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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传染病防治要求问题.ppt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2715427
  • 上传时间:2025-12-01
  • 格式:PPTX
  • 页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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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传染病 防治 要求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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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5-8-20,#,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医疗机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近年来,我局按照省、市卫计委的部署,通过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的方式,不断加强了对我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大家一起进行一下回顾。,检查内容,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二、传染病疫情控制,三、消毒隔离执行情况,四、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等。,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一)法律按法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二)疫情报告病种:,法定传染病(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39,种。,卫生部规定:水痘、手足口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二)监督检查内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1,、管理组织与制度(文件资料审核),一是,单位是否有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疾控科、预保、护理部、医务科、门诊部等,二是,是否设有专职疫情报告人员;,三是,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检查有无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2,、,现场检查,主要核查是否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一是检查诊疗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阳性结果),判定有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同时抽取一定数量阳性病人待查;,二是查阅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查看抽取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甲类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2,小时,其他,24,小时;,三是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是否正常运转,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四是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自查的记录(检查临床医师是否及时将传染病病例及疑似病例报告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检验科和放射科的阳性结果是否及时反馈首诊医师等。),五是检查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检查取证切入点:检验结果阳性、临床诊断明确是否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虽填写报告卡,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网报。,传染病,疫情报告,3,、疫情漏报、迟报现象,检验科未建立血液传播性疾病登记本,检验科和放射科与临床缺少有效衔接,未将阳性结果及时反馈首诊医师,妇幼机构艾滋、梅毒、乙肝等阳性病人只通过妇幼网络报告系统报告,未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填写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卡,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甲类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2,小时,其他,24,小时),更有甚者不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未报告疫情报告部门,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疫情报告,4,、,有的医院虽然建立了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但不能正常运转。,不符合,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传染病,疫情报告,5,、未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法律按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等。,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监督,内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一、传染病疫情控制管理组织,1,、预检分诊管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2,、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设置情况,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二、传染病疫情控制管理制度,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存在的问题,1,、有的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处设置位置不醒目,致使有些病人未经预检分诊,直接挂号到普通门诊就诊,可能导致交叉感染事件发生;,2,、有的医院虽然设立了预检分诊处,病人也进行了预检,但未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病人引导至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就诊,而是分别将病人引导至呼吸内科、儿科等普通门诊就诊,感染性病人诊断治疗不能有效与普通病人诊疗分开,存在着交叉感染的隐患;,3,、有的医院在病人预检后,未及时填写预检分诊登记本,有的虽然填写,但登记本登记项目填写不全,未填写联系方式、病人去向等内容,存在病人溯源困难问题;,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4,、有的医院虽然按照规定,设置了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但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未启用。有的医院由于床位紧张,将感染性疾病科作为普通病房使用;,5,、个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未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的规定,设置感染性疾病科,也未设置发热门诊。有的虽然设置,但存在流程不合理,选址不符合要求、与普通门诊共处一楼等问题。有的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年、诊疗室、观察室、检验室、药房(或药柜)、放射检查室等,但未配备相应设施,处于空置状态;,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法律法规:,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监督内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1,、管理组织及职责:,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是否做到有岗、有人、有制度、有职责。,2,、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服务环节不同特点,制定消毒灭菌程序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制度。,3,、消毒知识培训:检查是否有,工作人员消毒知识培训记录、现场提问消毒隔离知识等。,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4,、使用消毒产品情况:,查阅消毒产品索证情况,现场抽查使用消毒产品的使用日期和有效期。,5,、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不合格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消毒灭菌效果监测,:,A.,使用中消毒灭菌剂的生物学监测,每季度一次;,B.,使用中消毒剂浓度的化学监测(如含氯消毒剂每日监测、戊二醛每周监测等);,C.,微生物学检测;,D.,压力蒸汽灭菌的生物学监测,每月一次;,E.,压力蒸汽灭菌,每锅必须进行化学指示监测;,F.,压力蒸汽灭菌,每锅必须进行工艺监测(灭菌时间、温度、压力等);,G.,每一个灭菌包外贴化学指示胶带、包内放置化学灭菌指示卡进行监测,并保留有日期的化学灭菌指示卡。,H.,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菌片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重点部门:,口腔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内镜室、透析室、产房、新生儿室、导管室等。,重点环节:,(各种插管、注射、手术、内镜诊疗操作等),存在的问题:,1,、有的医院未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未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2,、有的医院未按照规定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3,、有的医疗机构消毒管理组织及消毒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者未建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4,、医疗机构无培训计划、有的虽有计划但没有实质性培训内容,工作人员没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不掌握相关消毒专业知识,不能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不能严格执 行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5,、有的医院院感管理人员不专职,由临床护理人员、医技人员等兼职,兼职人员不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6,、不能很好落实各项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致监测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内镜清洗消毒效果监测:对全市,29,家市管医疗机构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效果进行了监测。