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30-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出让用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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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30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出让用地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Issued by the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f land used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state-owned land allocation decision) - sell the l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20
2、17 - 08 - 10 发布 2017 - 09 - 09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30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行政审批主体 . 1 5 业务主管部门 . 1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1 7 审批类别 . 2 8 依据 . 2 9 办理程序 . 2 10 时限 . 6 11 收费 . 6 12 效能投诉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天津市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受
3、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 9 DB12/T 730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翔、第五静慧。 本标准于2017年8月首次发布。 DB12/T 7302017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出让用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中出让用地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
4、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中出让用地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行政审批主体
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自贸试验区、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郊区国土资源分局应是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中出让用地行政审批的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是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中出让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 6.2 子项 DB12/T 7302017 2 出让用地。 6.3 类型 出让用地操作程序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7 审批类别 按照DB12/T 629-2016的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中出让用地属于普通类审批类
6、别。 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出让用地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 53 条、第 54 条; b)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订)第 49 条、第 50 条、第 61 条。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修正)第 46 条、第 48 条; b) 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改)第 37 条;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修正)第
7、 46 条、第 48 条; c)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d)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订)第 17 条; e)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环节; f)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和收费。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9.1.1 市级权限 外环线以内区域的申请。 9.1.
8、2 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1.3 滨海新区权限 DB12/T 7302017 3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1.4 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5 郊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除外环线以内区域的申请。 9.2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3 申请材料 9.3.1 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
9、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详见附录 A、B。 9.3.2 出让合同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企业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国土房管部门(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d) 材料准备要点: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项目批准书需提交该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出让合同(包含补充合同等)。 9.3.3 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项目
10、或土地坐落地所在地的区规划分局办理并取得,现势地形图由天津市测绘院出具; d) 材料准备要点: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同时递交许可证附带的附件附图。 9.4 申请 9.4.1 途径 DB12/T 7302017 4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申请: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 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 (参见附录 C) ,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b) 网上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中出让用地操作程序不能网上办理。 9.4.2 补正 现场申请的
1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9.5 受理 9.5.1 形式审查 9.5.1.1 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在盖章或签字位置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b) 表格中“单位全称”栏,填写的名称应与出让合同受让方名称、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c) 表格中“联系人”栏,应填写办件人姓名,委托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代理人姓名; d) 表格中“联系电话”栏,应填写手机号,以便随时取得联系; e) 表格中“建设项目名称”栏,应与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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