ/T 07220167图4 出具核对报告流程出具核对报告应包括:a) 生成核对报告:根据核对结果生成核对报告,核对报告编号规则见规范性附录B,核对报告内容见规范性附录C,核对报告样式见资料性附录D,核对报告编制规范见规范性附录E;b) 发送核对报告:向委托单位发送核对报告;c) 工作归档: 在委托单位接收核对
11、报告后, 对本次核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档进行归档。6.5 查询结果复核当核对对象对委托单位核对项目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时, 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委托单位对确需复核的,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向出具核对报告的核对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见规范性附录F。核对机构接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后,对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委托单位。8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核对申请材料内容A.1 核对授权书核对授权书应由核对对象出具。核对授权书内容应包括:a) 核对对象身份信息:核对对象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b) 被授权机构信息:委托单位名称和核对机构
12、名称;c) 授权内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及经济状况评估;d) 授权有效期限:授权的起止时间;e) 核对对象确认:用签字、签章或者手印等形式保证核对授权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f) 其他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A.2 核对委托书核对委托书应由委托单位出具。核对委托书内容应包括:a) 被委托单位:核对机构名称;b) 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名称;c) 核对对象身份信息:核对对象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d) 核对内容:需要核对的经济状况;e) 核对期间:反应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数据的起止时间;f) 免责声明: 核对机构在代理权限内完成核对委托, 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应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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