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劳动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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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劳作合同范本 劳作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作者〕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合肥市劳作和社会确保局 制 签订劳作合同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应确保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作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涵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作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对工资待遇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作报酬的,执行同工同酬。 4.有以下情形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执行劳作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作合同的。 5.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定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使用说明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必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劳作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但必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3.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以下第_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为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必需要,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甲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制度。乙方应认真履行劳作义务,自觉遵守甲方依法治定并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执行以下第_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按时工作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按时工作制的,须经劳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劳作报酬 第七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作报酬,每月___日为发薪日。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依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作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作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作安全、劳作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作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作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必需如实告知乙方。 劳作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劳作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效,劳作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持续履行。 劳作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作保护或者劳作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作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背离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作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马上解除劳作合同,不必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背离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别保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作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终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作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提升劳作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作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终止劳作合同的。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_______________ 。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劳作关系、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作争议、续订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单位公章〕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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