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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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汇编 47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编制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评估。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 招标办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对需求部门提供的合同事项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如需进行招投标,由招标办返回合同,进行招标事宜;不需进行招投标时,方可继续进行会签程序。 2.根据合同文本组织审核、会签程序。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了解并向主管领导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核查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合同印章管理。 2.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3.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5.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第八条 需求部门的主要职责 1.提供合同样本,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2.依法履行合同,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3.负责合同文本签章及归档移交工作。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九条 配合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中配合部门相关条款的审核; 2.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 授 权 第十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是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的所有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 合同应由招标办、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 1.首先由招标办和需求部门对所提报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2.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至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预算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它相关事项。 3.最后由招标办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主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 第十七条 需重点审查的内容 1.合同内容 ⑴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⑵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平等。 ⑷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的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⑸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2.合同文字 ⑴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⑵文字表示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经济效益 ⑴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⑵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参考使用,但必须参照公司实际情况,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承办人和相关部门要重点审查,必要时能够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合同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 1.合同内容及文本确定后,需求部门编制”合同、协议会签表”,经招标办审核后进行会签。 2.需求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预算部对合同价款是否符合计划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财务部及其它业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招标办专责对合同流程及各部门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7.办公室在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批准”合同、协议会签表”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发票等。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承办人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对具体原因提出具体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废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能够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八条 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报公司招标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协商不成时,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3.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⑴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⑵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及法院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给有关部门收执、备案或存档。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九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八份,其中二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财务部、预算部、招标办及需求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年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招标办应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够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招标办。 第三十七条 附件: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除劳动合同外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 公司对外经济业务往来的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合同方式确立。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是合同存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保管公司合同印章并对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合同加盖印章; 2.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原件; 3.组织协调处理合同争议及纠纷案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公司的合同审查、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指导承办部门起草、修订合同的示范文本。 2.审核承办部门已拟签订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草稿。 3.协助承办部门拟定标准合同文本。 4.处理合同争议及纠纷案件。 第七条 公司招标办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公司合同的专业审查工作。 2.公司合同会签单传递工作。 3.合同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工作。 4.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工作。 5.按月统计合同的履行情况工作。 第八条 承办部门职责 1.起草标准合同文本。 2.审核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保管其资信证明文件。 3.组织与监督合同履行。 4.参与处理合同争议及纠纷案件。 5.按月汇报本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 6.负责本部门所承办合同的统计、存档、归档。 第三章 合同拟订前工作 第九条 立 项 承办部门确定拟交易事项前,应按本细则规定履行立项程序。 承办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将拟进行交易的情况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交易的标的、交易对方的大致情况,以及对交易行为可行性的初步分析等。 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收到汇报材料或听取汇报情况后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条 尽职调查 承办部门履行完毕合同拟定前的立项程序后,为顺利签订合同,保证合同履行,防范风险发生,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应资料,并应出具调查报告: 1.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2.合同对方资信状况; 3.拟交易标的概况; 4.合同对方履约能力; 5.合同对方授权情况; 6.依该项交易需要调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协商谈判 承办部门决定签订合同的,应当就主要事项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根据协商谈判的进程及交易需要,可与合同对方形成谈判纪要、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如交易事项涉及招投标工作的,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拟订 第十二条 经谈判协商,谈判各方就交易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需要签订合同的,依照本细则拟订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业务状况制订公司业务中常见的合同示范文本,供承办部门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可根据交易情况自行拟订合同。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分为采购类、销售类、租赁类、技术类、工程类、承揽类、其它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合同编号由合同类别+年份+数字序列号组成。 合同类别 代号 龙源世纪置业公司 SJ 龙源房地产公司 LY 诚诚物业公司 WY 第十六条 合同分类编号工作由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会签流转完成加盖印章前应获取合同编号。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需办理合同授权手续的,应当填写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及权限,避免出现全权授权等无效的法律字样。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提交法律顾问拟订合同时,应当提供与该项交易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法律顾问应在受理该项事务后提供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拟订的合同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主体合格; 2.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担保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生效条件、法律适用等。 3.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4.言词规范简洁、意思表示准确。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拟签订的合同在签订之前应依照本细则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提交审查拟签订合同时,应当填写合同会签单,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署意见。 法律顾问接到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对送审合同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预算部按本细则的规定对送审合同从公司预算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财务部按本细则的规定对送审合同从财务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承办部门领导按本细则的规定对送审合同从工程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主管负责人按本细则的规定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查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3.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4.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5.