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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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49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 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登记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单位介绍信、 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或《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及复印件; 4、 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 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建立电子档案信息。 1、 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 应要求其在工商、 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 持变更通知, 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2、 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应在一个月内, 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和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续。 出口单位核销员登记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它有效凭证。 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销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外汇局录入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中的”录入员管理”项对录入员信息况进行逐项登记。 录入员发生变动, 应在三日内更改录入员信息。 外汇局业务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的”业务员管理”项对业务员情况进行逐项登记, 根据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限。 业务员发生变动, 应在三日内更改业务员信息。 二、 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向上级局申领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量。 向下级局发单 领单局介绍信。 1、 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 2、 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 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 及时通知下级局, 在下级局未用之前, 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1、 逐级发放, 专人负责。 2、 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 领单局应做好入库、 领用登记, 妥善保管。 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1、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 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 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核销单, 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 同时将纸质单证交保管员。 1、 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销单, 对业务员遗失、 报废的核销单, 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2、 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 做到”账实相符”, 发现异常情况, 立即清查、 上报。 向出口单位发单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 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出口合同复印件; 2、 出口单位续领单时, 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3、 尚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或特殊情况由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 核销员在领取核销单时, 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 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4、 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 新核销员领取核销单时, 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 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1、 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 2、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3、 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4、 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 1、 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 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 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经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3、 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 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核销单注销 核销单。 1、 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 填错等情况的, 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 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 分立的, 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3、 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 4、 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 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 1、 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2、 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妥善保管。 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 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 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4、 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5、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 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2、 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 恢复对其发单。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发单”操作。 核销单的禁用 1、 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 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企业报告; 2、 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凭有关违规材料; 3、 其它特殊情, , 况的证明材料。 1、 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 分立的, 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 2、 其它特殊情况, 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操作 三、 出口收汇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有关结售汇管理规定等。 1、 有效商业单据; 2、 其它证明材料。 1、 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账后, 银行能够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 (1)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 (4)出口保理项下, 银行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 (5)境内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待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 (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 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 (10)其它外汇局规定能够出具的。 2、 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 银行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第1项所列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除第1项规定外从其它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3)其它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的。 3、 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 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 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 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 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 待企业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 银行需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 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1、 核销专用联的格式及印模应与在所在地外汇局事先备案的样本一致。 2、 核销专用联应具备以下要素: (1)经办银行的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 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 如有) 、 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 业务员签章; (11)其它外汇局规定应注明的。( 如: 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上要注明”出口买方信贷, 境内划转”字样。) 3、 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能够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 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 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 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4、 对于核销专用联上未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的, 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 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 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 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远期收汇备案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远期备案申请书; 2、 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以上的, 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1、 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 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2、 出口单位应在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前进行网上交单; 3、 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 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境外收汇过户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2、 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 出口合同复印件; 4、 核销专用联; 5、 出口收汇核销单; 6、 报关单; 7、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 专营商品、 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 子( 分) 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 允许办理; 2、 过户的金额应等于实际出口收汇的金额; 3、 按分级授权管理原则进行审核; 4、 由收汇方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批准过户。 1、 经核准后, 留存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出口合同复印件; 2、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逐笔过户处理; 3、 由收汇方单位过户给核销方单位; 4、 外汇局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代理项下出口 1、 出口合同复印件; 2、 核销专用联; 3、 出口收汇核销单;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 代理出口项下, 应由代理方办理核销单申领、 出口报关和收汇核销手续; 2、 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需将外币原币划转委托方时, 银行应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 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 3、 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银行应将所收外汇结汇, 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 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四、 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一般贸易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规定。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5、 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 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复印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对包机贸易等形式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 购货发票(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需要提供) 、 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7、 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 提供企业的情况说明、 政府部门批件、 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进出口银行或其它银行给企业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 1、 应经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它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与海关、 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 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 下同) ; 2、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3、 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 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4、 包机贸易形式的一般贸易出口按规定作收汇或不收汇核销; 5、 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 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致; 2、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 应当在核销专用联和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与其它核销资料一并退回出口单位( 手工补录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 留存出口收汇核销联) 。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 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企业, 企业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 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出口收汇报告表( 外汇局留存联) 留存外汇局( 下同) ; 3、 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 下同) ; 4、 不能全额收汇且差额超过限定范围的, 操作详见”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下同); 5、 对于批次核销, 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 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 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易货贸易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 5、 核销专用联; 6、 易货合同。 1、 全额易货的, 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2、 部分易货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补偿贸易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进口报关单; 5、 核销专用联(出口值大于进口值时); 6、 补偿贸易合同。 1、 出口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 2、 出口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 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3、 其它相关规定。 对外承包出口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 5、 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件; 6、 有关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货样广告品A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 5、 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时提供) 。 