经监测(监测指标为细菌总数及大肠菌群),内镜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2.69%,(,42/67,)。其中三级医院内镜监测合格率为,73.85%,(,48/65,),二级医院内镜监测合格率为,62.79%,(,37/74,)。三级医院低于全省三级医院,80.0%,的水平,二级医院合格率略高于全省二级医院,57.1%,的水平(,山东省,17,所医院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效果调查与分析,(齐卫东等,,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年第,21,卷第,20,期)。有,2,家医疗机构清洗消毒后的内镜检测出大肠菌群。检测超标涉及,19,家医疗机构。这说明,我市医疗机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院内交叉污染事件的发生。,。,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我市医疗机构在内镜清洗消毒管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清洗不严格、清洗消毒登记不规范、科室清洗消毒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设施不完善、设备少而病人多等,有的单位甚至对内镜清洗消毒效果不进行自我监测,有的虽进行监测,但监测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发现问题、自我监督的效果。,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7,、索证问题,(,1,)未建立索证档案,无进货验收制度,有的虽建但是索证内容不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卫生许可批件及相应检测报告等);(,2,)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超过有效期限。,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8,、院感监测问题,(,1,)有的未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规定。,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2,)有的手术室高压蒸汽灭菌器未进行生物监测和化学监测,未进行工艺监测,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二十八条,“压力蒸汽灭菌: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的规定。,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3,)有的,未开展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及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等,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医院应对医院感染及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的规定。,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5,)不按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有的对医院使用中的消毒剂不进行定期监测。,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应责令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标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等,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病原卫生实验室分级:,根据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及实验室对病原卫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实验室。防护水平逐级提高,四级最高。,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监督内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管理组织与职责,(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监督考核制度的实施与落实情况);,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人员健康监护制度、生物安全检查制度、生物安全责任制度、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废弃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实验室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实验室备案,(,BSL-1/BSL-2,应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出具备案证明,;,BSL,3,实验室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颁发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证书,卫生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文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生物安全工作记录,(实验活动、消毒执行情况、培训考核情况、实验废物处置和转运情况、菌毒种和生物阳性标本保存、使用、销毁情况、实验室保藏、使用、运输菌毒种记录;菌毒种标本采集、移交、销毁记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2,)实验室设置,检查分区和布局,(实验区和办公区应分开;应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人流、物流符合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要求);,设置标志,(在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入口应设置国际通用生物危险标志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下方应明确标出操作所接触的病原体的名称、危害等级、负责人姓名、紧急联络方式等);,实验室人员和物品管理(非实验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3,)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携带、运输和保藏,日常管理(,2,名以上保管人员、专库或专柜、双锁 定期检查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的运转情况),领用和发放菌毒种程序(填写,菌毒种领用申请表,,做好记录,填写,菌毒种使用及销毁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进行详细记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运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2,人以上护送;容器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容器和包装材料上应印有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菌毒种处置情况(是及时就地销毁还是交保藏机构保管,是否有工作记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控制,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2,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病原微生物标本及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废弃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基、组织、体液等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就地进行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要求后再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操作人员应有身体、手、眼等安全防护用品,生物安全柜、洗眼器等设施,是否能能正常使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存在的问题:,1,、未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开展实验活动。,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改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限期改正、警告,预期不改正,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与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2,、实验室,(,区,),与办公室,(,区,),不分,实验室,(,区,),人流、物流不符合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要求,实验室,(,区,),没有可控制进出的门(门禁系统)。,3,、实验室入口处未张贴生物安全防护标识,有的虽张贴但不规范,生物防护级别、负责人、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全;有的张贴在实验室内部。,4,、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室的门应不能自动关闭。,5,、实验室未设洗手池,洗手龙头为手动式,而非自动感应式、长手柄或脚踏式。,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6,、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未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PCR,室、微生物室、免疫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等)。,7,、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内未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对实验室废弃的病原微生物样本、培养基、菌毒种等进行高压灭菌用),8,、实验室内未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常见工具包括锤子、扳手、螺丝刀、梯子和绳子等,),。,以上均不符合,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在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依据第六十条第四项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9,、实验室废弃的培养基及病原体的标本等交由医疗废物暂存处之前,未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医疗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弃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应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10,、实验室工作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从事实验活动。