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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docx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10197616
  • 上传时间: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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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重大事故 隐患 评估 制度
    资源描述: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市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 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四、不具备技术力量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 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后经 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等。经由安全评价机 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的,还要出具评价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二)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 格执行》(云交建专【____】 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 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 第三条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 有权向本项目部安全部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 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 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 查,由安全负责人、工区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 进行施 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 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 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 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整个项 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部定期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 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 不留死角。 (三)安全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 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 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 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 自查。 (四)安全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 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 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 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 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工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 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工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工区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 并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 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项目部 安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工区长 或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 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 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 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 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 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 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 账,对项目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部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销 项。对不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 令。 (四)项目部每月末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 月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 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 处与报告。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 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环保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队伍通 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部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 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 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 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 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 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附后。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三)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新煤矿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 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 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 第三条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采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 有权向安全科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井下工作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 日常化。安全科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 查,由安全负责人、队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 进行 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 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 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 患。 负责人对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科定期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 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 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 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 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 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 自查。 (四)安全科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 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 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 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 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科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安全科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 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 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采区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队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 施,并由安全负责人 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负责 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斧子行或其他施 工单位负责人 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内容,整改安全 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 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 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 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安全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 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 账,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科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销项。对不积 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安全科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五)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分包 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安全矿长报送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科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队伍通报工 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监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 公示。 (二)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 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 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科验收合格后,应及 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安全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 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四)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 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 第三条工区、外协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 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工区、外协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 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 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 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 查,由安全负责人、工区长、 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 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 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 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 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整个项 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环保部不定期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 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 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环保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 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 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 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 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每月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 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安全环保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 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 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劳务分包 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 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工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 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工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工区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 并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 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项目部 安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工区长 或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 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 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 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 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 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 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 账,对项目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环保部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销项。对不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 指令。 (四)项目部每月末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 月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 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 处与报告。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 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环保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外协施工队 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环保部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 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 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环保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 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 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 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 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附后。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清单管理制度 为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遏制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 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 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心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 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 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 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管理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 制订本企业生产安全重大工,编制本企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重特大事故隐患清 单,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五)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 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 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 患。 第三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 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生产。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 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 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 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人以上死亡,或者 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 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5o万元以上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 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 者 人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i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 专业人员进 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 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 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 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立即采取相应 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 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 时 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公司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 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 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 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 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分公 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 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 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 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 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 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 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 援 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 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 险作业。 第十八条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 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 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 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 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隐患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 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事 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 作; 第十九条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 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 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 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 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 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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