1、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 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 需提供双方签定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来料加工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 5、 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按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 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由外汇局进行合同登记; 2、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 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来料深加工( 来料转进料/来料转来料)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运抵国( 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 ”、 贸易方式为”来料深加工( 0255) ”、 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 5、 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1、 按工缴费办理核销; 2、 来料转进料的, 由转出方收取加工费收汇核销。 进料对口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 5、 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 ; 6、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抵扣核销时提供) 。 1、 全额收汇核销: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 2、 进料抵扣核销: 需经外汇局事先核准, 以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1、 对需要进料抵扣核销的, 应事先经外汇局备案审批; 2、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 结案。 三资进料加工 进料深加工( 进料转进料/进料转来料)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 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 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 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 5、 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 ; 6、 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 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进料转进料抵扣核销时提供)。 1、 全额收汇核销: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核销; 2、 进料抵扣核销的: 需经外汇局事先核准, 以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3、 以人民币计价的, 能够人民币入账凭证代替核销专用联进行核销, 并将进口报关单核注、 结案。 1、 对需要进料抵扣核销的, 应事先经外汇局备案审批; 2、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由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 结案。 边境小额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以现汇结算的提供); 5、 外币现钞结汇水单、 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 6、 银行出具的人民币入账证明(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 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账户的地区, 能够提供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7、 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 ; 8、 进口报关单( 以易货贸易结算的) ; 9、 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 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回货款的) ; 10、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经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 。 1、 以现汇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 以人民币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4、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 5、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6、 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专用账户收回货款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7、 经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的外汇货款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经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 账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备案证明, 对账户做出标识。 旅游购物商品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3、 购货发票; 4、 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 以现汇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 以人民币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对台小额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5、 注明”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入”的核销专用联(以可兑换货币现汇结算的提供)、 外币现钞结汇水单、 购货发票(以现钞结算的提供)、 银行出具的人民币入账证明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 1、 以现汇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3、 以人民币结算的,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对台贸易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 核销专用联。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理。 有权军事装备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参照一般贸易方式处理。 无权军事装备 寄售代销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 若实际收汇与成交总价有差异, 不能全额收汇的, 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退运货物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未收汇退货: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2、 出口已收汇退货: (1)对于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 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 (2)对于已收汇尚未办理核销的: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发生预退税的, 还要同时提供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3、 进口退货: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1、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 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 结案; 2、 对出口已收汇退货, 需退赔外汇的, 按退赔外汇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边角料复出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抵扣时提供) 。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 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 结案。 进料料件退换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 不收汇的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相应的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保税工厂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收汇时提供) 5、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出料加工 租赁贸易、 租赁不满一年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6、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需运回的提供) 。 1、 如外方为承租方的,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金额收汇核销, 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 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办理抵扣核销; 2、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 设备(货物)退运出口后, 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 结案。 进料非对口 1、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五、 电子数据补录入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报关单补录入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1、 对”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有该笔报关单相关信息的( 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除外) ,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2、 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码规则为: 4位口岸代码+4位申报出口年份+”1”+9位海关编号, 共计18位数字。 1、 报关单补录入的条件应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 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外汇局状态为”已交”的, 因网络不通、 系统技术故障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 ( 2)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外汇局状态为”未交”的, 且出口单位无法进行网上交单或无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信息补录手续或相关数据; 2、 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收汇信息补录入 核销专用联。 1、 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能够直接录入; 对福费廷、 保理业务、 买方信贷等在国际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 凭银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 自动核销企业除外) ; 2、 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有相关收汇信息的, 能够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入。 1、 对于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 首先在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查询收汇信息, 分情况处理: ( 1) 有收汇信息的, 因技术原因无法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同时应打印相应的查询界面; ( 2) 无收汇信息的, 出口单位到银行进行补申报或通知相关银行将收汇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2、 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进口报关单补录入 1、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2、 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信息核对证明。 1、 对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因技术原因无法下载, 而在海关的”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有相关进口报关单信息且未被核注及结案的, 能够进行数据补录入。 2、 进口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码规则为: 4位口岸代码+4位申报进口年份+”0”+9位海关编号, 共计18位数字。 1、 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查询相关报关信息, 并打印查询界面; 2、 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无相关信息的, 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信息补录手续或直接向海关进行查证; 3、 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人民币入账凭证补录入 人民币入账凭证。 对按规定以人民币核销的, 能够进行人民币收入数据的补录入, 编码规则为: 6位地区代码+999999+6位日期+4位外汇局顺序号( 共22位数字) 。 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六、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资格核定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1、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2、 经出口单位签章的《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1、 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2、 每年进行一次自动核销资格的核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 承担相关责任后, 实行自动核销。 1、 《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由外汇局有关业务部门填制; 2、 经外汇局总局核准后, 各分( 支) 局应及时对外公布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名单, 并抄送当地商务、 税务、 海关等相关部门; 3、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 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登记”操作。 资格撤销 视不同情况按外汇局要求提供。 不再符合上述自动核销企业条件的或企业提出放弃自动核销的, 撤消其自动核销资格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注销”, 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出口收汇核销 1、 核销专用联; 2、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1、 自动核销单位应按规定及时、 全额收汇, 并按规定如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领取核销专用联; 2、 可一次性向出口单位发放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用量; 3、 按有关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4、 因下列原因, 出口单位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按照相关规定逐笔处理: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它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5、 核销单口岸备案、 出口报关、 远期收汇备案、 退赔外汇、 差额核销、 核销备查等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1、 出口单位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 2、 对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核销、 出口退税或其它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外汇局在接到出口单位报告后, 应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预计收汇日期; 3、 外汇局经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核销单位进行核销, 核销后不再出具核销单退税联, 但应当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每个自动核销企业的已核销清单; 4、 自动核销出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5、 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 毗邻国家货币、 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退税联上签注净收汇额、 币种、 日期。 监管 1、 出口核报系统预警信息; 2、 其它相关资料。 1、 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 外汇局应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2、 连续三次预警通知后, 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 外汇局能够取消其自动核销资格; 3、 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应按照”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规定办理相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凭纸质单证来核销时, 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已用于自动核销, 则在该出口单位截止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前剩余的国际收支申报电子数据中扣减核销金额, 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未用于自动核销, 则按正常核销程序处理。 1、 外汇局经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核销单位进行考核; 2、 外汇局取消出口单位的自动核销资格时,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取消”操作, 并打印其”出口收汇未核销清单”、 ”出口未收汇核销清单”, 提供给出口单位; 3、 对被撤消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 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消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 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同时抄送当地商务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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