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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七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ppt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2696761
  • 上传时间:2025-11-26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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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具体 行政行为 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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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第三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概述,二,、行政强制执行,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迫使履行行政罚义务的对象方履行义务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出现紧急情况,迫使其履行,直接执行其人身或财产,程序,方式,案例一,案例二,综合案例,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代履行或,代执行,执行罚,直接行政,强制执行,代执行程序,执行罚程序,概念,种类,程序,一般程序,别人代其 履 行,案例1,分析,【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1、发生的前提: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2、执行的目的和程度: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达到义务人被履行的同一状态);,3、执行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权益影响较大,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目前,我国法律只授予公安、海关、税务、审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二、行政强制执行,返首,【代履行(代执行)】,【概念】,:义务人不履行作为义务时,由他人(行政主体自行或交由他人),代替其履行,(排除障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理解要点】,:,1、前提: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客体的性质: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并且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义务不履行将直接影响公共利益;3、代履行的程度:达到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执行罚】,【概念】,:行政主体以,增加义务人一定的财产义务的手段,(罚款或滞纳金),而达到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目的。,【理解要点】,:,1、前提: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设立的义务。,2、客体的性质:不能或难以实现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3、目的: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1、目的不同:执行罚是为了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2、适用原则不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3、程序不同:,执行罚必须预先告诫,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主体仍不履行其义务时,才能实施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概念】,直接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直接强制,如拘留;对财物的直接强制,如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物和以物折抵等),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理解要点】,1、适用条件: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2、强制的程度: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体现适度原则,即应以实现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为限;,案例:潘某是某大学的学生。2007年3月5日,潘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裁定书标明限定时间为10天)。但是,潘某仗着父亲在市政府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置之不理。2007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制拘留。,请问:公安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拘留?,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才能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分析】,案例1,王某是南京某区市民。2006年5月,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方山镇北街的三层楼改建成五层楼房。在施工时,区行政执法局曾多次劝阻无效,王某终将楼房建成。为了严惩王某蔑视政府权力的傲慢行径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6月12日区行政执法局派人将王某的整栋楼房全部拆除,并要求王某15天内支付拆除费3万元。15天后,王某并未支付。7月28日,区行政执法局派人强行将王某商店的彩电、冰箱、空调抬走扣押,并出具了直接强制执行的决定书和盖有区行政执法局公章的收据。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区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吗?,返首页,这案例须弄清的几个问题:,1、王某的违章建筑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手段吗?,2、区行政执法局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吗?,3、区行政执法局所采用的行政强制方式适当吗?执行费用应由谁支付?,4、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度适当吗?,5、区行政执法局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合理吗?,返首页,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由他人(行政主体自行或交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实行强制拆除。,思考一:王某的违章建筑可以”强制拆除”吗?,案例分析,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思考二:区行政执法局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吗?,区行政执法局自行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代履行)的方式是合法的,因为区行政执法局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执行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但是区行政执法局直接扣押王某财物是不适当的,因为区行政执法局没有扣押权,而且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在执行罚和代履行这两种间接强制方式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时才适用。,思考三:区行政执法局所采用的行政强制方式适当吗?执行费用应由谁支付?,思考四: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合理吗?,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法的义务,所以强制执行的程度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既违反了行政强制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也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因此,区行政执法局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思考五:区行政执法局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合法吗?,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第一步、催告;第二步、听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与申辩;第三步、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第四步、送达。而区行政执法局未履行(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与申辩等程序),违法了程序法定。,返首页,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1、催告。,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一)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二)强制执行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与申辩。,3、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实施,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或者无法采取执行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作为义务的执行程序,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二)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黄某开了一家电脑配件店,由于经营不善,已有四个月未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黄某片区的税收征收刚好在你的辖区,单位领导把此案件交由你处理,你会怎么做?,你会怎么办?,【,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消除紧急危险,维护或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直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强制行为。,1、前提:基于紧急情况;,2、主体: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3、对象:不特定的;,4、程度:,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达到某种状态,防止、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前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后者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3、起因不同:前者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后者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4、实施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院;后者为行政机关。