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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立法学教学课件全套教程.ppt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2017811
  • 上传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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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 教学 课件 全套 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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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立法学,(第四版),绪论:立法学概述,第一节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第二节 立法学的产生发展概况,第三节 立法学的学科地位及立法学研究的意义,第一节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立法学是专门以法的创制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所谓法的创制活动,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各种活动。,二、立法学的研究范围,首先,立法学不仅要研究立法中的一般理论和制度问题,而且要研究立法实践中提出的应用性问题,以保证在立法实践中,科学、正确、合法地创制法律规范。,其次,立法学要以我国立法活动中带有规律性、共同性的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再次,立法学不仅要研究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而且也要研究立法过程。,最后,立法学不仅要研究宏观的立法制度和理论问题,也要分析微观的立法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本书所确定的立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以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为基本内容的,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为重点的。本书要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等相结合的角度,对各种立法活动及其规律进行综合性研究。,三、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第一编研究的是立法理论,第二编研究的是立法制度,第三编研究的是立法过程,第四编研究的是立法技术,第二节 立法学的产生发展概况,一、立法学产生和形成的条件,1,、政治制度条件,2,、立法制度条件,3,、研究资料条件,二、西方国家的立法学发展概况,(一)西方国家立法学的形成和发展阶段,西方国家立法学的产生和形成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7,世纪初至,18,世纪末立法学开始产生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立法学开始形成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立法学逐渐得以形成的时期。,(二)西方国家立法学的研究重心,从国外立法学产生和发展的情况看,立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分权制衡问题是国外立法学对立法活动进行研究的一个重点。,第二,程序问题是国外立法学对立法活动进行研究的又一重点。,第三,技术问题也是国外立法学对立法活动进行研究的重点。,二、西方国家的立法学发展概况,三、我国立法学的发展概况,(一)我,国立法学的形成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学。,新中国的建立,为产生和形成真正科学的立法学提供了可能。,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我国的法学中,没有立法学这一独立的分支学科的。,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立法实践得到长足发展,必然要求和促进对立法活动及其规律进行深入、专门的研究。,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通过并生效,我国立法学研究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了第一次修改。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扩展了立法主体的范围,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得以逐步获得相应的立法权。这将大大推动我国立法事业的新发展,进而也将直接推动我国的立法学研究迈上一个新台阶。,三、我国立法学的发展概况,(二)我国立法学研究的特点,第一,我国的立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学科一样,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第二,我国立法学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第三,我国的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当代立法学研究的态势主要有两种趋势:一是以西方国家为主,比较重视立法技术的研究;一是东方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侧重立法理论的研究。,三、我国立法学的发展概况,第三节 立法学的学科地位及立法学研究的意义,一、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立法学属于应用法学。,2,、立法学属于国内法学。,3,、立法学属于综合法学。,二、立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1,、立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关系,一般来说,立法学与法学各学科都有联系。但是,由于立法学的产生,与法理学和宪法学等法学学科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与法理学和宪法学又有重合和交叉。,2,、立法学与相关非法学学科的关系,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立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的非法学学科也有密切的关系。,三、学习和研究立法学的意义,1,、学习和研究立法学,有助于提高我国立法工作的质量。,2,、学习和研究立法学,有助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3,、学习和研究立法学,有助于加强我国法律实施的工作。,4,、学习和研究立法学,有助于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总而言之,学习和研究立法学,对于我国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有意义和作用的。,问题与思考,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什么?,2、试根据立法学产生和形成的条件论述西方立法学的历史沿革。,3、我国立法学的发展概况。,4、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什么地位?,5、谈谈立法学与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关系。,6、谈谈立法学与政治学、语言学的关系。,问题与思考,7、1872年6月至1873年2月,恩格斯在德国莱比锡的人民国家报连续发表三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收集成册,就是论住宅问题一书。在该书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国内的法学研究者们引用。这段话是这样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各该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请结合“绪论”的学习,谈谈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揭示的法律与立法、法学与立法学之间是什么关系?,第一编 立法理论,第一章 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 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第四章 立法与利益,第一章 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第二节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第三节 立法的职能与作用,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一、立法的概念,本书所指立法是指法律规范的活动或过程;并且指的是广义的立法,即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二、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这是立法活动的主体特征。,2,、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这是立法活动的运行特征。,3,、立法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立法活动的技术特征。,三、立法的分类,1、根据立法本身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主的立法和专制的立法。,2、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3、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4,、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各法律部门的立法。,5、根据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6、根据立法产生的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依法进行的立法和依授权进行的立法。