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规程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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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规程讨论稿 65 2020年4月19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安全管理规程( 讨论稿) ”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规程”课题组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职责 4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及方法 4.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4.2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方法 5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管理方案、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5.1 安全管理方案 5.2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6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及制度 6.1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6.2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7 附 录 附录A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附录B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要点 附录C 监理安全台账目录表 附录D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要强制性条文目录 附录E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机械、 安全设施安全交底审查情况监理汇总表 附录F施工现场每周( 月) 安全检查记录表 标准用词说明 应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管理工作, 提高施工监理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建筑法》、 《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合于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所属项目监理机构的施工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本规程所称的建设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 1.0.2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其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技术负责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结合分工进行管理的工作责任制。 1.0.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 第14条、 第57条、 第58条的规定。 1.0.4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不能代替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检查、 监督。 1.0.5工程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应接受建设单位书面委托, 并收取相应酬金。 1.0.6、 施工监理安全管理工作除应遵循本规程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 法规、 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 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予以检查和监督。 2.0.2安全管理监理人员 指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3 安全管理酬金 建设单位应付给工程监理单位按约定实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服务费用, 其额度的计取执行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 2.0.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指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2.0.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单独编制的安全方案。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0.7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配备见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 2.0.8监理安全管理方案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展开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一级工程, 要求单独编制, 其它工程应包含于监理规划中。 2.0.9监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针对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职责 3.1监理单位职责 3.1.1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工作, 安全管理应与监理其它工作同步实施,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3.1.2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查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方案或含安全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 3.1.3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 应承担法律责任。 3.1.4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 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应承担法律责任。 3.1.5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 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通知的整改要求, 继续施工或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 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3.2 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管理职责 3.2.1对所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2.2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各级监理人员明确其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3.2.3主持编写安全监督管理方案或含安全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 审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2.4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责任体系; 3.2.5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专题报告等文件; 3.2.6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会议。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2.7签发《工程暂停令》, 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3.2.8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审核签认 。 总监理工程师除暂停令、 工程款支付证书不得授权总监代表外, 其余均可授权总监代表执行。 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 3.3.1组织编写本专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3.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3.3审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各级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3.4 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3.3.5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3.6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进行检查, 并提出检查意见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4 监理员安全管理职责 3.4.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执行情况; 3.4.2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3.4.3 核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 安装和验收的手续及记录; 3.4.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3.4.5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 同时填写监理日志。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及方法 4.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4.1.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 熟悉工程项目安全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⑵、 熟悉设计文件、 施工合同及地勘资料, 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⑶、 参加工程现场的应急预案演练。 ⑷、 宜及时告知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⑸、 审查施工总承包、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⑹、 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与资格。 ⑺、 审查施工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 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 ⑻、 复核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安装方案及验收备案手续。( 是否纳入施工阶段) ⑼、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方案。 ⑽、 编制含安全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或安全管理方案、 安全管理细则。 ⑾、 对监理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⑿、 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安全监督交底。 ⒀、 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交底。 4.1.2施工阶段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⑴、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⑵、 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交底资料。 ⑶、 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将检查情况、 整改要求等在监理日志中记载。 ⑷、 检查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基础工程施工, 复核特种设备的安全例检手续。 ⑸、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检查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情况。 ⑹、 阶段性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及安全管理资料工作。 ⑺、 组织或参与专项安全检查。 ⑻、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 ⑼、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日常、 专项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10、 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 验收。 11、 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分析和处理。 4.1.3施工验收阶段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⑴、 整理监理安全管理资料。 ⑵、 参加竣工安全验收, 提出监理验收意见。宜对交付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管理事项提出建议。 4.2、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方法 4.2.1审查、 审批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和数量、 安全防护材料及设备质保或验收证书、 作业条件、 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等进行审查和审批。 4.2.2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 专项检查。 ⑴、 在巡视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⑵、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须专项检查; ⑶、 对在巡视、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 应及时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须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工程师须及时经过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3安全管理交底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安全管理目标、 内容、 程序、 制度及方法等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交底。 根据工程进展, 宜阶段性进行安全管理交底。 4.2.4监理预控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安全施工事故隐患, 宜经过书面或会议要求施工单位加以防范。 4.2.5 工地会议 工地安全会议分为工地例会、 安全专题会议 经过工地例会、 安全专题会议, 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需要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注意的事项, 分析安全事故风险源。且记载于会议纪要中。 4.2.6监理工程师通知 对在巡检、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情况, 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整改, 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4.2.7 暂时停工令 对在巡视、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施工隐患, 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 监理机构须报告建设单位, 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4.2.8计量支付控制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项目监理机构在月进度款计量支付中依工程情况可暂缓计量、 支付部分或全部进度款。 4.2.9 报告是否增加每月或阶段性向安管站交含安全内容的书面报告 当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 监理机构应经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 1) 、 要求整改时拒不整改; ( 2) 、 要求暂时停工时拒不停工。 5、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方案、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5.1安全管理方案 5.1.1 对一级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管理方案, 其它项目应编制含有安全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 5.1.2 安全管理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安全管理方案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 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⑵、 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相关的标准、 设计文件、 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 监理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文件。 5.1.3 安全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 工程项目概况; ⑵、 安全管理工作范围; ⑷、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⑸、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 ⑹、 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7]、 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8、 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⑼、 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⑽、 安全管理工作方法; 12. 安全管理资料 5.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 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安全管理方案时,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 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5.2.1 对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5.2.2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总监理审批; ⑵、 编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或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 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5.2.3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 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⑵、 安全管理工作的流程; ⑶、 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 ⑷、 安全管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⑸、 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 安全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修改和完善。 