,(,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治安管理领域的强制约束、盘问、检查;海关采取的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卫生防疫领域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2,)对财产的强制,查封、扣押、冻结,(,3,)对住宅、营业场所等的强制,强制检查、搜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八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二)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三)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六小时内补办手续;(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1999年3月17日晚,李尔芳与邻居邓绍许、邹金连等人在家打十元和二十元一局的带庄麻将,被浏阳市公安局下属东区公安分局抓获,并被传唤到古港派出所和东区公安分局进行讯问。经讯问,李尔芳等人承认了赌博事实,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当晚,浏阳市公安局女干警对李尔芳人身进行了搜查,并收缴了李尔芳现金250元。次日,浏阳市公安局又对李尔芳住宅进行了搜查。李尔芳被传讯留置期间,浏阳市公安局于3月17日、3月18日分别办理了留置审批表、延长留置审批表。3月26日,浏阳市公安局办理了治安处罚审批表并作出了第534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李尔芳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250元的处罚,并由浏阳市官渡信用社开具了代收罚款收据。李尔芳不服,于1999年4月6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于4月8日将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送达原告,并退还原告500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在5月13日开庭审理时,才增加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例3,原告诉称,被告无任何法律手续,对我实施传唤、留置、搜查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没有依法裁决的情况下,强令我交纳现金3500元,才将我放回,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我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非法超时限制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认定被告非法搜查我人身和住宅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补办的处罚裁决书无效,返还罚款,赔偿因关押造成我财产和精神损失共计2000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原告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赌博被现场抓获,对其进行检查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代原告向信用社交纳罚款是一种帮助行为,我局办案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局的行政行为。,问题:法院应怎样判?,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他人一起打麻将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原告等人赌博被被告工作人员抓获,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传唤去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留置二十四小时,因审查必要,经领导批准延长留置至四十八小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带到公安机关后,未办任何合法手续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没有法律根据,是违法的,被告认为属现场检查行为,与事实不符。被告在没有对原告赌博行为裁决的情况下,扣押原告人民币35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是违法的,其扣押款应予返还;被告称其为帮原告交款的行为,与事实不符。被告传唤并留置原告属合法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传唤、留置而造成的损失,并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被告1999年3月26日作出的第534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故原告对该处罚裁决书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已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2、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二)项的规定,该院于1999年5月21日作出判决:一、维持浏阳市公安局对李尔芳采取的传讯留置措施。二、撤销浏阳市公安局收取李尔芳扣押款3500元(已返还500元)和搜查人身时收缴现金2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浏阳市公安局将以上款返还给李尔芳。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2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例4,魏某与全某从外地进京打工,在一次送货返回途中,因骑三轮车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但当时魏某与全某身上都没有带钱,交警因他们在北京居无定所,又无固定收入,害怕放他们走了以后,罚款决定没法执行,因此,将他们的三轮车以及全某暂时扣留,让魏某回去取钱。,请问:交警的做法正确吗?,分析,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魏某、金某在北京居无定所又无固定收入,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实现罚款决定的内容,在魏某、金某无钱交纳罚款时,执法人员通过扣押财物,以保证魏某、金某按时交纳罚款,这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扣押的财物必须与罚款的数额大致相当,而不能无必要地扣押当事人的巨额财物或者所有财物。,在本案中,因交纳罚款问题而扣留金某,这是违法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该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实施时,行政机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长府()第号强制搬迁避险的紧急处理决定,认定虞菊贞、郑鸿钧母子原居住上海市新泾一村号室公房内。该房系上海县房产开发公司于年所建。年月,郑鸿钧按公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买了上述房屋。常住户口三人,即户主虞菊贞、子郑鸿钧、女郑淑钧。年月,该房经有关部门勘察测试确定为危险房屋,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做了大量的避险解危工作,并为虞菊贞、郑鸿钧就近提供金钟路弄号室居住面积为平方米加厅平方米现房作临时过渡居住使用,但虞菊贞、郑鸿钧以追究伪劣房屋责任,赔偿有关损失为由,拒绝搬迁,影响避险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遂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限虞菊贞、郑鸿钧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四日内搬迁至临时过渡房金钟路弄号室。郑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政府于同年月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综合案例分析,虞菊贞、郑鸿钧仍不服,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其居住的房屋系危险房屋,有关部门对其未进行妥善安置,又拒绝提供临时过渡房的钥匙,使其无法搬迁。被告超越职权范围,对其作出强制搬迁避险的紧急处理决定,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不合法的。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紧急处理决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虞菊贞医疗费、两原告搬迁费等经济损失,重新安置房屋及予以装修,并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有关部门已为两原告就近提供临时过渡房,但两原告以追究伪劣房屋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为由,拒绝搬离所居住的危险房屋,影响避险解危工作的顺利进行,故对两原告作出紧急处理的决定为合法,请求维持该决定,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审判过程及结果,上诉人所居住上海市新泾一村号室房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已丧失承载能力,随时有坍塌的危险。虞菊贞、郑鸿钧明知上述情况,拒不搬迁。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领导机关,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该户所作强制搬迁避险的紧急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未对其作出妥善安置等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上诉人虞菊贞、郑鸿钧共同负担(已付)。,案例:潘某是某大学的学生。2007年3月5日,潘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裁定书标明限定时间为10天)。但是,潘某仗着父亲在市政府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置之不理。2007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制拘留。,请问:公安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拘留?,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才能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分析】,1、行政强制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作出;,2、行政强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行政强制符合法律程序;,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1、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应当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为限;,【申请法院执行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明确地作出了规定,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按此款规定,反之,,如果法律法规已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如果法律法规只授予了行政机关部份强制执行权,对已授予强制执行权部份,人民法院仍不能受理,对没有授予强制权部份,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应当受理,。,解释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2001年10月18日晚8时,某市火车站广场扔有一黑色布包,且不时散发白烟。这时甲某为了避免伤害路人,便在布包周围划定一个大圆圈不准路人通过并准备自己检查黑色布包。这时乙某的三轮车恰好要经过此地方,遭到甲某阻拦,乙某不听,两人随后扭打一团。,请问:谁错了?甲某应该怎么做?,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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