,第二节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一、立法的本质,立法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立法的本质问题。,、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共同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立法活动的影响,、立法活动本身有自己的规律、体系和理论,二、法的形成,(一)法的形成的概念,法的形成是指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二、法的形成,(二)法的形成的环节,首先,法的形成最终是由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引起和决定的。,其次,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可以通过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的利益表现出来。,再次,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为实现自己的经济、政治等利益,还要通过各种政治活动和斗争,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力,掌握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最后,统治阶级还要通过立法活动,将抽象的法律动机转化、定型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使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获得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二、法的形成,(三)法的形成与立法,法的形成和立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来,在法的形成过程中,包含立法的各环节;而立法活动则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所以,法的形成是比立法的外延更为广泛的概念,是比立法延续时间更长的过程。从一定意义说,立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的活动及其规律。,三、立法过程,立法过程是指在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各国的立法活动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从理论上基本可以分为两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立法的准备阶段和立法的确立阶段。,1,、立法的准备阶段,2,、立法的确立阶段,第三节 立法的职能与作用,一、立法的职能与作用概述,立法的职能与立法的作用又略有差别。,立法的职能侧重表明的是立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立法的作用侧重表明的是立法活动在实际上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所产生的结果。,从这一意义讲,立法的职能和立法的作用有,“,内在,”,与,“,外在,”,、,“,应然,”,与,“,实然,”,等区别。,二、立法的规范职能,(,一)立法的指引职能,(,二)立法的评价职能,(三)立法的预测职能,(四)立法的强制职能,(五)立法的教育职能,三、立法的社会作用,首先,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不仅要看它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看它的法律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本国的国情。这是法治对立法活动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也是立法的社会作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的体现。,其次,要科学、合理、民主地进行立法活动,还必须使立法活动法制化。这是法治对立法活动的规范要求,也是立法的社会作用的制度性的体现。,最后,立法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法治对立法活动的文化要求。,问题与思考,1、立法有哪些特点?,2、试从不同角度对立法进行分类。,3、如何理解立法的本质?,4、举一立法例来说明法的形成的各环节的转换。,5、试述在立法过程中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的各种立法活动。,6、立法的各种规范职能与法的规范职能有哪些共同点与不同点?,7、举一立法例来说明立法的社会作用。,问题与思考,8、2006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61人到会、155人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人们关注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到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代表共计4 044人次。监督法的起草和通过,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数十易其稿,历经二十载,是民主立法的典范。例如,2006年6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专门就监督法草案修改稿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坦诚交谈,征求意见。就立法问题召开这样的座谈会,在本届全国人大是继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之后的第三次。,请从法的形成与立法、立法过程的阶段的角度来理解监督法是如何制定和通过的。,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第二节 立法的发展进程,第三节 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特点,第一节 立法的产生,一、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和解释,在我国法学界对立法的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指法的产生,亦即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包括后来才有的制定成文法的活动。,第二种理解认为,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但是其中又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立法始于古代成文法的产生,具体说就是从立法者自觉地将最初的习惯法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的时候。另一种认为立法产生于近代,即始于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机关的建立。,我们同意第二种理解中的前一种认识,即立法始于对成文法的制定。,二、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1,、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2,、立法产生的政治原因。,3,、立法产生的文化条件。,三、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首先,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其次,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再次,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最后,从认可习惯法发展到制定成文法后,各国大体上是分别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个方向继续发展的。,第二节 立法的发展进程,一、奴隶制国家的立法,(一)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经济上确认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是所有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古东方奴隶制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是:利用神权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服务。西方奴隶制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奴隶制度进行辩护。,一、奴隶制国家的立法,(二)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在不同时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各有不同,但是其共同点就是立法权通常都集中于君主,在古东方奴隶制国家中,一直实行由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对君主行使立法权无任何限制,立法完全依君主的意志而定,而且往往以假借天命作为立法的形式。,在西方奴隶制国家与此不同。,(三)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在法典编纂方面,有些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奴隶制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均属于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性法典。,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一)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共同的本质特点:在经济上确认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各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共同维护封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也有明显的差异。