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学课件全套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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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 屈茂辉 郭哲,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推荐阅读书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本章结构,【引例】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4,【引例】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1872年6月至1873年2月,恩格斯在德国莱比锡的人民国家报连 续发表3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收集成册,就是论住宅问题一书。在书中,他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批判,提出工人阶级的一切社会经济要求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才可能得到满足。在书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国内的法学研究者们引用,这段话是这样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 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 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4,5,【引例】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各该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的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 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5,6,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一、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我国学者大都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专门受过法律教育,具备法 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录用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2,、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二、法律职业教育,1,、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 Doctor,)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2,、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P.C.L,法律教育模式,3,、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司法研修所(,Legal Training,)法律教育模式。,三、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7,【案例,1,1,】奥斯丁与,法理学范围之确定,1832,年,已经在伦敦大学教了,6,年书的法理学教授约翰,奥斯丁出版了,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书。在书中,他将其讲稿的前,10,部分压缩成了,6,章。尽管此时奥斯丁已经培养出了一些很出色的 学生,但是他讲授的课题仍然未被认为是法律研究中的必要分支。到,1835,年,奥斯丁失望地辞了职。此后,他一直侨居国外,只在,1848,年回过一次英国。,后来,因提出,“,在所有进步社会中,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 动,”,的观点而享有盛名的亨利,梅因,在讲授法理学时强调了奥斯丁对法律术语 的含义和用法的研究的重要性,才引起了人们对奥斯丁的兴趣。,1861,年,在奥斯丁去世两年后,他的遗孀出版了新版的,法理学的范围,和 奥斯丁的,法理学或实证法哲学讲演集,,并附了一份由她撰写的奥斯丁的传记大纲。,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和,法理学讲演集,对以后英国乃至各国的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要性在于对法理学的范围 作了严格的划定,严格区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对法律是一种命令的观点进行 了详细阐述,对那些常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进行了仔细考证,如权利、义务、责任、损害、刑罚、对物权、对人权等。虽然奥斯丁的著述因冗长乏味和重复的文体以及过分依赖罗马法、英格兰法而逊色不少,然而他毫无疑问是英国分 析法理学的创建人,因为在英国,直到,20,世纪中叶为止,法理学还多被认为就是 分析法学。所以,仍有不少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产生应当自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始。,8,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一、法学与法理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9,【案例,1,2,】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学”,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即 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 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为基 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德。这是客观的 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 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 民社会、国家三环节。,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时,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出并使用“法理学”这个名词。,10,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区别的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法理学往往被当作法哲学的同义词,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制度的研究。,二者有一定的差别,:,(,1,),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2,),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三、法理学的原理,(,1,),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有时又称作正义论。,11,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概念及规则。,(,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12,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案例1,3】海瑞如何断案,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他那本畅销的万历十五年中,对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海瑞进行了研究。在谈到海瑞如何断案时,黄仁宇先生指出:“他充当地方的行政官而兼司法官,所有诉讼,十之六七,其是非可以立即判定。只有少数的案件,是非尚有待斟酌,这斟酌的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13,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一、关于法律方法,(,1,)使用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人(lawyer),(,2,)仅指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3,)仅指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独特性的方法,二、关于法学方法,(一)哲学的方法,(二)一般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1、价值分析方法,2、实证分析方法,3、经济分析方法,(三)专门科学方法,14,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区别,(一)适用领域不同。,(二)研究对象不同。,(三)解决的任务和实现的目的不同。,(四)包含的方法种类不同。,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的联系,不能将两者完全割裂开来,15,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一、法律现象及其类型,将所有的法律现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三)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二、法理学的案例,【案例,1,4,】威尼斯历史上的“华立罗案”,法理学侧重于研究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涉及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的研究。,即使是在研究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时,法理学也是从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角度、原理、范畴和方法切入的,因此有别于各部门法学。,16,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三、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一般较各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更为广泛,四、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一般较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案例分析更为多元,1.,宏观角度的分析,2.,中观角度的分析,3.,微观角度的分析,17,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五、法理学案例分析的框架和模式,法理学案例分析范围的广泛性和角度的多元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有相对固定的分析框架,即不可能有相对固定的分析的内容和形式。,六、本书的编排,18,1.,我们通过本章【引例】和【案例,1,1,】是要说明法理学或者说有别于法律科学的法理学产生 的标志,是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进而通过【案例,1,2,】来说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异同,目的是要论证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认识法理学的原理。