6、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及制度 6.1 施工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6.1.1 总包单位人员安全资质审查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工前审查总包单位及人员安全资质, 安全资质审查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 6.1.2 分包单位及人员安全资质审查程序 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入场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分包单位及人员资质, 安全资质审查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 6.1.3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程序 施工单位应分阶段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特种人员资质, 当特种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6.1.4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经过的安全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实施; 6.1.5 特种设备报验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特种设备进场使用前向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报验, 特种设备的进场报验由专业监理进行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 6.2安全隐患监理工作程序 6.3安全事故监理工作程序 6.2 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6.2.1 监理工程师通知制度 在施工阶段,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现场的安全问题、 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 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或总监) 签发,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应书面回复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经复核后进行签字确认。 6.2.2 工程暂停及复工制度 在施工阶段,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情况严重的,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整改结果, 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6.2.3 安全管理记录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每日的安全管理的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进行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日志进行巡查, 并做好记录。 6.2.4 安全管理交底制度 ⑴、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交底; ⑵、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⑶、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督促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6.2.5检查制度 ⑴、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安全监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 周或月等阶段性检查、 专项检查。除日常巡查、 周检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外, 其余的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 ⑵、 安全检查的范围应根据工程的实施阶段来确定, 日常巡视检查、 周或月阶段检查主要以现场实体为准, 其余的检查要分为资料检查和现场实体检查; ( 3) 、 监理机构应将安全检查内容形成书面资料, 发施工单位, 并限期整改。 6.2.7 报告制度建议增加定期书面向安管站报告制度( 能够采取专用表或监理月报) ⑴、 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汇报制度。当监理机构下达工程暂停令后,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以电话形式报告的, 应当有通话记录, 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⑵、 安全管理报告制度是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 7、 附录 附录A: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1、 报送时限 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重点 2.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人员、 职责及安全管理目标; 检查施工单位总、 分包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 1) 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①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③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3人, 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 土木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③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 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责任制、 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验收、 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自检制度等; 2.3 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2.4 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览表( 包括须经专家论证、 审查的项目) ; 2.5 对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及地下管道、 电缆、 线网等保护措施; 2.6 现场施工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 2.7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说明: 如施工区、 仓库区、 办公区、 生活区等临时设施标准、 位置、 间距; 现场道路和出入口; 场地排水和防洪; 施工用电线路埋地或架空; 市区内施工的围挡封闭等; 2.8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 3.1 基坑支护、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 槽) 支护、 降水工程。 3.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 的基坑( 槽) 的土方开挖工程。 3.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 滑模、 爬模、 飞模等工程。 3.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3.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3.4.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 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4.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4.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 拆卸。 3.5脚手架工程 3.5.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3.5.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5.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3.5.4吊篮脚手架工程。 3.5.5自制卸料平台、 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3.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3.7拆除、 爆破工程 3.7.1建筑物、 构筑物拆除工程。 3.7.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3.8其它 3.8.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3.8.2钢结构、 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8.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3.8.4地下暗挖、 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3.8.5预应力工程。 3.8.6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 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进行论证、 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4.1深基坑工程 4.1.1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 的基坑( 槽) 的土方开挖、 支护、 降水工程。 4.1.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 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筑( 构筑) 物安全的基坑( 槽) 的土方开挖、 支护、 降水工程。 4.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2.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 爬模、 飞模工程。 4.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4.2.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4.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3.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 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3.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4脚手架工程 4.4.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4.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4.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5拆除、 爆破工程 4.5.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4.5.2码头、 桥梁、 高架、 烟囱、 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 液) 体或粉尘扩散、 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 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5.3可能影响行人、 交通、 电力设施、 通讯设施或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5.4文物保护建筑、 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4.6其它 4.6.