,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制度,在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封建割据的国家,君主或诸侯都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因而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立法机关,也不会规定严格的立法程序。在宗教势力比较强大的国家,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对立法权的争夺,对立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有些实行等级君主制的国家中,立法权发展为分别由君主与贵族、教士或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的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某些立法的程序,但是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三)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技术,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法典编纂方面,基本上还是沿袭奴隶制时期的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法典形式,以律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欧洲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并不统一,立法制度也更为复杂多样,所以立法技术也不尽相同。,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一)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即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基本原则中:,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契约自由的原则。,第三,实行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原则。,第四,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原则。,第五,法治的原则。,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直接决定于它们所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在这种政治制度下,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由普选产生的议会手中。议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作出决定,立法机关还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立法,而且立法程序也是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的。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也是各有差异的。,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关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部门的划分。,第二,关于法律渊源的确定。,第三,关于法典的结构。,第四,关于宪法的影响。,总之,到资本主义时期,立法与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了质的发展和变化。,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一)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即在经济上确认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在政治上维护无产阶级的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直接决定于它们所实行的人民代表制及其根据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的原则进行活动的基本制度。立法活动在内的许多重大决策不仅必须通过专门的人民代表机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作出决定,而且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机关还要对它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有领导和监督之权。,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从法律文化传统讲,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技术上都是通过制定成文法典的方式来构造自己的法律体系的,没有将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不过,社会主义国家和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技术上也有不少差异。,第三节 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特点,第一,专制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区别。,第二,享有特权的立法与权利平等的立法的区别。,第三,无制约的立法与有制约的立法的区别。,第四,无序立法和有序立法的区别。,第五,简单立法与复杂立法的区别。,问题与思考,1、如何理解立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原因和文化条件?,2、试从立法的发展分析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关系。,3、试比较古东方奴隶制国家和西方奴隶制国家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异同。,4、试比较中国封建制国家和欧洲封建制国家在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异同。,5、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哪些基本原则中?,6、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较之过去有哪些发展和变化?,7、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是什么?,8、请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来分析其立法制度的特点。,9、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10、除本书所说的规律外,你认为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的发展中还有什么特点?,问题与思考,11、美籍华人、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在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一书中,在依次叙述了威尼斯、荷兰、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俄国、中国等的资本主义发展史后总结说:“资本主义虽说是一种经济体系,但它亦与政治不可划分。因为统治大众的方法,基本上不出三途:一、是精神上和道德上的激励,以宗教或党义主持之;二、是警察权逼迫就范,以军事力量和法庭为后盾;三、是在法制上依循个人私利观,使公私利害凝合为一,个人在争取本身名利时,即在无形中增强了国家社会的组织与结构。固然这些条件全待客观环境而展开,同时任何政体也希望折中混合,并用三者之长。可是资本主义无可否认的是将最后一种方案作最高度和最有效的发挥。”,请阅读该书,并从立法的历史发展的角度对黄仁宇先生的总结予以评析。,第三章 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第一节 立法原则概述,第二节 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第三节 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第一节 立法原则概述,一、法律原则和立法原则,法律上所讲的原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立法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起指导作用的思想和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集中地体现了一国立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它是人们从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概括出来的,是一国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立法的总的政治原则、工作原则和思想原则,它对立法工作起着根本的、全局性的、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立法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在总结我国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是在立法工作中所遵循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准则和方法。同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都可以对立法工作起指导作用的意义上讲,它们又是可以互相通用的,都可以称为立法的原则。,三、立法原则的作用,1,、立法原则体现国家立法的性质和特点,2,、立法原则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3,、立法原则指引国家立法的方向,第二节 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一、立法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立法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关于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二)关于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三)关于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四)关于立法工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立法与坚持改革开放,第三节 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一、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一)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二)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三)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对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一)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我国立法的性质。