作为以实务性为特点的法律硕士专业 研究生,你认为有必要把握这些原理吗,或者说,更要注重从哪几方面来把握,?,2.,你对海瑞断案的体会有何评价,?,18,19,司考真题,关于法理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般理论,B.,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C.,法学和法理学是同一个概念,没有区别,D.,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答案,A,、,B,、,D,。,分析 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般理论,也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因此,法理学属于法 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法学和法理学不是同一个概念,法理学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19,第二章 法的概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本章结构,【引例】,法国民法典,的产生、特点和原则,第一节 法的特征,第二节 法的本质,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22,【引例】,法国民法典,的产生、特点和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的,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的主导下产生的。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 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 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另外,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法国民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其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22,23,第一节 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规定人的行为及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给人们的行为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界限。,(一)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又称普遍性或概括性),是抽象、概括的规定,(二)法律规范具有可预测性。,24,第一节 法的特征,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属性。,(一)制定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程序直接创制法,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产生的主要方式。,(二)认可法律是国家有权机关对社会已有的某些行为规范赋予法律效力的活动。,(三)解释是法律创制的特殊形式。法律制定或被认可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25,第一节 法的特征,三、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一)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三)权利、义务是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充分重视,也为社会各成员所关注。,26,第一节 法的特征,四、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一)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力,即国家强制力。,(二)法的强制力较之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以被强制者的接受或认同程度为转移。,但是:,(一)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二)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三)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甚至不是根本的保证手段。,(四)法的强制力具有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专门国家机关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进行的,不是随意的。,27,【案例,2,1,】,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法的本质,第三表 执行,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到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 务人卖于体贝河以外的外国或把他杀死。,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 块,也不以诈骗论罪。,第四表 家长权,三、家长如,3,次出卖他的儿子,该子即获得家长权而获得解放。,第五表继承和监护,一、除威尔塔修女外,妇女受终身的监护。,第八表私犯,二、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司的罚金,;,如被害者为奴隶,处,150,阿司的罚金。,二十五、作伪证的,投于塔尔泊奥岩下摔死。,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28,第二节 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二)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三)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四)法应当体现执政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等于任何法在实际上都能体现执政阶级的共同意志。,二、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下产生的利益和需要决定的,29,【案例,2,2,】美国的“谢尔曼法案”,1890年7月2日,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垄断法,称为“谢尔曼 法案”。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以后经过1914年、1936年、1950年多次修订、补充,这部法律非但不允许一家公司独霸市场,还禁止几家大企业暗中达成协议,逃避竞争。美国政府制定反垄断法不仅仅是为了经济,还为了政治,即反对权力过于集中,从而保障民主政权的稳定;甚至还有道德上的原因:美国人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认为竞争有利于激发人的奋发向上精神,而垄断可能打击这种精神,叫人垂头丧 气。在该法出台以来的一百多年内,几十家大公司包括IBM公司和微软公司等都 曾经被控垄断经营。,30,第二节 法的本质,三、经济以外的因素是影响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的直接根源在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及需要,法的形成在于人类的理性对一定条件下的利益及需要的认识、选择和分配,这种认识、选择和分配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四、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一)就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的关系而言,可以说法应当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二)就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共同性)的关系而言,可以说法应当是阶级性与社会性(共同性)的统一,法的阶级性蕴涵在社会性中。,(三)法所反映和保护的利益具有正当性,应当是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31,【案例,2,3,】马某“卖官鬻爵案”,马某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整个黑龙江绥化 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五十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二百六十多名干部 涉案。现年55岁的马某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 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 马某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到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局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每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某受贿 17起,其中12起“卖官”,担任要职6年间共收受贿赂603万余元。2005年7月 2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32,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一、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一)当代中国法律本质上具有阶级性,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二)当代中国法律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三)当代中国法律是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利益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二、当代中国法律的,特征,(一)当代中国法律是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二)当代中国法律是强制性和自愿遵守性的统一。,(三)当代中国法律是“一国”与“两制”的统一。,(四)第四,当代中国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纯粹性,不完善、不完备性和过渡性。,33,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问题。请结合本章所举的案例或其他案例谈谈对法的本质 的认识,怎么界定法的概念,怎样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33,34,司考真题,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分析 马克思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但这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因为有些学派如社会法学派也特别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制约作用。应该说,马克思法学比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它的突出特点。依据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是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利益需求。,34,35,司考真题,2.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答案A、B、C。,分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故A、B项错误。