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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18章土地行政执法06523.ppt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2698634
  • 上传时间:2025-11-27
  • 格式:PPT
  • 页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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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18 土地 行政 执法 06523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18章土地行政执法06523,第一节土地行政执法概述,一、土地行政执法的概念,二、土地行政执法的原则,三、土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三、土地行政执法的效力,四、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型,土地行政执法的概念,土地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土地行政执法的法律特征,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具有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土地行政执法的对象,即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般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土地管理者。,执法的客体是土地管理相对人从事的与土地这一特定物有关的活动或者行为。,土地行政执法的法律特征(续),主要内容是地政部门依法办事,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是地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相对人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地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以地政部门单方意思表示为特征,土地行政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对非法占地的罚款处罚标准,高效原则,违法必究原则,土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主体要件,即土地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执法部门。,内容要件,内容合法,可能因执法内容不合法而无效,程序要件,土地行政执法的效力,有效的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确定力,即不可变更力,一经有效成立,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拘束力,个人、组织必须按照行政决定的要求充分履行义务,执法机关也有履行或者维护原决定的义务,除非经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或撤销。,执行力,地政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无效,条件,具有违法情形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后果,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与无效的区别,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无效;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撤消请求。,可撤消的行为不一定必然被撤消,。,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主体、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不适当,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不适当”亦可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则其要承担后果,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废止,条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废止,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型,土地行政许可和确认行为,土地行政处罚行为,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土地行政监督行为,土地行政裁决行为,第二节土地行政许可和确认,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授予证书、执照等形式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力,或确认其具备某种资格。,行政许可的特点,、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予以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如土地估价师证书的颁发,使相对方获得了从事土地估价职业的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行政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的土地行政许可制度,我国的土地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在建设用地管理中使用,以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关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形式出现。,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和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是:,1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3确认为要式的行政行为。需要有书面的证书、文件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两者的联系,、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例如,发放建筑企业营业执照,既是对该企业具有相应等级建筑技术、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又是对申请人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许可。,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区别,、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确认的形式及我国土地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如对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认可,如对收养关系的认可;,证明,如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证等;,登记,如工商企业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土地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权属关系的,确认,和,登记,方面。,第三节土地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哪一种违法行为该由哪一类行政机关处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人只要违反了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三)行政处罚是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它与违反刑法由法院处以刑罚不同。,(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惩罚措施是不能协商和调解的,如对罚款数额不能因违法行为人的辩解或求情而随意增减。,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依据法定,即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处罚设定权法定,即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含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人身罚和吊销营业执照罚,必要时,可以在法律现有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细则性规定;,规章(含地方性规章)只能在尚无法律、法规规定时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其限额由国务院(或省级人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程序法定。,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三)公正、公开原则,(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五)处罚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自学。,土地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对具体的土地违法行为确定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地政部门实施处罚权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级别管辖,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由国家地政部门管辖,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中的特殊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查处。,指定管辖,即上级地政部门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地政部门对某件土地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有管辖权的地政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指定管辖。,土地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时效,自学。,第四节土地行政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地政部门为保障土地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实施土地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地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我国的地政部门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土地行政强制执行以个人或组织拒不履行地政部门依法所课义务为前提,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主要是物,即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如强行拆除、强行没收等,在土地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当事人因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承担了某项义务。,2当事人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而非客观上不能履行。,3作出土地强制执行决定的必须是有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地政部门,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退还的,决定没收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拒绝交出的,决定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拒绝交出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处罚,当事人拒绝交付的。,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续),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或者对该种行为处以罚款,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缴纳复垦费,或处以罚款,当事人拒不缴纳的,责令交还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罚款,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者对逾期不改正,决定没收该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拒不交出的,依法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其他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转交申请执行人,以偿付被执行人所欠的罚款等款额,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划拨或转交有关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物和强制退出土地,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续),强制执行指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履行,其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承担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审查立案,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然后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执行申请确有错误或违法,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退回申请机关。,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续),通知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确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会同有关组织或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讲明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抗拒或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告诫仍不履行,则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续),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决定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如不在通知限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即可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或强制退出土地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第五节土地行政监督行为,土地行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相对方遵守土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与土地有关的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土地行政监督的特征,土地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土地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土地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土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与土地有关的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土地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土地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土地行政监督的种类,以行政监督对象划分,一般行政监督,即普遍行政监督,是指地政部门对不特定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遵守、执行某项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如“执法大检查”活动,特定行政监督,指地政部门针对某个特定的当事人或特定事项所实施的检查,土地行政监督的种类(续),以行政监督目的划分,守法行政监督,指地政部门对国民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检查,执行行政监督,地政部门对当事人是否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或是否履行特定义务所实施的检查,土地行政监督的种类(续),以行政监督对象行为发生的顺序划分,事前、事中和事后行政监督,土地行政监督的种类(续),以行政监督主体是否单独行使监督,单独行政监督,指地政部门依靠自己的力量,单独开展行政监督活动,联合行政监督,指地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如城建、行政监督、公安等)联合进行的土地行政监督活动,土地行政监督的内容,土地权属取得、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土地规划行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主体资格、土地用途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督查,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对土地整理与土地复垦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督查,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监督的程序,自学。,地政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或地政部门制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处理,一是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二是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对下级人民政府违法批地行为的处理,地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地政部门在行政监督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地政部门在土地行政监督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处理,对拒绝、阻碍地政部门依法履行土地行政监督职责,或者对土地行政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地政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土地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特征,主体(即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居间裁决的公断人而非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一种准司法程序,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裁决不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就其特征而言,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等。,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仲裁是一种民间的活动,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土地行政裁决的种类,权属纠纷裁决,对权属争议所作出的确定性裁决,损害赔偿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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