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有从合同的,主从合同相互间有无矛盾。 7.若是补充合同,是否和原合同保持一致性。 8.合同附件是否齐全。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经过后的合同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履行签订。 第二十四条 金额较大的合同需由招标办进行招投标。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设备、材料类:设备、材料类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广告策划、代理、咨询顾问、物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非工程类:非工程类用物资、设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已签订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存档部门。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对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视具体情况承办部门能够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在对方尚未履行前,承办部门应当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在合同对方未履行其义务前,承办部门能够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钱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有履行期限或分批分次履行的合同,应及时检查、跟踪合同履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执行完毕和作废的合同应依上述流程履行手续,并将所有份数合同随附,最后由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合同订变更、解除等事宜,须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经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后,依照本细则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对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合同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合同对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董事长或总经理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 6.合同约定的其它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前述事项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相关后续事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解除合同的,应当于解除合同前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合同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公司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及时研究处理意见,并依下列方式处理: 1.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交法律顾问处理,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2.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法律顾问审查。 第四十条 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对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终止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拟定恢复原状或其它补救措施的方案,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范围、金额及方式。 第九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业务承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应按公司制度规定重新执行审批和审核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合同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规定处理仲裁或诉讼事件。 第四十五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归档,公司的合同存档部门为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合同对方的背景材料、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及证明文件、合同正本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等资料。 第四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送本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存档部门保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招标办。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审查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龙源房地产公司内所有合同审查。 第二章 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审查管理的范围 1.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经济业务活动、经济事项往来,都必须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 2.对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事项往来,能够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一般要求 1.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房地产经营的需要。 2.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周全、具体可行,措辞要准确、严谨、简洁,不能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句和概念。 4.合同签订之前,经办人员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行情,并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信用的审查。 第五条 合同审核、签订的程序 1.根据公司的需要,经办人员进行考察、调研,并将情况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审核。 2.按规定需实行招标确定合同标的价格或合作方。 3.经办部门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初稿及市场行情等相关资料。 4.经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初稿发各职能部门共同评审,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 5.经办部门将修改过的合同文件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根据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修改。 6.修改完成后将最终确认的合同文本交招标办进行招标附件或进入会签程序。 第六条 下列合同应召开会议进行审查 1.固定资产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采购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分包等工程类合同。 3.属于招标金额范围内及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服务类合同。 第七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合同的规范性、完备性和合法性,具体为: 1.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的需要。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具体可行,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维护企业利益。 3.合同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4.买卖合同是否符合”物美价廉、经济批量”的原则。 第八条 其它事项 应上报公司备案的重大经济合同,由招标办负责按规定上报。应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济事项,由经办部门负责上报审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前期下发的同类型发文作废,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招标办。 合同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考核,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目的 合同评价考核的目的是经过客观评价合同管理办法,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合同有效管理。 第三条 评价考核原则 1.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公平、公正。 3.多角度考核。 第二章 评价考核方法 第四条 评价考核的周期 评价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评价考核职责划分 1.合同评价考核小组职责 由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各个部门主管及招标办组成公司评价考核小组领导考核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⑴最终合同评价考核结果的审批; ⑵各合同评价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 2.招标办职责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 ⑴对各部门合同进行各项评价考核工作的培训与指导。 ⑵对各部门合同季度、年度评价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⑶对评价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 ⑷为各个合同建立档案。 第六条 评价考核程序 各部门负责人对被评价考核合同进行考核评分;办公室统计汇总所有人的的评分,然后将统计结果反馈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理及主管副总根据得分确定被评价考核合同的综合评定等级;招标办将所有综合评定结果资料整理存档并列入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内,为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提供依据。 第三章 季度考核 第七条 季度考核范围 季度考核对象包括本季度所有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服务类合同、买卖合同、在建工程合同等。 第八条 季度考核维度与权重 针对不同合同的考核,考核维度与权重不同。 第九条 季度考核时间 1.第一季度考核:4月1日—10日 2.第二季度考核:7月1日—10日 3.第三季度考核:9月1日—10日 4.第四季度考核:1月1日—10日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范围 年度考核对象包括本年度所有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服务类合同、买卖合同、在建工程合同等各类合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维度与权重 针对不同合同的考核,考核维度与权重与季度评价考核不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时间 本年度12月1日-30日 第五章 评价考核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评价考核中存在违约情况的,根据违约责任进行评定,纳入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资料,成为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评价考核中存在重大违约情况的,直接列入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黑名单,不能参与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诉受理 1.招标办接到经办人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2.受理的申诉,首先由招标办对申诉的合同进行调查,然后经办人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协调、沟通。不能协调的,招标办上报评价考核小组处理。 3.申诉处理答复:招标办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对于不能解决的申诉,应及时上报考核小组处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诉人。评价考核小组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必须就申诉合同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过程文件严格保密,考核结果只反馈到经办人,不予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招标办。 合同纠纷、违约、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述 第一条 合同纠纷、违约、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大多数纠纷都能够经过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少数纠纷可能要经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不论是司法解决,还是仲裁解决、协商解决,都是解决纠纷争议的途径。为做好纠纷处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纠纷、违约、诉讼。