,(二)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国立法必须实行的路线。,(三)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我国立法必须采取的方法。,三、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对于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一)立法应当从中国和各地的实际出发,(二)立法必须调查研究现实和历史的实际,(三)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四)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问题与思考,1、什么是立法原则?试对立法原则进行分类。,2、立法原则在立法中有哪些作用?,3、为什么我国立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4、为什么我国立法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5、为什么我国立法要坚持改革开放?,6、试述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7、如何理解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8、试述立法的民主性原则。,9、你对于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有何看法?,10、试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11、如何理解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问题与思考,12、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的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的主导下制定的。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请根据这段历史对立法的原则与某一部门法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第四章 立法与利益,第一节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第二节 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和协调,第三节 立法与利益群体,第一节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对法的决定性作用,(一)利益分化导致法的产生。,(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三)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的能动作用,(一)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二)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三)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节 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和协调,一、认识和协调利益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说明,“,认识和协调利益是立法的核心,”,这一命题:,(一)全面、正确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立法的起点。,(二)选择和协调各种利益是立法活动的关键环节。立法者要优先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社会中其他阶级的利益要求。,二、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的特点,(一)主体性。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选择主体实际上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代表。,(二)受制约性。立法者的利益选择必然受制约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受各种社会条件和历史现实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受经济关系的决定。,(三),相对性。立法上的利益选择总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具体的现实条件下进行的,不存在古往今来一成不变的选择原则和选择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对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和协调作所谓终结性的解决。,(四)代价性。任何一项社会选择从总体上看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人们总是在利益得失的比较衡量中作出选择的。,三、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二)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三)利益最大化与法律人道化相统一,第三节 立法与利益群体,一、利益群体的概念,利益群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指具有共同利益,且为争取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以影响政府决策的组织。利益群体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旨在形成并表达社会各有关阶层、各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表达是利益群体的主要功能。,二、利益群体的立法游说功能,一般而言,立法机关是利益群体发挥其影响力的主要游说(lobbying)的对象。立法机关是一种“公共组织”(public institution),它应具有高度的开放性(openness)和易接近性(accessibility),是利益群体需求汇集的焦点(facal points of demands)。,利益集团一般通过向立法机关进行游说来伸张自己的权益或诉求。美国是这个方面的典型。利益集团在事实上成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利益集团或利益群体在立法机关中的院外活动究竟有多大的民意代表性,它对民主的积极功能以及负面的侵蚀作用,都是人们经常关注的问题,三、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主要方式,(一)西方民主国家中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方式,1,、向国会议员提供重要的资讯,帮助其作出明智的立法决定。,2,、支持议员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为其提供经费。,3,、利益群体有时也通过对抗的方式来影响立法决策。,4,、通过设法影响社区舆论及选民意向而间接推动立法。,三、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主要方式,(二)中国的利益群体及其对立法的影响,关于我国利益群体影响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情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其影响公共政策的方式主要包括:(1)贿赂相关决策者;(2)借助个人关系等人脉资源,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这是被经常运用的,且很有效的影响方式;(3)利益集团中有影响力的重要人物通过相关提案将利益诉求输入决策体系,如通过促进制定法律规章、政策等来使部门利益国家化和制度化;(4)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及其领导来影响决策;(5)借助媒体施加影响,如一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往往通过各类媒体来影响或制造舆论而向决策部门施压;(6)说服即采用书信、电话电报、递交研究报告、召开研讨会乃至直接造访等方式对相关决策者进行劝说;(7)利用既定的规则,如听证会或者直接诉诸法律来影响决策;(8)集体行动;(9)参与或操纵选举等。当然,这些方式往往并用,多管齐下地发挥最大影响力。,四、利益群体对立法的游说活动的弊端及规制,(一),利益群体对立法的负面影响,1、不同社会人群形成利益群体的能力不同。,2、弱势人群的诉求往往更难以通过利益群体得到关注和保护。,3、利益群体的“名实不符”。,4、利益群体有时会扭曲正常的公共决策过程,扭曲民主立法过程。,(二)对利益群体游说活动的规制,各国一般都对利益群体的活动予以某种形式的规制,但具体做法有差别。,在我国,也存在一些利益群体,但是有些利益群体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利益群体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实际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够;有些利益群体则有名无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在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和不同利益群体存在的事实基础上,将利益群体的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四、利益群体对立法的游说活动的弊端及规制,问题与思考,1、如何理解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2、立法中利益选择的基本特点是什么?,3、立法中利益选择和协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方式有哪些?,5、利益群体游说立法的弊端主要是什么?,6、您对我国利益群体参与立法状况有何认识?,问题与思考,7、在当代影响很大的一个西方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认为,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最大化,是法的宗旨。