,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11,、未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验收认证,未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质,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违反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定。,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给予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监督内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1,、管理组织及职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查阅文件。,2,、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医疗,废物处置,监督,3,、培训及防护设备配备情况:,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有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检查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配备情况,是否建立了健康检查记录。,培训内容至少包括,A,、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B,、医疗废物安全分类与职业防护知识;,C,、职业暴露(如意外刺伤等)发生后的正确处置;,D,、发生医疗废物流矢、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时的紧急处置。,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至少包括,A,、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如防护帽、可呼吸的面罩、防护眼镜、工作服、工作围裙、工作用手(鞋)套等,,B,、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C,、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医疗废物处置监督,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医疗废物分类 医疗废物分为五类:即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应是否在产生科室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进行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和警示标识;,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结交登记,。,医疗,废物处置监督,5,、,医疗废物暂存管理,暂存设施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密集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应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入,是否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以及基本清洗消毒设施,并定期对暂存处进行清洗消毒;,暂存设施内的地面与墙裙是否进行防渗漏处理;,暂存设施是否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处置监督,6,、院内运送,:应沿着预定好的运送路线、使用专用运送工具从产生科室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运送工具应做到专车专用,不得与生活垃圾运送车混用。,同时,检查是否有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等情况。,7,、医疗废物登记。,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应建立完整的暂存场所医疗废物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产生科室、暂存处登记、转移联单记载的医疗废物重量应该一致。,医疗,废物处置监督,8,、,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未分类收集、运送车不专用、暂存处三防不符合、工作人员不查体、混放、在非暂存点堆放、未使用专用包装物、交接登记数量不一致、暂存处选址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存在的问题,1.,意识问题:单位医疗废物管理意识不强: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没有明确相关人员责任,也没有明确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2.,建章立制问题,(,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工作制度,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运送至暂存处的工作要求、暂存点的工作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等不健全。,(,2,)未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工作流程未上墙、,(,3,)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不能切实履行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后勤、物业、保洁等)。,(,4,)未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紧急处理措施包括,:(,1,)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情况;(,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3,)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污染扩大。,医疗,废物处置监督,以上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3,、交接登记问题:,(,1,)科室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登记项目不全,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暂存处无交接记录,有的虽有但记录不全,,主要是废物重量、经办人签名记录不全等。,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做好交接、登记的规定。,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交接登记问题,(,2,)医疗废物暂存处未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或虽建立,但记录项目不全或未如实登记。有的对医疗废物不称重而是估算重量,暂存处登记的医疗废物种类、重量与产生科室登记的医疗废物种类、重量不一致;暂存处的医疗废物与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登记的重量不一致。有的,未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接收各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而是由各科室自行将医疗废物送到暂存处,等,。,这些都说明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不能严格落实到位(暂存处工作人员与科室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洁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4,、医疗废物工作人员问题,(,1,)培训问题:未对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培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培训内容应包括:(,1,)本医疗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3,)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医疗废物工作人员问题,(,2,)从事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无健康查体记录,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5,、医疗废物的运送问题,:,无院内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工具(专用运送车辆等),虽有但不按规定定期在指定得点进行消毒和清洁或者搁置不用,有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用作他用,如运送生活垃圾等;,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6,、医疗废物贮存不规范:(,1,)存在混放现象,主要是感染性废物与损伤性废物混放。检查中科室及医疗废物暂存点都存在混放现象。(,2,)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不规范,有的未使用防渗漏、防穿刺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包装物外没有警示标示、没有警示说明,甚者使用生活垃圾袋盛放;(,3,)有的未将损伤性废物置于防锐器穿透的密闭容器内,而是存放在塑料袋内。,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第二项,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1,)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一次性卫生用品、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等;(,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病理性废物包括,: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损伤性废物包括,: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医用锐器。,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化学性废物包括,: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品。,医疗,废物处置监督,7,、在非收集点堆放医疗废物,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生活垃圾桶内混有医疗废物。,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存贮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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