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内容为合同纠纷的管理部门、纠纷的登记与管理、起诉与应诉、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律师的聘用、案件的通报等方面。 第四条 制定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确定合同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明确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多元性,便于法律顾问依据职权及时处理纠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第五条 管 理 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律顾问统一管理。 第六条 登 记 1.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主办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公司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统一编号登记,负责本案。 2.案件登记后,法律顾问应在3日内通知原合同经办人,将有关材料送交办公室。 第七条 处 理 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1.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律顾问应当在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2.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3.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第八条 时 效 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 第九条 起 诉 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律顾问直接出庭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顾问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第十条 仲 裁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外部律师,由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一条 应 诉 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仲裁的被申请人时,法律顾问要做好应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不得无故拖延、延误胜机。答辩状要与经办人所在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决定。但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则由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二条 责 任 因为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败诉的,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通 报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建议,由主管总经理决定研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一旦集体决定做出以后,法律顾问必须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的管理,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管理。 第二章 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的管理 第三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归档,公司的合同存档部门为办公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招标办。 第四条 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合同对方的背景材料、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及证明文件、合同正本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等资料。 第五条 合同台账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编号、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类别、合同会签形式、合同签署、合同盖章、合同付款方式、合同归档、合同履行、合同纠纷、纠纷原因及其它需要登记台账的资料。 第六条 合同统计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合同的公司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合同约定事项、付款方式及其它需要统计的资料。 第七条 合同承办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送本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存档部门保存。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每月月底统计合同。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归公司招标办。 附件:合同管理目录 合同履行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合同履行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规范合同履行评估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合同履行评估的目的是依法防范风险,加强对费用和成本进行控制,保证项目进度和产品(服务)质量,保证货款及时回款等。 第三条 合同履行评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制度。 第四条 凡涉及公司各类物资(设备)的采购、委托、运输、基本建设工程等项目及物资(产品、副产品)销售均必须按照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合同履行评估领导组及工作组。合同履行评估领导组由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组成;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招标办组成。 第六条 公司合同履行评估领导组及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评估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合同签订基本原则与要求; 2.评估合同当事人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以及风险评估、履约保证金、信誉度等; 3.评估供应商选择合同、采购价格(性价比)和采购周期是否符合规定和工作要求; 4.评估付款与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审工程进度以及委托成本和周期; 5.评估需经过预算的合同是否履行公司财务部确定的造价程序; 6.评估采购合同的招标程序、合同价格确定的依据、销售客户资信程度及信用政策; 7.对评估过程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合同履行评估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合同履行评估,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八条 紧急采购、特殊原因的物资采购,或其它原因特批的采购或销售的项目订单或合同,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依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评估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 ⑴评估合同履行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⑵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是否合理。主要测算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它费用、间接费用及取费标准、定额选用、交(竣)工日期等; ⑶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与技术条款; ⑷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与承诺条款; ⑸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⑺评估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2.买卖合同 ⑴评估合同的供应商的选择情况; ⑵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比价核价、优质优价(性价比)情况; ⑶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备品配件、随机配件的供应条款; ⑷评估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⑸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要求和规定; 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⑺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3.服务合同 ⑴评估服务方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⑵评估比价核价(性价比)及加工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⑶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⑷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⑸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章 合同履行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合同履行评估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专题会议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评估工作开始前,先由合同需求部门起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应优先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如无合同示范文本,则可结合实际情况起草或与合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评估组织部门(合同需求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须评估的合同文件及供应商的选择、核价比价、服务与承诺等相关资料送交各评估参加部门。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评估专题会议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听取合同需求部门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询价比价、平等协商、厂家选择等情况的介绍; 2.评估询价函、报价函的内容; 3.评估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评估执行本办法第三章评估范围及内容,重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质量、交货期、服务与承诺、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条款; 4.对被评估的合同提出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均应在合同履行评估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评估经过后,合同需求部门应将合同文件和汇总后的评审意见送交财务部审核,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查,最终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如果合同文件未得到审批人同意,则合同需求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继续完善合同内容,并与合同对方进一步协商后形成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再次报请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人批准签订合同文件后,合同需求部门负责依照经批准的合同文件与合同对方办理协商签约事宜。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的审核、审查、审批详见<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评估记录的保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保存书面的合同评估记录。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的评估。 发生合同条款变更(如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质量条款、工期条款、违约条款变更等)或解除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形式。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的评估程序参照合同评估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合同编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龙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及合同编号管理信息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合同编号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招标办,合同存档部门为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办理完毕后的合同须移交招标办及办公室,其它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应归档资料。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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