法律、道德与宗教都具有强制性,只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各种法学学派所研究的“法”都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故D项正确。,35,36,司考真题,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分析根据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程序性、国家强制性,故A、B、C项正确,而法的强制力来自于国家,而非自然力,故D项错误。,36,第三章,法的要素,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8,本章结构,【引例】,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第一节 法律规则,第二节 法律原则,第三节 法律概念,39,【引例】,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作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39,40,第一节 法律规则,一、法的要素的主体,法律规则,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单位。,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种要素构成的,。,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它是法律要素的主要成分,构成了法律规范的主体。,41,第一节 法律规则,二、法律规则的结构,二要素说,:,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构成。,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限定和要求。,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要求人们在特定的情况或行动中应如何具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规定。,法律后果指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结果,它表明了法律规则对人们某种特定行为的态度。,42,第一节 法律规则,三、法律规则的分类,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可以将它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职权性规则),(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2)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包括人们必须积极作为的应为性 规定和不得作为的禁止性规定。,(3)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 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所以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职权性规则”。,2.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3,第一节 法律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2)委托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而委托(授权)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的规则。,(3)准用性规则是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但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照、援用、参照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规则。,3.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2)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以根据情况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法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44,【案例,3,1,】,2003年1月10日,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承诺捐赠100万元,用于购买10辆“母亲健康快车”。1月12日,该3家企业方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了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捐赠仪式,并将象征“母亲健康快车”的金钥匙交给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然而时过1年后,上述企业方面一直未履行捐赠协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多次催促,其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推托。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将上述3家企业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它们兑现承诺。,45,第一节 法律规则,四、法律规则的地位及作用,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载体,是法律构成的最主要因素。,(1)从内容上讲,法律规则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集中表述。,(2)从形式上讲,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它给予当事人、执法者、司法者以确定的指导,使之可以信心十足地进行法律的实施与操作。,(3)从结构上讲,法律规则内部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46,第二节 法律原则,一、法律精神的载体,法律原则,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的灵魂和核心。,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则是非常明确具体,具有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含糊和抽象,不具备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逻辑结构。,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模式。法律原则表现为另一种模式,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47,第二节 法律原则,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3、法律规则适用范围较狭窄,法律原则适用范围相对广泛得多。,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则更主要是规范性的。法律原则主要是价值性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48,【案例,3,2,】泸州遗赠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未生育,收养一子。1996年,遗赠人黄某与原告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开始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0 000元,以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某,。,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某去世,张某与蒋某发生讼争。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被告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49,【案例,3,2,】泸州遗赠纠纷案,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某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张某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某,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某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遗赠人黄某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某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对蒋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某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某,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某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某明知黄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是法律禁止的、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蒋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蒋某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50,第二节 法律原则,三、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2)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当人们对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理解或解释时,法律原则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3)在法律规则存在矛盾、缺陷或不足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起到拯救规则错误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要满足如下条件:,(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存在法律规则,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则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法律存在谬误;,(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说,法官必须为其引用法律原则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51,【案例,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 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 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52,【案例,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53,第三节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法律中的关键词,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专业术语。,一般法律概念指适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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