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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pt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12780459
  • 上传时间:2025-12-06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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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 价款 管理 实务 基于 建设 工程量 清单 计价 规范
    资源描述:
    *,*,*,*,*,*,*,*,*,*,*,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目 录,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解读,四,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支付与结算的规定与解读,2,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版清单)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市场工程造价机制持续顺利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 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前 言,“,两个凡是,”,“,两个凡是,”,3,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4,变革,1.,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全面升级,5,13,版清单中“应”改为,“”,一词的强制性条文,(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已颁布的,13,版清单中,与,08,版清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强制性条文为十条。其中六条强制性条文的语气增强,将条文中“”字修改为严格的“”一词。,应,必须,08,版单中六条含有,“,”,字的强制性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5,4.1.8,3.2.1,3.2.2,4.3.2,4.8.1,应,应,应,应,应,应,应,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3.1.5,3.1.6,4.2.1,4.2.2,6.1.4,11.1.1,必须,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6,(,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版清单保持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3,版清单,取消了,08,版清单中针对,“,”的五条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对,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取消,08,版清单中的强制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13,版清单清单强制性条文调整,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13,版清单中新增强制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7,13,版清单对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有以下两点意义:,首先,取消,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其次,,13,版清单新增的针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的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际工作,可操作性更强。,13,版清单通过对原强制性条文措辞的修改与内容的修缮均大大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8,变革,2.,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打破了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10,13,版清单,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13,版清单,7.1.1,规定了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强制性条文,08,版清单,13,版清单,本规范,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其他依据,其他依据,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08,版与,13,版清单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对比,11,12,典型无限风险及类似语句:“以下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本合同措施费包干使用,一律不作调整”、“,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13,版清单,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3,版清单,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13,版清单,7.1.1,规定了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变革,3.,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3,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同时,13,版清单,3.4.1,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且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4,调价因素,风险因素,非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4,个,9,个,5,个,4,个,3,个,2,个,15,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13,版清单,3.4.2,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应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13,版清单,3.4.2,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6,调价因素,风险因素,非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4,个,9,个,5,个,3,个,4,个,2,个,17,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56,号令的规定指出,发包人拥有变更的决策权,因此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而造成的风险应发包人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也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属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范畴,是会引起工程变更的风险因素。根据,13,版清单中第,9.3,节(工程变更)、第,9.4,节(项目特征不符)、第,9.5,节(工程量清单缺项)和第,9.6,节(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56,号令,15.2,(变更权)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8,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19,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本条规定了工程变更发生后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13,版清单,9.3.1,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0,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革累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13,版清单,9.4.2,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21,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13,版清单,9.5.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13,版清单,9.5.2,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22,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13,版清单,9.6.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条、,9.6.3,条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原则。,13,版清单,9.6.3,规定:,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原则。,23,调价因素,风险因素,非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14,个,9,个,5,个,3,个,4,个,2,个,24,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结合根据,13,版清单,根据第,9.8,节(物价变化)的规定,物价变化和不可抗力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9.10.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物价变化,不可抗力,25,(,1,),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3,版清单,3.4.4,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三)合同约定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26,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包括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工程变更。,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27,变革,4,.,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8,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08,版清单,13,版清单,(一),08,版与,13,版清单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对比,本规范,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投标文件,其他依据,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招标文件,29,13,版清单,11.3.1,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13,版清单,11.2.6,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二),13,版清单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30,13,版清单,11.2.1,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计量方法,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同单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计量周期,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工程计量对比表,(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1,、,8.2,、,8.3,总结),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定与解读,以加强发包人职责为手段,31,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2,加强发包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职责,2.3,加强发包人对,物价波动引起调价,的,管理,职责,2.4,加强发包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职责,2.5,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6,加强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32,以往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2.1,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13,版清单,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发包人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13,版清单中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谁效力优先。,33,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优先执行,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结合,13,版清单,建筑法,的第十八条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13,版清单的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应同,13,版清单相冲突。,13,版清单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执行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违反了,13,版清单,也就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违反,13,版清单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合同 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依据一:,34,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年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年第,5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50*-*,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从编号可以看出,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13,版清单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由,标准化法,赋予的,违反了,13,版清单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就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法律规定。,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优先执行,依据二:,35,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招标文件满足,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建设项目交易阶段,发包人提供招标文件格,应执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加重了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管理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三:,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优先执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6,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优先执行,依据一:合同至上的思想,13,版清单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依据二:,13,版清单非法律法规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论:,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约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依据一:,依据二:,37,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主动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不是仅仅将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承包人。,2.2,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13,版清单,7.1.1,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原则下,部分投标人采取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中标以后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来节约投资,或者同发包人讨价还价或以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理由要求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格,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评标环节,38,2.3,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13,版清单,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物价波动引起调价,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3.4.3,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照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9.8.19.8.3,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第,9,.,8,.1,条,-9.8.3,条进行了规定:,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3,版清单明确规定,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及类似语句,而以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属于典型的“无限风险”,同时,3.4.3,讲物价波动列为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范畴,更加强了发包人对由于物价波动造成的调价的管理职责。,39,13,版清单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4,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13,版清单,8.2.2,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3,版清单,11.2.6,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同时依据,13,清单中规定,:,(强制性条文),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应据实结算,根据,8.2.2,和,11.2.6,的规定可知,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是对,4.1.2,条规定的补充。,40,以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13,版清单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三个方面对措施费的调整作出规定规定。,2.5,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13,版清单,9.3.2,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一)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措施费调整策略,措施项目主要包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构件吊装机械;脚手架工程;施工排水、降水;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用;桩静载、动载、钻孔取芯检测费;临时设施;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出场及安拆。,其中,13,版清单在强制性条文,3.1.5,条中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13,版清单,9.5.2,规定:,,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9.6.2,规定:,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规定:,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二)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13,版清单,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另外,,13,版清单规定发包人,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13,版清单下,发包人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加强了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5,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强制性条文,42,招标控制价编制,13,版清单分,三个层面,加强了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2.6,加强发包人对,的管理职责,(一)一般管理层面上的加强,13,版清单,5.1.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tender sum limit,)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13,版清单,2.0.45,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5.1.1,条为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发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在进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时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化了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的责任。,43,13,版清单,5.2.1,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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