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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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 住房公积金 转移 提取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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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暂行规定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设立 一、单位账户的设立的流程: 1、单位申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2、审核材料 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单位。 3、设立账户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通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二、单位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的开户申请; 4、上一年度的工资明细表; 5、开户登记表。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缴存日期: 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属地管理部开户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流程: (一)单位提交资料 1、单位首次缴存 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以及银行存款入账凭证。 2、单位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无变更 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和银行存款入账凭证。 3、单位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发生变更 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和银行存款入账凭证。需补交的要提供《住房公积金补交表》。 (二)管理部审核办理 1、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提交的表格及银行存款入账凭证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2、管理部核实确认缴存单位款项入账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记账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办理转移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管理部或代办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1、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动; 2、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3、职工调动工作。 二、办理转移的流程: (一)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部应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1、 职工提交证明材料:职工调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卡及身份证。 2、调入单位设立职工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交到转入管理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3、符合条件的,由转入管理部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职工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 1、职工提交证明材料:①职工在调入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②调入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名称;③职工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④公积卡;⑤正常调动的职工需提供调令的原件与复印件;⑥辞职的职工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外转手续,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向职工出具书面凭证。 3、管理部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通过银行汇到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1、职工将相关的提取证明交到管理部进行审核; 2、管理部经办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证明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符合提取条件的,录入提取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签章,由领导签字后付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范围与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8、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职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提交的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所提交的资料: 购买自住房包括:旧公房、二手房、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所有权证》;②身份证;③住房公积卡;①、②复印留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所有权证》;②结婚证或户口本;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卡;①、②、③复印留存。如《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房产价值的,需提供购房的契税完税票或全额的发票,无以上票据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2)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职工凭房产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额不动产交款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买卖合同;②全额不动产发票;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房屋买卖合同;②全额不动产发票;③结婚证或户口本;④身份证;⑤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④复印留存。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在农村建造房屋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批准手续、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复、购买原材料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②在农村翻建房屋不扩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乡镇政府规划批准手续、购买原材料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③在农村翻建房屋扩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乡镇政府规划批准手续、国土部门的翻建批复、购买原材料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④在县城建造、翻建房屋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县规划部门批准手续、国土部门的建造、翻建房屋批复、购买原材料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温馨提示: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准许一次性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住房的(含异地贷款),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下列异地购房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1、凡在与我市签订异地贷款协议的秦皇岛、天津(铁路职工)、承德、北京(迁安首钢职工)等城市购买住房的;2、所购住房座落于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2、离休、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退休证;②身份证;③住房公积卡;①、②复印留存。无退休证的需要退休审批表。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②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4、出境定居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①户口注销证明;②有效身份证明;③住房公积金卡;①、②复印留存。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借款合同;②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借款合同;②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③结婚证或户口本;④身份证;⑤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④复印留存。 温馨提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扣款超过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取,且每年允许提取一次。 6、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职工死亡证明;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③继承人或遗赠权人身份证;④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7、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的提取申请;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复印留存。 8、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司法部门出具的裁定书;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有效身份证明;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9、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所提交的资料: 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应征入伍证明;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有效身份证明;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①入学通知;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卡;①、②、③复印留存。 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允许配偶之间代领提取,但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配偶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加盖委托人手印)。其他代领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公证后办理提取业务。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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