所有的法律活动(立法、执法、司法、诉讼)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审判制度),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该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朝着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曾经把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发现归纳为四点:(1)法律程序的参加者都是“有理性的使自我利益极大化者”。像普通的消费者一样,他们节约,当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时,就少买,价格下跌时多买。(2)法律制度本身,法律规则、程序和制度受到促进经济利益这种关系的强烈制约。制定财产权和确定责任的规则,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对执法者的限制都可以看作是促进有效分配资源的努力。(3)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有助于设计法律制度的改革方案。(4)对法律制度进行定量研究是富有成效的。,从立法与利益的关系的角度,你如何看待波斯纳的上述观点?,第二编 立法制度,第五章 立法主体,第六章 立法体制,第七章 立法程序,第八章 立法效力,第五章 立法主体,第一节 立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立法机关,第三节 我国的立法主体,第一节 立法主体概述,一、立法主体的概念,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第一,立法主体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机关。,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只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某些立法的主体。,第三,应当注意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四,应当注意参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二、立法权,立法主体与立法权密切相联系,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从广义上讲,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权力。但是,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立法权是不同的。所以,应当结合有关立法主体享有的相应立法权来对其进行研究。,(,一)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享有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二)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三)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整体性的国家权力,三、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主体主要有:,(,1,)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团体,(,5,)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全民公决权或立法复决权的公民个人。,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主体只包括前两类。,第二节 立法机关,一、立法机关的缘起和沿革,在法学著述中所指的立法机关,是相对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的,通常是指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或议会。本书所指的立法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有时也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立法机关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这样一些变化:,首先,是参与立法者的变化。,其次,是立法机关地位的变化。,再次,是立法机关活动内容的变化。,最后,是立法机关及其制度的法律化。,二、立法机关的功能,所谓立法机关的功能,是指立法机关本身具有的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功用和效能。,(一)代表不同利益主体,反映民意的功能,(二)商议讨论国家大事,进行重大决策的功能,(三)发表意见,沟通联系,达成共识的功能,(四)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施加影响的功能,(五)制定法律的功能,第三节 我国的立法主体,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某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不属于立法主体。,一、我国的立法主体种类,二、我国的专门立法机关,(一)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二)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三、我国立法机关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各种立法主体组织和活动的基础。,问题与思考,1、什么是立法主体?你如何理解立法主体这一概念?,2、试述立法主体与立法权的关系。,3、我国有哪些立法主体?它们的组成和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4、立法机关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哪些变化?,5、立法机关有哪些功能?,6、你如何理解我国立法机关实行的“议行合一”制和民主集中制?,问题与思考,7、为了使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得到及时处理,为常委会的召开做好组织筹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除此之外,委员长会议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拟议案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常委会提出。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案,如反分裂国家法、物权法、监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请从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规定,进一步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情况。,第六章 立法体制,第一节 立法体制概述,第二节 立法体制的分类,第三节 授权立法,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第一节 立法体制概述,一、立法体制的含义,在我国法理学和立法学的著述中,对立法体制的概念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本书在这里所研究的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即法的制定权限的划分制度意义上的立法体制,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决定和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一国的立法体制,是多方面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经济的因素,起着最终的决定性的作用;政治的因素,起着直接的集中的作用;而文化、民族状况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因素,则起着间接而持久的影响作用。国家形式中的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上述各种因素对立法体制模式的影响。,三、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立法权的归属、立法事项,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是两个有密切联系而又容易混同的概念,应当加以区别。立法体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如何划分,还要就立法权及立法事项等问题作出说明。立法体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侧重的是规范性文件本身及其效力等级等问题。,在西方法学史上,各派法学家关于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论述。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君主或贵族主权论;二是人民主权论。我国的立法权从根本上说,是属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时,我国人民的立法权又是通过人民选举的权力机关来行使的。,三、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立法权的归属、立法事项,立法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有权进行立法的事项,是立法权限的具体体现。当规定某一国家机关享有某种立法权限时,实际上还应当明确它在哪些事项上有立法权,或者应当明确它在哪些事项上没有立法权。,第二节 立法体制的分类,一、从国家管理形式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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