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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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 实施依法治校, 增强综合办学实力, 维护举办者、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英文全称为“Modern Economics & Management College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英文缩写为“MEMCJUFE”,办学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632号”,网址为“ ”。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会董事长。 第四条 学院从事全日制高等教育, 以培养本科层次的学生为主, 并依法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其他层次教育及各种咨询、培训、科研等活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由江西财经大学举办,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为合作办学方。学院是经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 并经教育部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 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学院实际情况, 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 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 独立自主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 履行公共职能。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建立、合并、分立或终止; (二)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三)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二) 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 维护学院权益, 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不以营利为目的, 举办者和合作办学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提供相应办学资金, 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依法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聘任教职工, 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要求; (四)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努力朝着建设“高水平、有特色, 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财经类独立学院”的发展目标迈进。 第十三条 学院秉承“信敏廉毅”的江财校训和“敬业乐群、臻于至善”的大学精神, 依托举办者雄厚的教育资源和优势学科, 坚持“以学生成才为本、走质量立院之路”的办学理念, 努力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应用技术型、复合型、创业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及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充分利用举办者的学科优势, 确定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形成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 兼有法学、工学、文学等学科的专业格局。 第四章 教育形式、学科设置和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 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较好的就业或创业能力。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 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主动适应社会需求, 构建“通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选修课+实践环节课”的课程模块;积极推进以分类培养为基础的“三个课堂联动、三类实践互促”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才培养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依法自主选择教材, 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 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学院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通过设立教学督导组等机构, 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制四年。学院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学院设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论证, 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 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院学术委员会的论证, 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根据校区面积及其它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条件, “十二五”期间在校学生规模将达到8000人左右。 第二十五条 学院配备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办学条件, 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托江西财经大学成熟的管理经验和雄厚的人才资源优势, 依据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精神, 引进民办教育机制, 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聘用、教学管理、招生就业、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形成“董事会领导、院长治校、党委保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架构管理体制。教学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服务社会等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 由7-9人组成, 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普通高等学校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三。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 依法领导学院工作, 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由董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院的办学战略, 制定发展规划, 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评估、督导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四)审议批准学院的主要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 批准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 (六)筹集办学经费,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七)依法对学院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决议; (八)修改学院章程; (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或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成员出席会议。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 由董事长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董事会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 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院长提议, 有重大事项需要审定时。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督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权时, 可指定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推荐, 董事会聘任, 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后, 报教育部核准。院长每届任期四年, 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 院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务。在任期内因工作不负责任, 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恶劣影响的, 董事会可以解聘院长, 并追究其责任。因其他原因院长提出辞职, 由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三十三条 院长负责学院全面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学院工作计划,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教学科研活动; (三)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等人事事项;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六)拟订学院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办法;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 报告必须解决问题的情况; (八)拟订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九)拟订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出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 由院长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次数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三)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决定。具体议题可由各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出。院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汇总和整理, 并提出初步安排意见, 报院长审定; (四)集体讨论问题时, 出席会议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由院长作出决定。个人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 也可以向董事会报告, 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党委。党委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党委的主要职能: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 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学院改革发展, 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报请董事会及举办者党委任免党团组织干部。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 作为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举办者在各学科领域有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依照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 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受理学术争议, 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为有效, 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经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作为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由学院董事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 方为有效, 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董事会和行政、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讨论学院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制度及其他关于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三)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和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各部门根据学院分配名额进行民主推荐, 报党委会审批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应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 日常工作机构为院工会。 第四十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履行工会职责。工会主席根据学院党委提名, 经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学院工作,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 协调解决教职工生活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三)努力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 (四)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 引导其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发挥其在青年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师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院党委的领导, 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并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独立进行招生, 实施院、系、班级三级就业管理机制, 提供就业咨询与服务, 推荐指导学生就业。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院属职能部门及教辅、后勤单位, 所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系(部)、教研室及研究机构, 教学系(部)、研究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 通过设立各种督查机构加强对学院内部监督。学院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靠教职工办学。学院教职工由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人员管理。学院的管理干部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 按需设岗, 以岗聘任。学院院级领导由举办者优先推荐, 院董事会聘任;院级党务干部由举办者推荐, 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职工由学院聘任。 第四十九条 教师管理。师资队伍由举办者委派教师、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及外聘教师构成。教师由学院聘任。教师由学院聘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学院教师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任务, 应当忠诚教育事业, 为人师表。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应树立服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的意识, 主动为师生服务,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院对教学岗位人员、研究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努力为教职工发展创造条件, 实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政策, 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为学院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各类权利。学院稳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各项义务, 恪尽职守、爱护学生、保护学院权益、维护学院声誉。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聘用、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对为学院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对违反学院纪律、损害学院利益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 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做好学生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 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 向学院提出申诉或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 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守校训, 完善人格, 维护学院利益, 努力成为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应用技术型、复合型、创业型人才;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 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授予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为学生成才创造条件, 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院管理, 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为其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青年联合会等组织,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 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社团活动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把课外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若因特殊原因或事项影响, 应给予特别审批。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学生工作由院党委负责, 设立学生工作部、团委, 具体开展学生工作。学生在学院党委、学工部、团委的组织领导下, 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在院党委、学工部、团委的共同支持、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可以按规定在学院内部组织学生团体组织。学生团体组织在宪法、法律、校纪校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下, 院团委、学工部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 维护全院学生的权益, 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 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副主席若干名, 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 (二)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 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下, 由主席提议, 报请院党委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 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勤俭办学,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资、办学积累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学院拥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 依法自主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构置、使用、维护及处置进行全程监管, 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规定, 资产处置应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学院支持闲置资产综合利用, 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 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财务独立体制, 开设账号, 独立建账, 除法定的账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建立预算、决算制度,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拟订学院的财务会计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凡涉及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 必须进行科学论证, 经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为举办者出资、学费等收入、借贷、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款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严禁收入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四条 学院积极接受公共机关团体、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款,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 (三)严格遵循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 (四)除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外, 全部用于学院事业发展,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学院按净收益的25%提取出发展基金, 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每个会计年度学院办学有结余时, 举办者取得出资的合理回报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开放日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徽使用举办者江西财经大学校徽。校徽为“圆形篆书汉印图案”, 以并列竖式篆书“信敏廉毅”四字校训为基础, 结合江西财经大学中英文校名全称及建校时间设计而成。标准色是体现传承、厚重和地域特色的映山红色(c/10、m/100、y/90、k/0)。 学院胸徽为学院中文名称的长方形佩章, 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 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歌使用举办者江西财经大学校歌《永葆我校光荣》。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十月二日, 校园开放日为每年五月的第二个周日。 第九章 学院的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院应当终止: (一)院董事会决议解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院依法宣告或被宣告破产的; (三)学院被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八十条 学院终止时, 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举办者江西财经大学托管。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院应该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二)学院的举办者、管理体制或办学目标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院董事会会议决定修改章程。 第八十二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董事长依照董事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二)章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审定; (三)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章程核准稿, 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 是学院制定其他制度和规章的基本依据。学院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8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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