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4.6.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6.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6.4地下暗挖工程、 顶管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4.6.5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符合性、 针对性审查: 5.1符合性审查 5.1.1程序性符合: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编制人、 审核人、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 审查的, 是否执行; 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5.1.2规范性符合: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范、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 须经专家论证、 审查的项目, 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5.2针对性审查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 施工部位、 所处环境、 施工管理模式、 现场实际情况, 具有可操作性。 6、 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 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 通知其重新编写, 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附录B: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要点 序 号 类别 项目 检查要点 1 脚 手 架 立柱基础( 落地式) 、 扫地杆、 拉杆、 立柱、 连接及扣件 1、 基础平整、 夯实满足设计要求; 2、 底座和垫木齐全、 排水措施到位。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 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 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杆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 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 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 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大于20m时, 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 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扫地杆、 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 4、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 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相邻两立柱的对接不得在同步内, 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6、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 对负荷面积较大和搞4m以上的支架立柱采用扣件式钢管、 门式钢管脚手架时, 除应有合格证外, 对所用扣件应采用扭矩扳手进行抽检, 达到合格后方可承力使用。扭矩值必须达到40~65N·M。 8、 严禁使用有裂缝、 变形的扣件, 出现滑丝的螺丝必须更换。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 应要求施工单位按《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 规定抽样检测。 悬挑梁及架体稳定( 悬挑式) 悬挑梁安装规范牢固、 杆件固定及连接良好 附着支撑设置( 附着升降式) 附着点稳固、 主框架与附着点连接牢固 升降装置( 附着升降式) 装置齐全有效 防坠落、 导向防倾斜装置( 附着升降式) 装置齐全有效 安全装置( 吊蓝式) 装置齐全有效 吊蓝架体稳定性( 吊蓝式) 按照方案采取固定措施,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接 按照规定与建筑结构设置拉接且拉接牢固。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 )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 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 按水平间距6~9m、 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杆件间距 立杆及大、 小横杆间距符合方案规定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脚手板满铺、 严密且搭接牢固、 按照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 ) 执行 剪刀撑设置 是否按照方案搭设、 有无缺失等。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 ) 、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 ) 执行。水平夹角应满足450~600 架体内防护 不超过10m设置水平防护网 卸料平台 应符合方案要求。自身体系牢固、 不得与脚手架等连接、 防护到位, 并有限定荷载标牌。钢丝绳与建筑物间应设置软防护。 安全通道设置 高空作业人员应经过斜道或专用爬梯以及电梯上下通行按照规定设置通道且牢固, 通道脚手板上因设防滑条。架体出入口和紧临架体的通道, 应在其上设置防护棚。 荷载 架体荷载不得超过规定、 严禁不均匀堆放 作业人员 无违章操作、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安全帽 外脚手架距电力架空线间距 电压≤1KV为4 m, 1~10KV为6m。 防雷接地装置 钢管脚手架四角应设置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 2 基坑支护 临边防护 防护措施到位且稳固 坑壁支护 按照规定放坡、 支护做法符合设计方案、 无变形 排水措施 按方案设置排水措施、 排水畅通 坑边荷载 物料堆放距离坑边间距符合要求 通道设置 上下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环境 确保足够作业面、 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土石方开挖 作业人员及机械无违章操作 其它 符合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3 模板 模板存放 大模板存放应有防倾倒措施、 不得超高堆放 施工荷载 严禁超载、 不均匀施加较大荷载 作业环境 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满足实际施工需要。制模施工是在2m以上高处时, 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可靠的作业环境。 4 三宝、 四口防护 安全帽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安全网 是本市备案产品、 按照规定设置。在建工程外侧应采用合格安全网封闭; 卸料平台两侧栏杆自上而下加挂立网; 每两层楼面四周挂平网; 操作层下≤10m有平网; 洞口边长>1.5m四周有防护栏杆, 洞口下挂平网; 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10m一道平网。 。 安全带 按照规定佩戴。2m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楼梯口、 电梯进口防护 防护措施到位且牢固。楼梯口、 电梯井口、 预留洞口、 坑井口应有防护栏杆。 预留洞口及坑井防护 防护措施到位、 防护效果严密 通道口防护 已按规定设置防护棚。通道及出入口上有防护棚。 阳台、 楼板、 屋面等临边防护 防护措施到位且牢固。阳台、 洞口、 通道、 楼梯、 楼层、 屋面等临边有护栏( 上栏杆1~1.5m, 下栏杆0.5~0.6m) 。 5 施 工 用 电 外电防护 已按要求设置防护措施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采取TN—S系统, 工作接地及保护接零符合有关要求。用电设备, 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配电箱及开关箱 满足”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箱内各装置灵敏有效、 设置环境及高度满足要求。配电箱内有标记, 下引出线整齐, 有门、 有锁、 有防雨措施。 动力开关箱应做到一机、 一闸、 一漏、 一箱。用电开关箱应统一编号, 安装位置适当, 周围无杂物, 箱体下边高出地面60㎝, 箱内闸具齐全, 熔断丝匹配。 现场照明 设置高度和照明亮度符合要求、 潮湿环境应采取低压照明 配电线路设置 无严重老化、 破皮、 架设或埋地符合安全要求、 按照规定使用五芯电缆。施工用电干、 支线架设高度应符合: 架空线高度大于4m, 电缆高度大于2.5m( 或埋地大于0.2m) 。 电器装置 参数与设备匹配、 安装满足有关规定要求。.民工宿舍应安装限流器。 变配电装置 符合有关用电要求。施工用电变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级配电、 二级保护; 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 配电室应有示警牌、 配备灭火器、 绝缘垫、 绝缘手套等用品。 用电管理 符合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施工用电管理人员和接电、 送电、 架线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施工用电统一管理, 用电必须办理手续, 严禁擅自乱接乱拉临时用电。 6 施 工 升 降 机 (人 货 两 用 电 梯) 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齐全且有效 安全防护情况 地面出入口防护措施到位、 楼层出入口防护门封闭电梯底层四周设置防护围网, 底层出入口上部应搭设防护棚。 荷载 严禁超载、 无明显偏载 架体稳定 垂直度满足要求、 架体与建筑结构连接牢固 电气装置安全 装置齐全、 灵敏有效 避雷 已按规定设置且符合安全要求 其它 符合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电梯操作室与各楼层须设置信号联系装置。 须有阶段性例检记录。 7 塔 吊 力矩限制器 设置齐全且灵敏有效 限位器 设置齐全且灵敏有效 保险装置 设置齐全且灵敏有效 附墙装置与轨道夹 按照规定设置附墙装置和轨道夹 基础 无积水、 无覆盖情况、 周边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电气装置安全 设置齐全且灵敏有效 现场吊装操作 无违章操作情况、 符合现场要求 多塔作业 防碰撞措施到位、 现场运转符合要塔吊与塔吊、 塔吊与建筑物、 塔吊与架空线路之间必须符合安全距离。 其它 符合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塔吊应有接地、 接零、 漏电保护装置。塔吊司机, 指挥应持证上岗。 塔吊工作时应有上指挥, 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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