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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疗法规学习.ppt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2686548
  • 上传时间:2025-11-24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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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医疗 法规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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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法律防备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发生: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第四章 疫情控制,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四章 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医疗核心制度,一、首诊负责制度,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报告科主任及医院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医疗核心制度,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一、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患者。,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再次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医疗核心制度,查房内容:,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医疗核心制度,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医疗核心制度,会诊制度,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医疗核心制度,会诊制度,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疗服务部同意或由医疗服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疗服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疗服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疗服务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疗服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核心制度,五、急诊会诊制度,一、如遇需处理的急、危、重症病人,首诊医务人员不得推诿,应争分夺秒采取最基本的抢救措施,然后告知相应科室参与处理,并作交接班记录,书写抢救记录。,二、紧急情况下,急诊科人员可先电话告知要求急会诊,被邀科室在岗医师须于35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不在岗被邀会诊医师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同时要带上本专科所必须的抢救治疗及检查器械设备。,特别是遇到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和多发伤病人的抢救,需及时请多科急会诊,要求尽早赶到配合抢救。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在会诊单上补写应邀科室的处理意见。,三、不超过24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可在急诊病历本上注明已请科急会诊字样,并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接受会诊科室不得推诿,并及时前来会诊。,超过24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除应书写留观病历,还应填写急会诊单,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被邀会诊科室应尽快确定会诊医师并及时到达急诊科。,四、会诊时,急诊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陪同检查、介绍病情,应邀医师认真填写好会诊记录。,五、会诊后需入院治疗者,接诊或会诊医师开出入院证,值班护士电话联系住院床位。由医生或护士护送入院。,六、应邀参加急诊会诊的医师,应在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前去参加会诊;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急诊会诊时,应及时委派相应专科资质的医师参加。,医疗核心制度,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二、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疗服务部或院领导参加组织。,三、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四、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医疗核心制度,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一、手术分类,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1、一类: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简单小型手术。,2、二类:小型手术及手术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不大的中等手术;,3、三类:中型手术及一般大型手术;,4、四类:疑难重症大手术及科研手术、新开展手术、多科联合手术。,二、手术医师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1、住院医师,2、主治医师,3、副主任医师,4、主任医师,医疗核心制度,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1、住院医师:担当一类手术的术者,二、三类手术的助手。,2、主治医师: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在副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四类手术的助手。,3、副主任医师: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在主任医师的帮助下,可担当四类手术的术者。,4、主任医师:担当三、四类手术的术者。,四、手术审批权限,1、一、二类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2、三、四类手术及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疗服务部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3)高风险手术。,(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5)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核心制度,八、术前讨论制度,一、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二、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三、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四、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医疗核心制度,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服务部派人参加。,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医疗核心制度,十、查对制度,一、临床科室,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见护理核心制度-六、查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医疗核心制度,十、查对制度,二、手术室,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4、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验送检。,三、药房,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医疗核心制度,五、检验科,1、采取标本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七、放射科,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九、(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医疗核心制度,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一、病区值班需有一、二线和三线值班人员。一线值班人员为取得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二线值班人员为主治医师、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三线值班人员为科主任、主任医师或高年资副主任医师。进修医师值班时应在本院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二、病区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三、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四、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二线值班医师不能解决的困难,应请三线值班医师指导处理。遇有需经治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经治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疗服务部。,医疗核心制度,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五、一线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二线、三线值班医师可住家中,但须保持通讯通畅,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六、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即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应由备班进行及时处理。,七、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医疗核心制度,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一、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二、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疗服务部。,三、医疗服务部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四、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五、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疗服务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医疗核心制度,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六、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疗服务部提交总结报告,医疗服务部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七、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医疗核心制度,十三、病历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三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2、二级质控部门为医政科质控办,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3、三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月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兵力内涵质量的审查。,医疗核心制度,十三、病历管理制度,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2、平诊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核心制度,十三、病历管理制度,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1-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医疗核心制度,十四、分级护理制度,1特别护理,1.1、适应对象,病情危重,需随时观察,以便进行抢救的病人,如严重创伤、各种复杂疑难的大手术后,器官移植、大面积烧伤和五衰等。,1.2、护理内容,1.2.1、设立专人24小时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1.2.2、制定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特别护理录单。,1.2.3、备齐急救药品和器材,以便随时急用。,1.2.4、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医疗核心制度,十四、分级护理制度,2一级护理,2.1、适应对象,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的病人,如各种大手术后、休克、瘫痪、昏迷、发热、出血、肝肾功能衰竭和早产婴儿等。,2.2、护理内容,2.2.1、每15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2.2.2、制定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填写特别护理记录单。,2.2.3、按需准备抢救药品和器材。,2.2.4、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病人身心两方面的需要。,医疗核心制度,3二级护理,2.1、适应对象,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如大手术后病情稳定者,以及年老体弱、幼儿、慢性病不宜多活动者等。,3.2、护理内容,3.2.1、每l一2小时巡视病人一次,观察病情。,3.2.2、按护理常规护理。,3.2.3、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协助,了解病人病情动态及心态,满足其身心两方面的需要。,医疗核心制度,4三级护理,4.1、适应对象,轻症病人,生活基本能自理,如一般慢性病、疾病恢复期及手术前准备阶段等。,4.2、护理内容,4.2.1、每日两次巡视病人,观察病情。,4.2.2、按护理常规护理。,4.2.3、给予卫生保健指导,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了解病人的病情动态及心态,满足其心两方面的需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执业,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1月1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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