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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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20 CCS Z 10 长江匾-角洲区域地方标准DB31月310002一2021DB32月3100022021DB33月310002一202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ruise monitoring in Yangtze River Delta ecological green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zone 2021-03-19发布2021-06-01实施也可局局局理理理管管管督督督监监监场场场市市市市省省海苏江上江浙发
2、布DB31月310002-2021DB32/T 310002-2021 DB33/T 310002一2021目次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 件文用义引定性和围范语范规术TAqGqd 4 方法概述5 试剂或材料. . . . . . . . . . . . . . . . . 2 6 仪器和设备. . . . . . . . . . . . . . 2 7 监测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结果计算与表示.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 . . . . . . . . . . . . . . . 6 10 安全防护要求.6附录A(规范性)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必测目标物. . . . . . . . . . . . 7 附录B(规范性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 . . . . . . 8 参考文献I DB31/T 310002-2021 DB32/T 310002-2021 DB33/T 310002-2021 前本文件按照GB/T1. 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
4、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z上海市环境监测中,(j、江苏省环境监视j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视j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车祥、裴冰、张珊、孙晓慧、徐志荣、宋兴伟、伏晴艳、黄银芝、张景明、洪正肺、巩宏平、宋钊、吴诗剑、李跃武、金丹、高松、林长青、胡玲、邓磊。皿DB31月310002-2021DB32月310002-2021DB33/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5、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F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7822-20
6、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SB-07-3638-2019 氮气中57种VOCs混合气体标准样品HJ/T 55 大气市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68-2020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商染物(S02、N02、0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割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 3782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
7、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烧总怪(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3.1J 3.2 走航监测cruise monitoring 利用车载式快速监测设备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结合定点监测,对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基于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DB31月310002-2021DB32/T 310002-2021 DB33/T 310002-2021 4 方法概
8、述利用车载质谱及其他辅助设备,在行进时对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根据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连续分布,必要时辅以定点监测,完成定性、定量分析。5 试剂或材料5.1 高纯氯气高纯氯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5.2 合成空气或除姬空气合成空气或除短空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5.3 标准气体5.3.1 应配备包含附录A所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气体。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包含附录B所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气体。5.3.2 标准气体应满足国家对标准物质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SEr07-3638-2019。5.3.3 对于国家无相关标准物质要求的
9、挥发性有机物,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的单位定制提合标准气体。6 仪器和设备6.1 质谱仪使被测物质离子化,利用电磁学原理使各种离子按不同的质荷比分离并测量各种离子的强度,从而识别并对其进行定量的设备。包括进样单元、离子源、反应单元、真空单元、质量分析器及数据解析软件等单元。具备全谱扫描分析或选择离子扫描分析、谱库检索、实时显示空气污染组分等功能。6.2 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6.2.1 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采样总管应满足HJ654中的要求,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采样总管的最前部。6.2.2 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待测污染物的吸附
10、,管路总长度应不超过3m。6.2.3 采样管路应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跚硅酸盐玻璃或硅皖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采样管路宜对颗粒物进行过洁、;采样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避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6.2.4 采样口应高出车顶不小于0.2m。6.3 气体稀释系统气体稀释系统的最大稀释倍数应不小于1000倍。2 DB31/T 310002-2021 DB32/T 310002-2021 DB33/T 310002-2021 6.4 工控机工控机应满足HJ212要求,保障系统运行并将数据传输至上位平台。a) 通信接口z具备一路R5-485或R5-232或USB接口
11、或以太网通信接口,用于与上位机通信Fb) 存储要求:根据使用需求,能完整存储不少于12个月的所有参数监测数据和报警等信息zc) 抗干扰能力z具有防雷击、防电磁干扰、抗震动等能力pd) 电压稳定性:允许外部供电电压波动土10%。6.5 供电设备电量应至少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4h以上。6.6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地圄应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在走航监测时记录经纬度坐标,并在地图上实时显示行进路径。车载定位系统定位精度在3m以内。6.7 气象监控系统宜配备符合H1/T55中要求的气象参数实时测量与记录系统,能够测定环境温度和气压、相对湿皮、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确定和记录气象适宜程度。相应气象参
12、数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满足HJ194 要求。根据需要配备风廓线仪。6.8 其他设备根据需要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手工采样装置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现场监测设备。7 监测方法7.1 仪器准备7.1. 1 校准曲线7.1.1.1 依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确定校准曲线范围,应有至少6个校准点(含零浓度点且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线性范围内。7.1.1.2 在仪器工作条件下,使用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短空气,将标准气体稀释至校准点,依次从低浓度到高浓度进行分析测定,或者采用不同进样体权的方式进行分析测定,以目标化合物浓度及目标物特征离子峰响应建立坐标系,用最小二乘法绘制校准曲线。7.1.2 重复性和仪器
13、栓出限7.1.2.1 使用快速质谱方法分析测定的,连续通入10nmo1/mol标准气体2min,取最后连续7组检测数据。7.1.2.2 使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测定的,参照HJ1010方法实施,测试浓度为10nmo1/mol。7.1.2.3 按照HJ168-2020的A4.2及 A1. 1计算相对标准偏差及仪器检出限。附录A规定的必测目标物以及至少10个附录B规定的选测目标物应满足相对标准偏差20.0%,仪器检出限10nmo1/mol。7.1.3 准确度7.1.3.1 使用快速质谱方法分析测定的,连续通人40nmo1/mol标准气体2min,取最后连续7组检测DB31月310002-2021D
14、B32/T 310002-2021 DB33/T 310002-2021 数据。7.1.3.2 使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测定的,参照HJ1010方法实施,测试浓度为40nmol/moL 7.1.3.3 按照HJ168-2020的A.5.2计算与理论浓度的相对误差。附录A规定的必测目标物以及至少10个附录B规定的选测目标物应满足相对误差小于30%。7.1.3.4 设备无法区分的一组相对分子质量相同或相近的挥发性有机物,理论浓度为所用标准气体组分中所有与该相对分子质量相同或相近成分榷度的数学加和。7.1.4 空白以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怪空气作为空白样品,按与样品分析相同步骤进行分析。要求空白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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